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崴 虞浔|市域社会治理视野下的检察荣誉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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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崴 虞浔|市域社会治理视野下的检察荣誉制度完善研究

2024-07-03 16: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创 杨崴 虞浔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杨崴

华东政法大学青年国情研究中心研究员

虞浔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研究员

要目

一、问题的提出

二、检察荣誉制度的比较解读

三、完善检察荣誉制度的路径设想

结语

随着国家对于荣誉制度的进一步重视,以及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要求,检察荣誉逐渐扮演了愈加重要的角色。作为荣誉制度的一种,其对检察人员乃至司法工作的激励作用不可低估。但是,我国现行的检察荣誉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从参考我国多种类荣誉制度设计入手,借鉴域外一些好的荣誉制度,尝试结合员额遴选机制,对检察荣誉勋章和检察荣誉称号的完善探索改善路径。

我国历来就有崇尚荣誉、尊重英模、见贤思齐、比学赶超的传统。在全面推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如何弘扬优秀文化传统,激发国家荣誉制度红利,是焕发检察机关干警工作热情的一个现实课题。从实践来看,通过授予检察荣誉称号或检察荣誉勋章等多种形式,为国家法治建设做出贡献的检察官个人或集体得到了表彰和奖励,事实上检察荣誉制度已经成为官方认可的国家荣誉制度的组成部分,并在提升检察从业者的职业尊荣感,增进检察事业的归属感,建立专业、负责的检察团队起到不容小觑的激励作用,在推进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问题的提出

荣誉在现代汉语中的解释是“由于成就和社会地位而得到一个广为中国流传的名誉和尊荣”,《辞海》中该词义为“个体或团体由于出色地履行义务而获得的公认的赞许和奖励,以及与之相应的主观上的肯定感受,是客观评价和主观感受的统一”。可见,荣誉的功能不仅包括获奖者的主观刺激,还包括公众对其行为的认可,后者会导致更广泛的解释。检察荣誉制度是我国司法荣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激发检察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设检察队伍的公信力具有关键作用。对检察荣誉制度的分析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进行,分别反映出检察荣誉的理想重要作用和现实关注程度。

检察荣誉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所谓检察荣誉制度,是指从事检察工作的个人(包含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或集体、部门、单位,因在检察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对检察事业做出一定程度的贡献,被特定主体授予某一项荣誉称号或奖章,以示鼓励和表扬。

检察荣誉制度是对工作优秀、品德高尚、取得成绩者的表彰,契合职业道德的内核。古罗马的西塞罗早就提出:“荣誉是美德的报偿”。检察荣誉是抽象荣誉观在检察职业领域的体现,一方面意味着个体获得了道德和责任的肯定,在这一领域产生了积极的效应,另一方面也说明赢得了内部和外部的赞扬,必将增进个体对职业本身的归属感,树立群体内学习的标杆。本质上,检察荣誉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践行和保障从事检察工作的个人对法律、对检察工作始终忠诚的承诺,即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中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激励。对于获得过检察工作荣誉的检察官来说,个人内心的自我满足只是一个方面,更多的会关注外界对他们的认可和评价。在未来,他们会在同行业或同类行业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努力保持自己的优秀,内外兼顾。这样的激励和激励对于建设一支优秀的检察人才队伍具有重要意义。优秀的检察工作人员在本系统内部还可以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因为荣誉本身的稀缺性,每个人都需要不断提高,在品质上保持优秀,在能力上保持卓越,方有可能争取到特定荣誉,如此便会充分营造一种良好竞争环境氛围,符合人才培养的总体发展规律,让整个检察系统设计变得更有生机和活力,有助于培养专业精英人才。

检察荣誉制度是顺应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改革之举,符合职业发展的路径。从司法改革到司法体制改革,再到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整个改革方向清晰,就是全面发展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为了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检察系统相继出台了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案件质量评价制度、警察执法档案制度等一系列创新举措,核心就是对司法权的制约和规范。这背后离不开广大检察人员恪尽职守、以实际行动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为此,如何激发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弘扬先进典型以激励士气,已然成为整个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一环,事关检察队伍的职业道德塑造,事关检察人员的职业能力评价。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要求很多,特别强调检察官的入职要求、考核内容和奖励表现。工作业绩、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作风等应纳入考核范畴;该法第29条还明确指出,检察官的级别应根据其能力和政治品德、专业水平、检察业绩和工作年限来确定。这其中就蕴含着检察荣誉制度在评价、衡量检察人员能力、品德、业绩等方面水平的发挥空间。法国哲学家福柯将荣誉称作是一种“倒装的惩罚”,虽然荣誉的接受者与社会没有直接的联系,但荣誉所包含的激励效应也可以在其他社会群体中发挥作用。通过评选检察荣誉,树立先进典型,可以塑造优秀检察官的形象,赢得更大范围内社会公众对荣誉获得者的共情,体会类似的正向情感波动,从而提高检察荣誉制度在社会规训方面的积极作用。在社会对检察荣誉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可之时,其既是国家意志对于经济社会文化价值的引导,更有助于实现检察人员与公众之间的思想交流和情感交流,使公众感受到检察职业维护公益、善良和正义的道义,充分发挥其在激励社会领域的真正价值。

检察荣誉制度的趋势性分析

伴随着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深入,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有序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果配合做好检察官遴选、晋级,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机制予以支撑。通过深入直辖市X区检察院调研,改革完善检察荣誉制度,凸显其在发现人才、选树典型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力地保障了检察工作的开展。

一是在检察官遴选过程中以酌定形式作为参考。以直辖市X区检察机关为例,在省级检察机关的指导下,基本每年开展一次检察官遴选工作,遴选主要包括考试和考核两个环节,主要从资格、经历、业务能力、业绩和从业年限等出发,在符合硬性条件的前提下,具备荣誉称号的可以在同等分数的情况下优先纳入考量范畴。这说明尽管考察的重点在于业绩,检察荣誉在其中并未进行量化,但仍作为酌定考察的因素,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在任职年限上可以缩短要求,在综合考量时会作为优势项目出现,使得优秀检察工作者能够尽快进入遴选的范围。

二是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作为加分项。以直辖市X区检察机关为例,X区出台《X区人民检察院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办法(试行)》,区分部门与个人进行考核。以部门考核为例,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以考核得分排名作为主要依据,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并对业务部门和综合管理保障部门获得“优秀”等次的数量分别进行规定。具体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包括部门建设、队伍素质、工作业绩等,具体内容包括党建工作(10分)、党风廉政建设(10分)、全年工作完成情况及效果(60分)、司法技能(20分)、日常管理(减分项)和创优创新(加分项)六个部分,创优创新项目加分不设上限。其中,创优项目便是指在开展检察工作取得的成果受到中央、市委、市政府、市检察院表彰奖励的可以获得考核加分。

总之,打造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检察队伍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根基,也是推进检察改革必须要完成的目标任务之一。检察荣誉作为一项客观的考量标准,其功能和价值指向很明确,通过塑造检察职业模范,充分营造公平竞争良好氛围,鼓励业务能力卓越者继续保持优秀、鞭策不优秀者也能力争上游迎头赶上努力变得优秀。因此,从长远来看,建立健全我国检察荣誉制度对培育新型、有活力检察、专业化人才队伍有重要意义,这既是检察实践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发展潮流。

我国检察荣誉制度的现实性分析

伴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我国检察荣誉制度走过了70多年的风雨历程,已经形成了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基本体系和框架。但限于长期司法行政化的发展模式,导致检察荣誉制度并没有成长为一个相对独立、彰显检察特色的独立制度,而是依附于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奖励荣誉制度。从实践来看,我国检察人员荣誉设置和选拔的主要依据包括:《公务员奖励规定》《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和《检察机关评审合格活动奖励办法(试行)》。特别是自2013年颁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规范检察机关奖励工作和评议表彰活动的意见》实施后,检察荣誉涉及项目大幅减少,虽然种类多样,但可以从授予单位、奖励特点、奖励形式等方面进行划分。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类检察荣誉:

一是检察政绩荣誉。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人员在某一时期突出工作实绩而给予的表彰评价。如《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工作成绩优秀,事迹较为突出的,给予嘉奖或者记三等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金1500元、3000元);特别优异,事迹特别突出的,给予记二等功或一等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金6000元、12000元);工作成绩卓著堪称楷模的,授予荣誉称号,比如先进个人、杰出检察官、优秀检察干警、先进工作者。

二是检察专业荣誉。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人员的实践水平、理论素养、专业声誉而授予的特殊权威荣誉,旨在表彰检察专家等高层次专业人才。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级人民检察院都有评选全国、省级检察业务专家的做法,相应地授予“检察业务专家”的荣誉称号。

三是检察职业荣誉。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对服务人民检察事业30年、为人民检察事业作出贡献的人员予以的立功和荣誉认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荣誉章颁发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检30年人员,颁发检察荣誉章。

四是检察社会荣誉。主要是指检察机关之外的各类荣誉颁授主体设定的评比达标等荣誉奖项,纳入参评范围的检察人员因突出成绩何出色表现而被肯定和认可。各级党委、政府定期组织开展的“五一劳动奖章”“优秀共产党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等体制内奖励评选,新闻媒体、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的“年度法治人物”“感动中国人物”等评比表彰。

综合考察现有检察荣誉种类和形式,对照关于构建党和国家荣誉体系的顶层设计,可以发现制度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在实践中仍然暴露出一些短板和问题。

一是检察荣誉的设定缺乏权威性,需要从制度上予以固化。尽管我国历来崇尚荣誉,但长期以来的人治传统却也造就了荣誉称号设置随意、缺乏稳定性的现实桎梏。突出的表现就是法律体系中缺失了评选、授予、管理各类荣誉称号的单行法律。反映到检察荣誉领域,就是名称多样、规格不一、标准各异、待遇不同,获得荣誉称号的检察人员收到的重视程度不一,往往因为荣誉评选来源的差异而出现奖励标准混乱、评选时断时续等问题,客观上影响了检察荣誉制度效能的发挥。

二是检察荣誉的权重分布不均衡,需要规范明确不同层级。检察荣誉最重要的功能之一,除了精神奖励外,还在于选拔优秀的检察官。但是现有的荣誉加分权重,并未充分体现出荣誉本身的价值差异,如果在检察官遴选中统一无差别对待明显有失平衡,势必弱化荣誉价值体系本身的生命力。因为荣誉设定的类型差异以及层次不同,可能带来实践中的各行其是和各自为战局面,直接影响到评选检察荣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甚至拉低整个检察荣誉制度在检察制度中的作用发挥程度。

三是检察荣誉的评选活动相对封闭,无法确保其社会公认度。总体上看,检察荣誉种类大多数都是检察机关内部自行设定的,具有主动性,少数是由党政机关、新闻媒体、第三方设定的,具有被动性。因此,实践中,省级以上检察机关设定的荣誉称号比较具有权威性和通用性,其设定的检察荣誉称号受到本系统单位和人员的高度认可。但如此一来,自说自话的嫌疑难以规避,社会各界特别是公众对检察荣誉评选的不熟悉,参与度低,自然造成检察荣誉大多数在系统内评选,相对封闭,社会知晓度和知名度不高。

四是检察荣誉的审核标准不严格,缺乏后续跟踪监督。目前,检察系统内部的检察荣誉评比模式,通常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省级人民检察院发起,通过层层推荐而产生。各级人民检察院主要采用传统的书面审核方式,实地一线考察很少。虽然如此操作可以确保效率和整体公正,但不能排除基层检察机关在投票推荐过程中的异化,这导致了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且,实践中重评选、轻管理的倾向依旧存在,申报各类荣誉称号时层层发动,广泛动员,除了申请人撰写材料,还少不了主管领导签字,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而一旦荣誉称号授予后,追究管理机制跟不上,处于放任自流状态。荣誉获得者是否真正在检察工作中发挥了示范性领导作用,并没有配套的后续监督机制予以保障,甚至出现了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可能导致撤销荣誉称号的情况出现,也无人负责。

二、检察荣誉制度的比较解读

检察荣誉制度作为现行荣誉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发展完善离不开国家荣誉制度的发展完善。因此,梳理分析现行荣誉制度的状况,运用比较的方法进行分析借鉴,可以找出进一步创新发展的方向和路径,从而最大限度地吸收各种制度的优点,并将其转化为检察荣誉制度本身的优点。

国家荣誉制度视域下的检察荣誉制度启示

长期以来,我国就非常注重通过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来激励和推进人才成长、社会进步,并在实践中建成了以“五章一簿”为核心的国家功勋表彰体系。2015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建立和完善党和国家立功表彰制度的意见》,明确了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以及立功表彰的类别设置和程序管理,确定了我国立功表彰制度的总体框架。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国家勋章法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填补了一直没有国家层面立法的制度空白,为构建中国特色的国家荣誉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撑,解决了主体不明确、标准不一致、待遇认定不清等问题,“逐渐形成了完整的“1+1+3”体系”。

国家荣誉制度建设进入法治化阶段,依法弘扬我国的政治价值与荣誉理念,有利于将我国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强化制度认同,推动形成学习英雄模范的良好氛围。这类制度规范与其理论效果对于探索检察荣誉制度发展路径有着重要作用,以此为模范可以得出明确的发展方向:

一是通过促进立法完善,从法律形式上规范检察荣誉制度,赋予荣誉公信力。荣誉性是荣誉激励制度的基本社会属性,上位法的颁布为制度效能发挥提供了坚实保障。客观地说,建立荣誉表彰领域的法律法规,弥补了我国荣誉制度立法的空白,也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于检察荣誉制度,制定一部完整、明确、具有指导性的上级法律十分重要。一方面,它应当具备构建检察荣誉体系的能力,另一重要方面,也要注意其与各级荣誉评授主体之间相互协调配合。

二是通过规范评选形式,从仪式上确立荣誉称号和荣誉勋章的权威性,实现制度的认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评价社会制度优劣的三条标准,即“是否符合国情、是否有效管用、是否得到人民拥护”。一项制度之所以能得到公民认可,在于它的权威性、价值观的确立,以及它对某一领域发展的推动作用。正如国家荣誉制度的实行取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检察荣誉制度的实行取决于我国的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就是要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权规范行使,督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子里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了实现制度的初衷,就要夯实检察荣誉的制度基石,公开相关奖项的评判标准问题,规范评比表彰的公开性和严肃性,让社会公众能进一步了解目前我国司法制度的独特优势,信任司法裁判效力。

三是通过明确改革方向,从制度上保障优化检察荣誉的程序和内容。目前国家荣誉制度已经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但改革永远在路上,仍然有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例如,有学者就提出完善相关荣誉证书的保存管理办法、保障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的待遇、健全奖励撤销程序设计、规范功勋荣誉表彰授予形式等诸多意见和建议,都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这些内容也为完善和发展检察荣誉制度提供了具体手段,完全可以作为保障制度合理性、使之有效的有力支撑,在今后的工作中纳入制度建设的考虑范围。

警察荣誉制度视域下的检察荣誉制度启示

2017年,公安部政治部正式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荣誉仪式规范(试行)》,规定在入警、退休、因公殉职等情景举行特别仪式,以提升职业荣誉感。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给予不同种类、等级的奖励。而除去明文规定的“一等功”“二等功”等荣誉称号之外,警察荣誉称号中也存在一些非常规情况,用于应对不同地区、不同工作领域的特别要求。总体来看,对应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性,警察荣誉制度有其资深的个性化设计,有学者就对此做出了分析,并提出了目前尚存的缺陷以及发展方向。例如,警察这一职业在历史上多被认为是在保护公权、抑制私权的,对公民个体而言,对其是否应该获得某种荣誉还是存在不同观点。究其原因,还是在于公安机关要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政府也为警察履职给予了很多授权,但权责利的统一却并未得到体现,公众认知中对警察责任还存在模糊地带,很难界定某些警察的突出表现或贡献,究竟是基于职责的当然行为,或是基于情操的崇高行为,使公众对警察荣誉的认识不足。

这种情况类比到检察体系中,可以发现社会群体对于检察官的职责了解尚有待提升。例如,犯罪被害人及近亲属因其自身利益受损,容易导致面对犯罪的不理性,控辩双方的对立可能使得这些本身对庭审了解甚少的被害人,下意识认为检察官的职责在于“为自己撑腰”,而忽视了其追求公平正义的根本诉求,这可能给控方在定罪时与被害人一方出现误解。而对于其他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而言,“检察官”这一角色与之距离甚远,似乎没有理由去深入了解检察官的职责,因而也不清楚其工作内容。如果一项荣誉制度要真正得到认可,公众的认可是不可或缺的,而其中公民对于职业的了解,以及这一职业本身的公信力更是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这也启示了社会公众在荣誉制度中扮演的重要角色。

公安队伍作为一支准军事化的队伍,非常注重仪式感和程序性,在其警察荣誉制度设计中特别强调了仪式的程序,内容丰富多样,包括有宣誓仪式、警衔授予仪式、表彰奖励仪式和退休仪式等等,步骤和流程都十分详细,例如入警宣誓仪式就包含奏(唱)国歌、宣读人民警察誓词、颁发初任培训结业证书等内容,还要在宣誓场地应悬挂警徽。可以说,仪式的重要性体现得淋漓尽致。这提醒如果需要优化检察荣誉制度,务必通过体系化的荣誉授予仪式,从而激发受表彰者、参与者的情感共鸣,带来视觉与心理上的直观刺激,有效增强职业精神与个人身份的认同。在评选之前,通过技术传播的手段让公众间接参与,加大候选人信息的公示力度,建立必要的反馈机制,保证制度双向畅通,这也是优化检察荣誉制度时要考虑的内容。

法院荣誉制度视域下的检察荣誉制度启示

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会同劳动人事部印发了《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规定可以授予“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模范法官”等荣誉称号,构建起法院荣誉制度的基本框架。事实上,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评选的荣誉称号还有诸如“全国优秀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等具有综合性、业务性等特点的法官荣誉称号。有的学者早就提出法院和检察院同属司法领域的机构,在工作上有着相类似的专业方向,因而在司法荣誉领域有许多内容值得参考和借鉴的。

对于我国法院而言,法官职业品质“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定位,就是法院荣誉设计的导向。换言之,符合法官职业品质,在一个或单个方面有着突出表现的个人或集体,都可以作为表彰的对象,表现出整个体系对于相关特质的认可和鼓励,从而达成激励作用。根据不同业务工作的不同性质与要求,设计相应的荣誉种类、标准与程序,并将评授荣誉与法官的遴选、晋升等与业绩评选相结合,就可以发挥其对前者的激励作用和后者对其的辅助作用。逻辑上就是由法官业绩评价体系择出荣誉获奖者,再让荣誉获奖者切实体会到荣誉对于法官遴选和晋升等正向作用的过程,其彰显出的法治原则、正当原则和区分原则,就是整个荣誉制度建立的骨架。值得注意的是,就法治原则而言,不仅有着上位法和相关授权的规定,更是鼓励将司法荣誉制度提升至国家荣誉的等级,使得司法领域方面的荣誉称号具备较大的社会影响。就正当原则而言,强调了对“官本位”和暗箱操作的防范,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名实不符等问题,造成对司法荣誉制度导向与神圣性的破坏。就区分原则而言,要求在改革框架下根据多元主体和不同需要设计荣誉,甚至于突出荣誉称号的国际化进程,向“世界闻名”的方向发展。

根据上述内容,对照法院荣誉制度的特点,可以为进一步优化检察荣誉制度明确方向。

首先,荣誉制度本身应该能对检察官遴选等发挥实际作用,尽可能发挥其激励效益,让有才之人得以做出更大贡献。荣誉制度因其自身属性,本身就具备一定的精神激励效果,但我们更应该看到通过重重审查和检验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检察官本身就是具备一定突出能力或特性的,将其能力发挥实际作用是对相关优秀人才的进一步承认,也有利于建立高水平的检察官团队。这也侧面指出在具体规定的制作过程中,应该注意检察官遴选以及评选考核(主要围绕业绩方面)与检察荣誉的结合。

其次,由于国家荣誉称号法仅规定对“在国家经济、社会、国防、外教、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但并未明确提及司法领域,可见在上位法层面司法领域包括检察荣誉等的地位还具备提升空间。而“官本位”与暗箱操作等问题同样也是需要提前做好规定以杜绝的现象,给出了一条清晰的监督完善路径。四级检察院在检察荣誉体系之下的权限,以及在检察体系内从事不同类型工作的人员也应有相应的荣誉称号,根据时代的需要加以调整和创新。

最后,尝试提高检察荣誉制度这一本土制度的国际化水平,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这也引出了下文关于借鉴其他国家荣誉制度的内容。

域外荣誉制度视域下的检察荣誉制度启示

俄罗斯的荣誉制度自1699年诞生,至今已有三百余年的历史,如今已经形成了以法规为基础、以种类繁多的国家奖励为主体的国家荣誉制度。相关颁奖仪式通常在克里姆林宫的叶卡捷琳娜大厅举办,国家元首出席致辞并代表国家颁授勋章以示郑重,整个仪式往往是高朋满座、名流汇聚,并以直播的形式向全国公开,往往成为当年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同时,相关法律体系完备,内容包括对每项奖励的说明以及奖章具体的式样、规格、材质与佩戴方式,若未根据法律要求处置奖励勋章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俄罗斯一样,意大利荣誉制度同样有着悠久历史,种类多样,每一项都针对不同行业人群,而每一项勋章也都有着不同的等级分类。以其最高级勋章“共和国荣誉勋章”为例,一个勋章就包含了五个等级。同时,为了评选荣誉的顺利进行,意大利中央政府行政机构中专门设置特别办事处,处理相关事项,并依据工作内容分为四个小组,由“勋章与纹章服务”小组专门负责荣誉勋章与纹章的事物。小组成员既需要完成颁勋会的顾问提名工作,还负责分配当年勋章名额等。整个流程包括名额分配、提名、报告整理、总理提案以及法令准备、信息登记和数据库完善,相关步骤都有明确的时间期限,因此小组成员必须把握时效、高效高质量完成工作,并具备一定信息技术技能以保障数据库既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简略梳理域外的一些国家荣誉制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其中一些顺应文明发展趋势和公众期待的做法,的确有其生命力和蓬勃活力,可以有效放大制度设计的效用,吸纳更多公众的关注和参与,这对于我们结合国情加以吸收完善很有必要。

一是更加注重媒体介入在检察荣誉制度中的独特作用。对于检察荣誉而言,仪式的隆重是十分必要的,而在此过程中,媒体的介入或将扮演重要角色。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与智能终端的发展,移动互联网平台成为新的舆论聚集地和流量池,各类主流媒体纷纷入驻以争取这一阵地。移动互联网平台作为一种覆盖面积广、参与主体多样的新兴媒介,能够搭建出一种仪式化传播,群体之间共享群体意识,每个人都能享有强烈的参与感。观众通过点赞、评论等方式参与社会重大事件,交互性远高于传统纸质媒介和电视媒介。当下,以央视为代表的主流媒体已经与时俱进,在年轻人群体广泛聚集的哔哩哔哩和抖音等新兴网络视频平台设立了官方账号,并得到了用户的广泛关注。借助相关平台并结合传统的电视、纸质媒介,能够最大限度地覆盖社会最广泛群体,使得公众参与成为可能。

二是更加注重不同种类检察荣誉的表现载体和内涵条件。通过借鉴俄罗斯国家荣誉的设计包括保存的明确规定,检察荣誉勋章和称号也可以用类似方式明确不同种类奖项的等级、内涵与条件,并从外观上做出一定区分。针对同一称号或勋章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等级划分,并以不同的名称和内涵应对不同情况。相关等级的划分应该科学、合理,并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国情和现有的检察体系,可以对各类称号做出等级划分,而荣誉奖章除了通过级别做划分外,还可依据不同的入选资格进行划分。此外,一方面结合我国网络技术,可对相关获奖情况进行记录,另一方面为发挥荣誉的自我激励与自我批评作用,也可对相关证书和勋章的保存方式进行规定。

三是更加注重发挥检察荣誉专门办事机构的服务保障作用。从意大利的做法而言,独立的办事处能够有效提升评选阶段的效率。在现代科技的加持下,检察机关也可以在政治部条线建立强有力的荣誉评选小组,赋予统筹规划评选全过程的能力,除了熟悉检察体系内的各种荣誉类型,还要具备信息技术能力,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进行云端记录,通过互联网云端进行数据统计,以保证高质量完成任务。

三、完善检察荣誉制度的路径设想

检察荣誉包含荣誉勋章与荣誉称号两种,一套完善的检察荣誉制度应该覆盖此二类荣誉的详细内容,分别对检察荣誉勋章与检察荣誉称号的种类及内涵、申请条件、奖励等级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评选的流程和监督、颁授主体,甚至是后续的称号和勋章的保存都应该有所规制。

设立规范性文件

为避免荣誉制度潜在科层化倾向,通过扩大提名范围、界定评价环节、减少评审中间环节、建立独立评审机构等方式,有助于降低荣誉制度的异化程度,最大限度地避免裙带关系和暗箱操作的荣誉选拔,在制度层面上保证选拔过程的公平正义。

一是规范检察荣誉评选程序。检察荣誉的评选应该由独立的荣誉小组进行处理,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由于不同类型的检察荣誉评选周期不尽相同,且在可视范围内呈现出评选周期长的特点,该小组或办事处应作为常设机构隶属于检察体系的政治部门。组内成员须对不同荣誉的名额分配、提名确认、提案的撰写、信息录入和数据库维护等全环节参与,确保检察荣誉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具体流程中,首先应由检察荣誉工作小组根据本年度评选荣誉的内容做出相应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级别的小组需做出针对不同称号和荣誉的名额分配,并下达至各级工作小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小组依次接到上级通知后,应迅速将信息传递给所在级别单位全体检察工作人员,通过申请、推荐和民主投票选出荣誉候选人,评选结果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再由工作小组上报至上级,最终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后在统一时间节点进行奖项颁布,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或推迟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进行备案。最后,荣誉候选人通过表彰大会的形式确立其荣誉称号或勋章。在上述全部过程中,均应该做到向社会公众开放,最大程度避免因个别领导主观原因出现“荣不配位”的情况。

二是严肃检察荣誉评选监督。在评选过程中,应该秉持不完全信任原则,为了避免出现在评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公平现象,加强上级工作人员审查力度,避免利益承诺等违法现象。

检察荣誉评选的监督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在评选过程中。对于不具备专业性的称号或勋章,应做到及时在相关网站公开评选全过程,包括流程和人选;对于具有专业性的称号或勋章,可以在强调检察机关主导的前提下,更多地依靠中立第三方人士参与评审,既强调政治把关,又强调专业把关,对参评人员进行德行、能力的多角度评估。同时,为了扩大社会知晓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是社会贤达参与,也是一个很好的路径。第二,评选结束后。事前的评选固然重要,但事后的跟踪管理也有其不可或缺性。一旦被赋予了检察荣誉,作为群体中优秀分子的代表,自然承担了较普通人员更大的道义责任。如果获得表彰荣誉后出现了违法违纪或是其他与荣誉身份不相匹配的情况,应该按照程序启动检察荣誉追回或撤销,相应地剥夺因此曾经获得的表彰奖励。

三是扩大检察荣誉评选公开。无论是提升检察荣誉的社会认可度,或是便于社会开展监督,都离不开提高授予检察荣誉称号的公开性和群众参与度,方能实现增强检察荣誉社会知名度与认可度的目的。接受群众和其他工作人员监督,可以通过荣誉称号取消准确体现民意,使得个人获得荣誉称号这一过程从评选到后续追究均能得到一定保护。具体操作可能包括:扩大民众参与和下级、同级工作人员的参与度、拓宽民意反映和情况反馈渠道等。一旦荣誉获得者候选人出现不良行为和违反相关规定,需要撤销其荣誉称号时,原则上审批人也应承担责任。

树立荣誉权威

荣誉的表达,需要一定的仪式。“仪式是一种在一定范围内被群体普遍认可的社会实践,它对于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稳定以及道德形象的形塑和维护具有再生产和再塑造的独特作用”检察荣誉之所以重要,来源于其评选的公开公正,也少不了庄重仪式的加持。这样做的原因,一方面是能够提高检察职业从事者的职业尊荣感和归属感,发挥荣誉制度对其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本质上授予荣誉和奖励,目的都是为了使检察人员更好地投身本职工作。鉴于社会公众的参与对于任何一项荣誉而言都是至关重要,唯有见证了荣誉获奖者在服务于自身过程中付出的努力与获得的回报,人民才能更加深刻的了解这项职业与其背后的含义,并将此种了解和认可转化为对其的信任和支持。因此,为树立荣誉荣誉称号的权威,应该注重主流媒体宣传,打造庄严颁奖仪式,让检察职业人员的形象通过仪式深入人心。例如,在地点上,可以根据奖项颁发主体以及等级在不同场所开展颁奖仪式,场地须能容纳一定观众以及媒体的参与,颁奖台应悬挂国旗并布置检察院徽章。而颁奖流程可以包含候选人个人经历介绍、奏(唱)国歌等,并在表彰大会上由检察长亲自颁发授予,充分营造积极的氛围,以增强感染力与激励效应。

优化方案设计

1.检察荣誉勋章

基于检察工作的司法属性,应当构建起契合司法性质,淡化行政色彩的检察荣誉勋章机制。具体而言,就是在检察业绩考评中淡化嘉奖、记个人三等功、二等功以及一等功等富有行政化色彩的荣誉称号,转而丰富完善检察荣誉勋章的种类和规定,引导更多的检察人员基于自身对检察工作的贡献,而分别授予不同类型的检察荣誉勋章。

在种类方面,对每一种勋章都做出不同的设计。比如,可依据勋章材质的不同分为金质检察荣誉勋章、银质检察荣誉勋章及铜质检察荣誉勋章。在检察工作中成绩优秀,事迹较为突出的,可由地市级检察机关授予铜质检察荣誉勋章;成绩特别优异,事迹特别突出的,可由省级及其以上检察机关授予银质或金质检察荣誉勋章。当然,与司法体制改革之后推行检察官等级晋升制相适应,也要鼓励和表彰那些从检年限较长且没有任何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老黄牛”式人员,这就使得可以根据从检年限来区别授予不同等级的检察荣誉勋章。对为检察事业做出杰出贡献而献身的个人,可采用追授形式授予。如此,因为业绩突出,或是长期服役这两大类型人员,均能获得相应种类的勋章表彰,如此既能最大最限度提高检察人员工作积极性,也能充分维持检察职业的尊荣感。

在方式方面,检察荣誉勋章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必须采取审慎而严肃的形式来予以保障。所有涉及荣誉的申请,应该以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为前提,避免长官意识对这项工作的渗透和影响。当然,为避免荣誉制度潜在的等级化倾向,将通过扩大提名范围、减少评审中间环节、建立独立评估机构等方式降低荣誉制度的异化程度。例如,对申请人的职务或等级不做要求,任何满足条件的检察职业人员均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说明其突出的工作业绩、重大贡献、个人表现等证明材料。

在周期方面,根据检察业务的性质和工龄以每5年为周期定期开展。这一时间也与我国各级检察机关的一届任期时间相同,便于任期之内工作的验收和总体评价。

在内容方面,检察荣誉勋章如果确定授予,相应地还要给予证书和一次性奖金。如果获得国家、省级相关部门认可的权威性荣誉勋章,则应当通过立法赋能,保障检察荣誉获得者有更加贴心的获得感,享受到社会给予的经济、交通、旅游、医疗等不同领域的优待。对于勋章的佩戴场合和佩戴时间也可以做出明确规定,出席重要会议包括国家级展演时要求必须佩戴于胸前,充分体现出荣誉勋章的重要性和权威性。

2.检察荣誉称号

相比较检察荣誉勋章的单一,实践中检察荣誉称号的种类更加丰富,其对应的检察荣誉称号设计、物质性奖励和荣誉保存等内容各不相同,呈现出多样化发展态势。检察机关要善用、用好检察荣誉称号的激励、示范作用,当务之急还是要进一步规范授予管理的规范制度,有效提升荣誉称号的含金量和美誉度。

在种类方面,实践中根据业务条线开展的业务素质评比活动已有很好的基础,各类办案能手、检察业务专家等荣誉评选颇具规模。接下来,需要重点攻关的是将视野覆盖到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司法行政人员,根据其从事的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评选标准,并给予相应的称号和证书,例如“优秀检察官助理”“最佳书记员”等等。总的导向是覆盖各类别检察人员,名额可以少而精,类型必须全覆盖,证书外观上体现差别,以此发挥对整体工作的激励作用。

在等级方面,荣誉称号的设置从基层的县(区)到全国应体现出明显的层级性,经由不同等级检察院评选出的获奖者在名称上要有区分,例如某县优秀公诉人应与全国优秀公诉人做出区分。而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获奖人既可以由县(区)级别的称号依次通过评选,通过推荐和评选获得上一级检察院颁发的称号,直至最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全国级别的称号。同时,考虑到获奖人本身工作单位就位于较高级别检察院的情况,也可以视其所在单位和实际业绩颁发相应的荣誉称号。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优秀人才,可以直接获得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等称号,但相应的推荐和评选也应更加严格。这样的设置一方面能让检察荣誉称号体系更加系统和完善,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发挥检察荣誉称号对检察人员的激励和引导作用。

在周期方面,鉴于检察业务工作的更新性,每次评选间隔时间不宜过长,考虑到工作的延续性,可以每3年为周期定期开展。

在内容方面,对于在县(区)级、地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获得检察荣誉称号者,既要颁发荣誉证书,也要分别给予不同数额的奖金。评选结束后以表彰大会的形式各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向荣誉获得者颁发。同时,应该秉持创新精神,继承传统推陈出新,根据时代变化与社会实际需要建立新的荣誉称号和评选方式。更要保障其质量,不能使其在数量上呈现泛滥趋势,稀释其激励效益。

3.综合性规定

无论是检察荣誉勋章,还是检察荣誉称号,在评选获评之后都会产生荣誉继受问题。检察荣誉属于身份荣誉,不得转让、继承,但荣誉产生的奖金等物质奖励可以由荣誉主体的近亲属或者继承人继承。不过,要禁止从事一切与交易有关的营利性活动;检察荣誉获得者的乘车、旅游、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福利仅限制荣誉主体个人。

在荣誉勋章和证书的保存方面,应该结合当下信息技术的优越性,将每个获奖者的获奖记录都录入专门的检察荣誉网站进行记录。这将有利于更长久的保存,并有助于使后期的评选更容易进行。考虑到荣誉称号对获奖者后续长期的正面影响,若称号获得者在获奖后出现了严重违纪和违法问题,也应该及时撤销其荣誉称号,确保荣誉称号的红利覆盖范围科学合理,同时也明确希望“优秀的人一贯优秀”的要求。在信息技术之外,纸质证书的保存也是必不可少的,证书应放置在其办公区域的明显位置,时刻警惕获奖者珍惜来之不易的荣誉,这作为获奖者进行自我激励与自我批评的情感寄托,具有不容小觑的象征性意义。对于退休人员而言,勋章的佩戴和保存仍应依照相关规定,但对证书的保存不作要求。

助力员额遴选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明晰了检察官遴选的基本规定和退出机制,检察荣誉在遴选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始终就是“加分项”的外表。为了促成检察荣誉制度深入融合遴选机制,发挥选育人才的作用,应该在遴选加分设计中予以细化、优化。

一是细化检察荣誉在遴选加分体系中的分值权重。考察各地检察机关的遴选方案,无论是检察荣誉称号,还是检察荣誉勋章,都具备获得酌定加分的可能。但从具体的分值权重来看,检察荣誉相比较其他的社会荣誉,被纳入考量的可能性应该更高。虽然在检察人员年度考核中,荣誉称号作为创优项目加分项不设置加分上限,不存在进一步提高分值或占比的可能性。但就遴选方案而言,却可以通过将申请人任职表现加分与检察荣誉加分分类设置,允许进行叠加计算的方式以增加其总体权重,从选优选好的角度为遴选入额检察官提供参考。

二是优化不同类型检察荣誉在遴选方案中的分值分布。相对于遴选方案中的很多常规性加分项,比如工作年限,如何真正评价检察人员的专业能力,需要选好项目,增加分量。鉴于目前检察荣誉评选更多地以来业务实绩和专业表现,可以在现有的分值基础上做进一步的增加。因为在某一线条获得检察荣誉,既代表其在该领域业务水平在同等条件下高出一般人,理应具备入额资格,所以即便是同一层次的荣誉,也要实现去平等化,体现分值差,让分量更重的荣誉分值也一定更高。

结语

检察荣誉制度的变革创新,将有利于打造专业的检察团队,进一步塑造检察职业的尊荣。同时,作为司法荣誉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树立我国司法公信力、传承我国法治文化、完善司法运行体系也能起到毋庸置疑的作用。唯有充分意识到其扮演的关键性角色,并加强其合理建设,才能发挥出其蕴含的重大潜力。

原标题:《杨崴 虞浔|市域社会治理视野下的检察荣誉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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