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取保候审能否重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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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取保候审能否重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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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刑事|取保候审能否重复适用?

前言

近期笔者办理案件中遇到如下问题,当事人被某法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期限快到十二个月了,但案件仍未判决,此时法院能否继续对当事人取保候审?这也引申出个问题,那便是取保候审能否重复适用以及适用次数是否有限制?

取保候审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取保候审适用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但究竟是单次还是几次累计不超过十二个月?对十二个月后同一机关能否重复适用取保候审以及适用的次数则有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做法不一,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就同一犯罪事实对同一当事人,取保候审的适用期限不能超过十二个月,但次数可灵活处理。



一、取保候审适用期限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对当事人的相关权利进行了限制,在采取此类措施时,应遵循对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取保候审期限十二个月届满后不应重复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如果取保候审十二个月的期限届满后还可以重复适用,则可能出现相关部门随意适用的情形,特别是侦查机关,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为由反复对当事人适用取保候审。虽然取保候审属于非羁押强制措施,但仍限制了当事人的一些权利,如对其适用次数不加限制,反复、多次适用于同一当事人,势必会使当事人的权利一直处于受限状态,损害其合法权益。

此外,长期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会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不利于办案机关工作的尽快开展。

二、取保候审的适应次数可灵活处理,但总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在同一阶段取保候审适用的次数,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因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这说明同一强制措施在同一阶段并非只能适用一次,依照“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也可重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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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考虑到案件处理情形的复杂性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执行,对于取保候审的次数应从宽适用,允许办案机关在没有用尽法定期限的情况下,为查明案件再次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但全部取保候审次数加起来,取保候审时间期限应遵循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禁止性规定。

当然,实践中面对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的处理则更加灵活,笔者办理的上述案件,在当事人取保候审期限十二个月到期后,法院采取了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的处理方法,此外,在笔者办理的另一个案件中,公安机关则在监视居住六个月到期后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编辑

作者:宋国康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东律协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律协职务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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