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昌硕:文人画最后的高峰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吴昌硕作品的欣赏感想20个字左右 吴昌硕:文人画最后的高峰

吴昌硕:文人画最后的高峰

2023-11-08 13: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0 分享至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吴昌硕(1844年8月1日—1927年11月29日),晚清民国时期著名国画家、书法家、篆刻家,“后海派“代表,杭州西泠印社首任社长,与厉良玉、赵之谦并称“新浙派”的三位代表人物,与任伯年、蒲华、虚谷合称为“清末海派四大家”。

他集“诗、书、画、印”为一身,融金石书画为一炉,被誉为“石鼓篆书第一人”、“文人画最后的高峰”。在绘画、书法、篆刻上都是旗帜性人物,在诗文、金石等方面均有很高的造诣。

吴昌硕绘画的题材以花卉为主,亦偶作山水。前期得到任颐指点,后又参用赵之谦画法,并博采徐渭、八大、石涛和扬州八怪诸家之长,兼用篆、隶、狂草笔意入画,色酣墨饱,雄健古拙,亦创新貌。

其作品重整体,尚气势,认为“奔放处不离法度,精微处照顾气魄”,富有金石气。讲求用笔、施墨、敷彩、题款、钤印等的疏密轻重,配合得宜。吴昌硕自言:“我平生得力之处在于能以作书之法作画。”

他以篆笔写梅兰,狂草作葡萄。所作花卉木石,笔力老辣,气势雄强,布局新颖,构图也近书印的章法布白,喜取“之”字和“女”字格局,或作对角斜势。用色上似赵之谦,喜用浓丽对比的颜色,尤善用西洋红,色泽浓艳。吴昌硕因以“草篆书”入画,状物不求写实,形成了影响近现代中国画坛的直抒胸襟,酣畅淋漓的“大写意”笔墨形式。

吴昌硕酷爱梅花,以写大篆和草书笔法为之,墨梅、红梅兼有,画红梅水分及色彩调和恰到好处,红紫相间,笔墨酣畅。又喜作兰花,喜以或浓或淡的墨色和用篆书笔法画成,刚劲有力。

画竹竿以淡墨轻抹,叶以浓墨点出,疏密相间,富有变化,或伴以松、梅、石等,成为“双清”或“三友”。菊花也是他经常入画的题材,伴以岩石,或插以高而瘦的古瓶,与菊花情状相映成趣。

吴昌硕晚年较多画牡丹,以鲜艳的胭脂红设色,含有较多水分,再以茂密的枝叶相衬,生气蓬勃。荷花、水仙、松柏也是经常入画的题材。菜蔬果品如竹笋、青菜、葫芦、南瓜、桃子、枇杷、石榴等也一一入画,极富生活气息。推崇周闲果蔬风格,作品色墨并用,浑厚苍劲,对于近世花鸟画影响深远。

后世影响

吴昌硕,一位中国画坛上颇具影响力的大师。在传统文化融合、会通的大背景下,吴昌硕也受到影响,他的最大特点和优点也就是通融和超越。虽然时代对于他一生有巨大的推动力,但他自身的刻苦努力也是他成功的重要原因。吴昌硕与传统文人画家不同,兼诗、书、画、印四绝于一身,能博采众长,兼收并蓄,将四绝融会贯通,特别是他以金石入印,入书,入画,以最传统的艺术因素和审美理想塑造了崭新的艺术风格和风气。吴昌硕不仅实现了让绘画体现野逸与高古之气,还把中国画推进到一个新的境界,对现代中国绘画界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吴昌硕最擅长写意花卉,受徐渭和八大山人影响最大,由于他书法、篆刻功底深厚,他把书法、篆刻的行笔、运刀及章法、体势融入绘画,形成了富有金石味的独特画风。吴昌硕作画用"草篆书"以书法入画;线条功力异常深厚。虽然从状物绘形的角度看其线条的质感似乎不够丰富、切实,但恰恰是舍弃了形的羁绊,吴昌硕的绘画才步入了"意"的厅堂,从而形成了影响近现代中国画坛的直抒胸襟,酣畅淋漓的"大写意"表现形式。

作为海派绘画的创立者,他的艺术对于中国近现代绘画的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20世纪以来,许多杰出的画家如:齐白石、王震、赵子云、陈师、陈半丁、陈师曾、朱屺瞻、刘海粟、钱瘦铁、潘天寿、吴茀之、王个簃、诸乐三等都受到吴昌硕艺术的影响与启示,他们是研究吴昌硕艺术具有代表性的实践者,在对吴昌硕艺术的学习、传承与研究中,也对于阐释,承袭与引领近中国现代花鸟画的发展历程具有了相当重要的价值与作用。其中,王个簃是吴昌硕门生中的佼佼者。他穷极毕生精力,全面继承吴昌硕艺术,在诗、书、画、印领域造诣卓著。

吴昌硕在日本称之为印圣,与书圣王羲之、画圣吴道子、草圣张芝齐名。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阅读下一篇/ 返回网易首页 下载网易新闻客户端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