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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9 19: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金寨县城区干混砂浆厂合作运营项目的答疑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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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4-05-28 16:1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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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寨县城区干混砂浆厂合作运营项目的答疑澄清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AHZZ24CG-08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金寨县城区干混砂浆厂合作运营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5月20日

二、澄清内容

根据供应商提问,现对本项目原招标公告有关内容澄清如下:

提问:本项目要求供应商投标时提供其开户银行出具的400万元见索即付投资履约银行保函,保函有效期自出函之日起6个月,保函受益人为金寨县乡村振兴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时银行保函原件随投标文件一并密封递交,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请问除了银行保函以外,是否可以提供保证保险或者担保保函?

答复:本项目原招标公告所要求的“400万元见索即付投资履约银行保函”,可以采用除纸质银行保函以外的纸质保证保险或者纸质担保保函。保函保证金额、受益人、保函有效期以及纸质保函现场递交方式等按原招标文件要求不变。供应商提交的纸质保函、保险,必须明确载明有效的查询途径(包括电话、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否则该保函、保险无效,其投标无效。相关保函格式如下:

银行(纸质)保函格式

投标人(即“申请人”):

地址:         

招标人(即“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出函银行):     

地址:    

致:(招标人名称)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申请人(即“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2024年5月20日就金寨县城区干混砂浆厂合作运营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招标人(即“受益人”)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资履约能力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交易基础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投标人要求, 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投资履约能力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肆佰万元整(小写:4000000.00元)。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

(2)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3)投标人在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的;

(4)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历天内将承诺货币投资金额400万元支付至招标人指定账户的;

(5)投标人违反投标承诺,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历天内将承诺货币投资金额400万元支付至招标人指定账户的;

(6)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180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招标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15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即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约定或者投标文件承诺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招标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招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不影响开立人履行见索即付义务的责任。

七、招标人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招标人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但因异议、投诉、立案处理的,本保函有效期将顺延到案件处理完毕之日后再顺延七日。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金寨县。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出函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出函银行) :          (签字或签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注:保函期限必须大于投标有效期。投标人须将采用的纸质保函原件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未编入的视为未提供投标担保,其投标无效;虽提交了纸质保函原件扫描件,但其载明的要素与权利义务的要求,不符合格式文本要求,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的承诺承担所有保证事项、或者不是无条件见索即付式的保函,视为未提交保函,其投标无效。

担保(纸质)保函格式

投标人(即“申请人”):

地址:             

招标人(即“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出函担保机构):   

地址:        

致:(招标人名称)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申请人(即“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2024年5月20日就金寨县城区干混砂浆厂合作运营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招标人(即“受益人”)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资履约能力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投标人要求, 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投资履约能力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肆佰万元整(小写:4000000.00元)。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

(2)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3)投标人在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的;

(4)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历天内将承诺货币投资金额400万元支付至招标人指定账户的;

(5)投标人违反投标承诺,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历天内将承诺货币投资金额400万元支付至招标人指定账户的;

(6) 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180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招标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15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即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约定或者投标文件承诺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招标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招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不影响开立人履行见索即付义务的责任。

七、招标人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招标人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但因异议、投诉、立案处理的,本保函有效期将顺延到案件处理完毕之日后再顺延七日。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金寨县。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出函担保机构):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出函担保机构) :        (签字或签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注:保函期限必须大于投标有效期。投标人须将采用的纸质保函原件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未编入的视为未提供投标担保,其投标无效;虽提交了纸质保函原件扫描件,但其载明的要素与权利义务的要求,不符合格式文本要求,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的承诺承担所有保证事项、或者不是无条件见索即付式的保函,视为未提交保函,其投标无效。

保证保险(纸质)格式

投标人(即“申请人”):

地址:             

招标人(即“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出函保险机构):   

地址:        

致:(招标人名称)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证保险申请人(即“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2024年5月20日就金寨县城区干混砂浆厂合作运营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招标人(即“受益人”)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资履约能力保证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投标人要求, 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投资履约能力保证保险,本保证保险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肆佰万元整(小写:4000000.00元)。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

(2)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3)投标人在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的;

(4)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历天内将承诺货币投资金额400万元支付至招标人指定账户的;

(5)投标人违反投标承诺,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历天内将承诺货币投资金额400万元支付至招标人指定账户的;

(6)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险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证。本保险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180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招标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15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险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即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约定或者投标文件承诺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招标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招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险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险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险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险的独立有效,不影响开立人履行见索即付义务的责任。

七、招标人应在本保险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险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招标人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险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险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本保险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但因异议、投诉、立案处理的,本保险有效期将顺延到案件处理完毕之日后再顺延七日。

八、本保险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金寨县。

九、本保险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出函保险机构):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出函保险机构) :        (签字或签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注:保证保险期限必须大于投标有效期。投标人须将采用的纸质保证保险原件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未编入的视为未提供投标担保,其投标无效;虽提交了纸质保证保险原件扫描件,但其载明的要素与权利义务的要求,不符合格式文本要求,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的承诺承担所有保证事项、或者不是无条件见索即付式的保证保险,视为未提交保证保险,其投标无效。

三、其他补充事宜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此澄清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金寨县乡村振兴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金寨现代产业园区金梧桐创业园县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7楼

联系方式:0564-706605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中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3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C幢办1603

联系电话:0564-706040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汪  工

电话:0564-7060400

 

2024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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