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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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

2024-05-23 09: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

  1、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规定: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的成立必须存在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如果仅有一方当事人是无法形成意思表示一致的,不能成立合同。

  3、通常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那么合同是不能成立的。另外,法律允许当事人采用要约、承诺之外的其他方式订立合同。

  4、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5、如果法律或当事人有约定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在履行一定的事项后合同才能生效。比如需要报批的合同、必须采取要式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

  二、合同生效的时间

  1、通常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书面形式的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另外,在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生效。

  (2)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的合同生效的时间是:签订确认书时。

  (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网络合同的生效时间是:选择商品或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

  2、特殊情况下: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下,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并不当然生效。比如附条件的合同、依法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方能生效的合同。

  三、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义务是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应该履行的一项义务。它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所附义务不能是受赠人的“既存义务”。所谓“既存义务”就是指当事人本来就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所附义务不能是法定的义务,这可以从民法典相关规定得出此结论。在实践中,抚养义务是作为最重要的法定义务。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法定义务作为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则赠与合同的效力应当依赠与人的意愿而定,即:或者将法定义务剥离,使原来附义务的赠与成为一般赠与;或者变更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内容,使合同继续有效;当然也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2、负担必须是受赠人将来履行的义务,也就是受赠人接受赠与后才履行的义务。受赠人的“先前行为”(即已经完成的行为)不能作为所附义务。

  3、负担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赠与合同约定了有违公序良俗的义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一般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违反公序良俗,足以导致整个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则无论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停止条件或者解除条件,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4、义务在赠与合同成立时不得属于“履行不能”的义务。缔约之后,义务履行不能,可由赠与人决定是否撤销合同。缔约之时的履行不能则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如果所附义务属于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显然赠与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无效。如果义务属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赠与合同亦可认定无效。如果所附义务履行不能是因为受赠人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则应当考虑赠与人的意愿,是否愿意重新设定所附义务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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