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监督管理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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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监督管理机制的通知

2024-07-01 12: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监督管理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管委办公室、市公管委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合同履约行为管理,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机制通知如下:

一、履约评价范围

全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项目)合同实施主体的履约评价均适用本通知。

二、履约评价内容

1.履约评价包括建设单位履约的评价、施工企业履约的评价和监理企业履约的评价。

2.建设单位履约的评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履职及合同备案情况、工程发包分包、质量安全管理、组织管理架构、工程款支付情况、合同工期执行与组织协调能力、履约整体评价(详见附件1,由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填写)。

3.施工企业履约的评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履职及合同备案情况、违法转包分包、现场管理人员到位、工程进度控制、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履约整体评价(详见附件2,由建设单位填写)。

4.监理企业履约的评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监理企业履职及合同备案情况、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情况、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能力和履约整体评价(详见附件3,由建设单位填写)。

5.履约整体评价结论分为好、一般、差三类。

三、履约评价分工

1.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与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客观、真实、公正原则,独立实施履约评价。

2.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合同主体履约评价表的收集、报送。

3.住建、水利、交通等各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的信用记录与监督管理。

4.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评价结果进行公开。

5.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的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四、履约评价方法

1.履约评价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实施,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企业与监理企业填写《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履约评价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履约评价表》《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企业履约评价表》。参加评价的各方主体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履约评价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在开展评价后3日内,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履约评价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履约评价表》《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企业履约评价表》报送至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3.各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评价表后,填写《月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行评价汇总表》(详见附件4),并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汇总表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每月10日前在网站予以公开,作为项目建设各方主体的信用记录。

4.履约评价表提交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补充和修改。

五、履约评价应用

1.履约评价可作为相关职能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招投标管理、信用等级评价、优秀企业评选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2.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施工企业信用评估相关规定督促招标人应用到招投标活动中。对于评价“好”的企业,在实行“评定分离”的项目中,同等条件下,招标人可以优先考虑,对建设单位的评价纳入政府诚信考核。

3.若相关合同主体未按规定评价并提交的,按信用评价“差”进行信用记录。

4.对于恶意、虚假的评价或实施打击报复的评价,其评价结论无效;或者一个年度内履约评价差达到3次及以上(含未提交评价表)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给予其通报批评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5.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合同主体履约评价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按时开展履约评价、履约评价是否客观真实。检查情况应及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履约评价表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履约评价表

3.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企业履约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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