【仲裁案例】医疗期满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应该支付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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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医疗期满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应该支付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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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薛某于2017年7月初进入本市某单位,从事管理岗位工作。2017年10月10日起,薛某因患慢性疾病一直请病假在家休息,按照单位请假制度规定,薛某按时将医院出具的病假单交于单位。

  

  2018年3月下旬,薛某一直没有收到单位的病假工资,就电话询问人事部门,为什么没有收到病假工资。单位人事部门回复,称薛某病假医疗期已满,要么自己离职,要么来单位正常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并按《员工手册》作违纪辞退。

  

  几经交涉未果,于是薛某就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在家病假工资的请求。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开庭审理。

  

  庭审答辩

  

  仲裁庭在开庭审理时薛某认为,自己因病一直病假休息,并按单位请假制度的规定,按时提交病假单和办理请假手续,现在单位突然停发病假工资。几经交涉人事部门不予解决,单位既不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又不支付病假工资,是违法的行为。无奈之下本人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发放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

  

  公司认为:因薛某患慢性疾病,工作不久就病休在家,已经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但仍请病假休息,贡献没有,企业还要支付病假工资,还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负担实在太重。既然现在已经超过医疗期,要么自动离职,要么回单位正常上班,单位不可能一直养他下去。所以单位暂不发病假工资,只要他上班工作,之前的病假工资补发给他。如果自己主动离职,单位可以适当给予一点经济补助。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薛某因患病请假,已经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仍不能正常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未行使此权利,而停止支付病假工资,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依法裁决,单位应当支付薛某在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继续请病假休息,用人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病假工资是否需要继续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另外,按照《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第一条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由此可见,医疗期是用人单位不得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若法定医疗期届满,用人单位未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继续请病假,用人单位应当继续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仲裁委最终支持了薛某的仲裁请求。

  

  (明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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