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未交接工作 用人单位能扣发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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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未交接工作 用人单位能扣发工资吗?

2024-07-13 08: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核心提示:员工离职时,即使未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扣发工资。不过,如果有明确证据证明因员工未完成交接给公司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则可以要求赔偿。

武丹/作

记者|庄德通

责编|徐秋颖

正文共2427个字,预计阅读需7分钟▼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

4年前,河南女教师留下这封“史上最具情怀”的辞职信后,飘然而去,成为无数人艳羡的对象。

但现实是,员工就算鼓起勇气离职,也不能“说走就走”,一般公司都会规定需提前一个月申请,另外还需要完成工作交接,否则将会有扣发工资等惩罚。不过,离职时“扣发工资”这样的条款并不合法。即使因为离职员工未办理交接造成了利益损失,用人单位也应选择使用合法方式维权。

离职未交接工作 扣发工资于法无据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求员工离职前交接工作很正常,有些会在员工手册或者劳动合同中就已提前写明,并且以“扣发工资”等作为不履约的惩罚措施。

2013年6月,老廖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区域销售总监,2013年7月,老廖以“申请长期备用金、用于出差差旅费”为由,向该公司借款5000元。

2013年12月25日,老廖提出书面离职申请,不过公司却告诉他,因为其直到12月才核销前述差旅费,为避免借款未清,所以暂时冻结其10月、11月的工资。

另外,老廖没有完成工作交接,根据该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各离职人员交接完毕,次一个月发薪日可发放,未完成交接不予发放。

老廖提请劳动仲裁后,裁决结果是公司需支付老廖201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工资36074.02元及25%经济补偿金9018.5元。

随后,该公司将老廖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无需支付上述费用。

在工资发放问题上,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老廖作为区域经理未交接相关工作,但工资应当按月足额发放给劳动者本人,未交接工作不应成为扣发工资的理由,公司如认为廖勇未交接工作给其造成了相应损失,应另案诉请。驳回了公司该项诉讼请求。

人社部在官方微信公众号文章《未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能否拒绝向离职员工支付工资》中,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法规解读。

其文章指出,《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文中明确,依据相关规定,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发劳动者工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未交接工作造成损失应赔偿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扣发职工工资,常见的理由是: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不过,这项诉讼请求往往因为证据不足,得不到法院支持。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因为员工离职没交接工作造成了损失,那么员工则需要进行赔偿。

2016年3月,从事软件研发工作的阿权向其所在公司总经理提出离职,不过,两人因为业绩提成问题产生了争执,随后阿权未办理交接手续直接离职,并带走了存有公司源代码的服务器。

随后,该公司开具辞退函,以阿权将公司历年所有开发的软件项目及源代码带走,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提请劳动仲裁。

因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该公司将阿权诉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阿权赔偿该公司各项费用180万元左右。

鹿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阿权在公司研发部工作期间开发的软件是为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不属于阿权个人。而且其行为客观上会导致公司的软件研发工作停滞,给公司造成损失。阿权在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而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应向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具体金额难以计算的,按劳动者未履行的合同年限及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每满一年向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据此,法院判决阿权应当按一个月工资标准赔偿公司损失16666元。

随后,该公司又将此案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则认为,该公司要求阿权赔偿其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0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但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因阿权的行为造成损失的数额,一审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判令阿权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赔偿公司,处理正确。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杰表示,对于员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还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也就是说,如果员工的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从工资中扣除,在职期间每月扣除金额不能超过工资20%,员工离职的,则可以在工资中一次性扣除。不足部分可以继续追偿,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要求员工赔偿。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50条还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因此,员工离职未办理工作交接,不可以扣发工资、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但是可以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崔杰说。

人社部建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与劳动者约定工作交接时,首先应有明确具体的内容;其次交接内容具有可执行性,例如要求返还办公电脑、工作文件、办公用品等。如果交接内容不具体或不具有可执行性,即使裁决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因交接内容约定不明确,实际执行中也有可能无法有效地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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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离职未交接工作 用人单位能扣发工资吗?| 普法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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