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金融市场专题】金融机构篇:“金控”发展与监管的台湾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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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金融市场专题】金融机构篇:“金控”发展与监管的台湾经验

2024-04-20 01: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编者按: 作者供职于券商机构,主要从事海外市场研究分析。本系列台湾金融市场研究专题,对台湾金融进行了全方位的详细研究,包括台湾金融监管、台湾金融机构、台湾资本市场以及其他方面等角度,详尽的做了大量的分析和研究,供诸位参阅。所有原始素材及底层数据来自台湾金融监管部门、业内及学术界。本文为系列文章第三篇《“金控”发展与监管的台湾经验 》 。本系列后续文章将会陆续更新,敬请关注。

一、前言

人民银行2017年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提及“继续推动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明确市场准入、公司治理、资本充足、关联交易等监管要求,探索完善相应的监管机制。”

2018年1月25日,银监会召开2018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安排部署2018年工作。十方面工作中第七条便指出:“清理规范金融控股集团,推动加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

2018年3月6日,全国政协委员金鹏辉表示提交了《关于制定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的建议》的提案。提案指出,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抓住问题突出金融控股公司分类施策,以资本金来源和防止不当关联交易为重点,加强对股东的穿透监管,切实防范金融控股公司风险。

从央企、金融机构、民企、互联网公司到地方政府,近年来各类利益集团对“金控”或者说“全金融牌照”趋之若鹜。对于金控模式的具体含义,以及金控模式能带来的利益,当然包括潜在的风险点,监管当局及公开市场报道就提及的较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台湾“金控”发展与监管的经验值得参考。 

二、何谓“金控”

(一)“金控”的概念

在大陆尚未有对“金控”的明确法律定义。很多媒体目前根据拿到至少两个以上金融牌照来划分“金控”,以此划分为准,国内泛金控集团太多。

针对日益发展的金融控股公司业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1999年曾联合发布《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将多元化经营的金融集团定义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

在台湾,根据“金控法”,金融控股公司系对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有控制性持股,并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设立之公司,其中银行包括银行及票券金融公司,保险公司包括人寿保险公司及财产保险公司,券商包括综合证券商及证券金融公司。控制新持股必须符合两个情况:1)持有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25% ;2)直接、间接选任或指派过半数董事。另,金控子公司采用实质认定原则:1)有控制性持股之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商 ;2)金控公司持股超过50%,或过半数董事由金控公司直接、间接选任或指派之其他公司 。此外,金控需跨两种业态以上,实收资本额最低新台币600亿元,资产总额最低新台币7500亿元。

台湾“金控法”主要参考美国模式,根据第37条规定,金控公司不得参与规定以外的其他事业。具体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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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申请案例,可见附件“金融控股公司设立之申请书件及审查条件要点”。 

(二)“金控”模式的利益所在

1、“集团混业,经营分业”能起到协同效应。从总资产规模增速来看,近五年(2010-2016年)台湾金控集团的平均总资产规模增速都是最快的,约8.50%,明显高于单一业态金融股机构总资产规模的增速。从净资产规模增速来看,台湾金控集团的平均净资产规模增长速度也明显领先于单个金融业态。

2、“金控”模式更有利于集团旗下各个金融业态的发展。集以台湾数据为基础的众多实证研究显示金控模式下的保险公司、银行、券商业绩相比非金控模式下的要更好。

3、“金控”模式利于综合各细分金融领域优势,共担风险,优化商业模式。其一交叉销售,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间,得以共同营销、信息相互运用或共享营业设备或营业场所等方式,增进金融跨业经营,整合金融机构资源。其二资本有效配置。金融控股公司得为子公司业务而发行新股,或对有资金需求之子公司增资。此外,在大陆,金控模式可以利用牌照差异,进行监管套利,实现资本的腾挪以及规避资本消耗。其三成本节省。金控及其子公司可透过资源整合配置,达到费用节省,例如统一采购再进行共同分摊;整合场地、设备及人力资源。 

(三)“金控”模式存在的问题

1、多元化经营亦意味金融集团必须面对多种不同风险。由于证券、保险及

银行皆属专业经营各有不同的风险,详见“金融乱象与混业化监管改革的台湾经验(台湾金融系列之六)”。集团内子公司如风险控制不当将牵涉集团经营,甚至对整体金融体系之安全与稳定亦有深远影响。

2、金控集团内部风险互相转移。假设控股公司旗下有A(银行业)、B(产物保险)、C(人寿保险)及D(证券商)等四家子公司。由于B子公司经营不善,控股公司拟消灭该子公司时,控股公司可将A、C及D子公司中之某部门获利较差者,依前揭规定将业务转让与B子公司,同时将B公司中较获利之业务让与其他子公司经营,此情即属金融集团内风险之相互移转。该风险之移转姑不论对各该子公司之股东、债权人或购买商品持有人之权益是否受损,但势必发生冲击,因为各子公司客户闻讯,为恐权利受损,如属A子公司之存款户则纷纷办理提理挤兑,而其他子公司之客户亦会分别办理解约等事项,因而引发金融风暴亦非不可能。台湾就曾经出现金控证券子公司发生财务危机,金控集团动用银行子公司资金救助的事情。

3、关联交易及利益输送,以及增加资产掏空的机会。金控的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由于集团内子公司的利益相互影响,所以就可能出现子公司之间进行内幕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金控在财务运用上,为求增加资金流动性及灵活度,可统合调度资金,如此给予经营控股公司之有心人士掏空子公司资金之机会,此可由日本2000年大正生命保险公司被入主经营之金融控股公司藉由旗下子公司的运作逐步掏空资产引起停业倒闭案获得印证。

4、高杠杆的财务风险。例如从母公司层面看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举债等负债形式筹集资金,投资控股子公司;二是通过母公司资产向银行抵押套取现金,投资控股子公司;三是母公司为下属子公司(甲)作担保向银行套取资金,投资控股另一子公司(乙)。上述复杂的投资、借款、担保等资金链中,只要有一子

公司经营稍有不慎,其风险即刻传播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

5、信息不对称,真实情况难以掌握。为实现集团快速膨胀和扩张的目的,部分经营者普遍倚重股权投资形式,通过资本投入将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连接起来导致真实净资本模糊不清。着集团的膨胀和业务横向发展,机构内控管理流于形式,风险防火墙形同虚设。监管机构、投资者或债权人均无法全面掌握集团真实状况并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容易形成风险误判。

(四)大陆各类型金控

大陆金控模式最早可以追溯到2002年,国务院批准中国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和中国平安集团作为金控试点。而后各大金融机构实际上通过各种投资方式获取各类型金融牌照,逐步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而一些非金融企业,尤其是大型非金融的央企、地方政府、大型民企以及知名互联网公司也极其热衷于获取各类金融牌照,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

具体来说,央企控股的金控集团通常资产庞大,掌握着核心产业和资源,金融牌照大部分已经基本囊括齐全,例如招商局、中石油、国家电网、宝钢集团;银行系的中农工建交;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业的人保,人寿等。以中石油来说,拥有1张银行牌照、2张证券牌照、2张保险牌照、1张基金牌照、2张信托牌照、1张期货牌照、1张金融租赁牌照。

地方政府主导的金控公司模式也遍地开花,例如天津泰达、广东粤财、越秀金控、上海国际集团、重庆渝富、山西金控等。

民营金控近段时间来更为引人注目,民营企业系的金控有泛海系、复星系、万向系、明天系、新湖系、新希望系等。

互联网公司方面,阿里腾讯等机构早就布局金融,吸纳多个金融领域的牌照。

以平安系为例,其下辖金融业务板块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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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金公司研究报告

三、台湾“金控”概况

(一)台湾金融机构发展简史

由于众多周知的历史原因,台湾金融机构来源较为广泛,成分更为复杂,以银行也为例(其他细分金融行业类似),详细来源大致可以分为七个来源,如下所述。

日据时期台湾留存的金融机构俗称省属七行库,具体包括台湾银行(1899)、第一银行(1899)、彰化银行(1905)、华南银行(1919)、台湾土地银行(1923)、台湾省合作金库(1923)、台湾中小企业银行(1920)。

台湾光复后,大陆金融机构在台湾复业,具体包括中国商业银行(1904)、交通银行(1907)、中国农民银行(1933)、中央信托局(1935)、中央银行(1924)、邮政储金汇业局(1930)、上海商业银行(1915)。

台湾光复后,在台湾设立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华侨资金设立的华侨银行(1961)、世华联合银行(1975);地方政府设立的台北市银行(1969)、高雄市银行(1982);中央政府设立的中国输出入银行(1979);另外有民间合会制度规范后产生的各地区合会储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提供企业所需中长期资金,1971年到1972年设立六家民营、两家国有信托投资公司。具体包括台湾第一信托(国泰银行)、中国信托(中信银行)、国泰信托(庆丰银行)、华侨信托、中联信托、亚洲信托、台湾土地开发投资信托、中华开发信托。

民营银行牌照放开后,在台湾设立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万通商业银行(1991)、1992年设立的大安、联邦、中华、远东、亚太(现复华银)、华信(现建华银)、玉山、万泰、泛亚(现宝华银)、中兴、台新、富邦、大众、宝岛(现日盛)安泰银行,共计十五家商业银行设立。另,台湾工业银行1999年设立,提供中长期资金为主。

基层金融机构有三个类型。分别为由日据时代“市街及乡庄信用组合”改制的信用合作社;以及农会信用部、渔会信用部。

最后就是在台湾持牌经营的各类型外资金融机构。

截止2016年末,台湾的金融机构,以银行也为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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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券商、保险业金融机构情况以及其他方面,可参见《【台湾金融市场专题】总概:台湾金融全方位解析”》。

(二)台湾现有的金控集团

2001 年台湾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出台后两年内,台湾成立了 14 家金控公司。 2008年1月和 2011年12月台湾金控和合作金库先后成立,至此台湾形成了16家金控公司。这些金融控股公司大多以银行为核心,旗下拥有银行、证券、保险、期货、资产管理、信托、创投等子公司。

台湾现有“金控集团”格局的诞生实则是台湾政治势力风起云涌,利益盘根错节的表象。从分业经营到许可混业经营,从民营资本不可染指金融业,到16家金控中有15家为民营主导,其中富邦国泰的蔡家、新光台新的吴家、中信辜家、元大马家和华南林家长袖擅舞,利益至上,蓝绿乃至两岸通吃,最终成为台湾金融业的主导势力,其家族财富富可敌国。具体台湾的十六家“金控”集团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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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数据截止公元2016年末,仅含金控直接持有的子公司

台湾的金控虽身跨多业,但为避免资源过度分散、同质竞争,都保有自己的核心主体产业。台湾 16 家金控公司中,以银行为核心企业的有9家,以寿险业证券为核心企业的分别有3,也有以证券业为核心的元大金控,以直投为特色的开发金控,具体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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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6年末,台湾规模最大的三家金控分别为国泰金控、富邦金控及台湾金控,资产规模市占率分别为16.91%、13.22%及10%。其中国泰金控和富邦金控系蔡氏家族名下,台湾金控系国有控股。

image.png (三)以国泰金控(2881.TW)为例

国泰金控和富邦金控是台湾最大的两家金控集团,且系出同一个家族:蔡家。

蔡氏家族早先世代务农,到蔡万春兄弟(蔡万春、蔡万霖、蔡万才、蔡万得等人)一这一辈才发迹,成为当今台湾最富有的大家族。创始人蔡万春以“丸庄”酱油发迹,后出任台北第十信用合作社理事会主席,再又与其兄弟等人创办国泰人寿保险公司、国泰信托投资公司、国泰建设公司、国泰利市公司等,形成著名的国泰集团。

蔡万霖一系蔡万霖以国泰人寿与国泰建设

为骨干成立国泰人寿集团,之后正式改名为霖园集团,并出任董事长。旗下核心企业为国泰金控(此外还有国泰建设等),蔡万霖于2004年逝世,事业由其子蔡政达、蔡宏图、蔡镇宇等兄弟各持股份、共同经营,目前集团主要由蔡宏图领导掌管。蔡万才一系:蔡万才掌管的国泰产物保险,后改为富邦产物保险公司,之后不断扩充成为富邦集团。旗下核心企业为富邦金控,目前由其子蔡明忠与蔡明兴兄弟共同经营。

国泰金控采取“母公司上市、子公司下市”的上市模式上市,旗下核心资产有国泰世华银行、国泰人寿、国泰产险、国泰综合证券、国泰投信。具体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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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招商证券研究报告

四、台湾“金控”法规与监管

(一)台湾金融监管概览

台湾金融监管改革前的最高金融主管部门原为“财政部”,集中了所有金融监管的行政管理权。 1981年将原来下设的“钱币司”改名“金融司”,全面负责银行、信托、保险、票券等行业的监管工作。 1991 年“金融司”升格为“金融局”,保险业监管工作分出来专设“保险司”。于是台湾“财政部”就下辖三个独立机关:“金融局”、“保险司”、“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三个机关职权划分明确,监管对象分别是银行、 保险、证券暨期货市场。 此外,在台湾金融监管的外部力量中,还有两个辅助力量,即“地方政府”和会计师。

由于台湾金融业管理、监督、检查、处罚权力长期处于分业监管、多头马车状态,分属“财政部”、“中央银行”、“中央存款保险公司” 等单位, 监管效率低、漏洞多。尤其是随着金融商品创新的加速,金融业之间跨业经营越来越多,“金控”集团逐渐形成,原有的分业管理模式不能满足社会环境的变化需求,整合金融业监督、管理、检查权力的呼声开始出现。

经过 10 年左右的讨论,最后确定在“行政院”下成立“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金管会”),将“财政部”下属的金融局、保险司、证期会与“中央银行”下属的金融业务检查局以及“中央存款保险公司”检查处等机构合并纳入。 2004年7月“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挂牌成立,台湾金融监管自此进入监督、管理、检查一元化时代。目前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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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金管会设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主任秘书,并依法召开委员会议

(二)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

台湾“金控”适用的法律法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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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台湾正式实施《金融控股公司法》。该法案容许银行、证券及保险在内的三种金融事业联合经营,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并购提升企业活力,改善整体产业业绩。该法案推出后,金融机构跨界合作和兼并收购加剧,台湾金控集团逐渐成为台湾金融业的主体。《金融控股公司法》系监管台湾“金控”集团的核心法规,其具体内容架构如下图。法规的链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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