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航航空退票险(国际)产品及服务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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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航航空退票险(国际)产品及服务信息披露内容

2024-07-06 13: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厦航航空退票险(国际)产品及服务信息披露内容

一、合作产品及服务信息

1、合作产品

1)产品名称: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

 

保障计划名称

保险条款

保障范围

保障期间

保险费

航空退票险(国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机票取消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人保财险(备-家财)【2014】主1号

保障被保险人不能搭乘原定航班而申请退票所产生的机票款(不含税费)金额损失,保险人将按照损失金额的70%进行赔偿,但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人民币。

约定航班

30元/份

销售主体: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网址为www.auib.com.cn

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承保公司分支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青岛、厦门、宁波、深圳、杭州、广州等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产品销售范围:全国区域内销售   

投保年龄:本保险产品无任何购保年龄限制。

投保份数限制: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

保险合同订立形式及电子保单:旅客通过互联网购买机票的同时选择购买保险,支付保费后即完成保险合同订立。本保险采用电子保单形式,如需电子保单,请联系保险公司索取。

保费支付方式: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时,保费款与机票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费用支付形式一并支付。

保险发票形式:本保险的保费发票报销凭证与电子客票行程单合二为一,保险费金额体现在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保险费”一栏。

保费发票配送形式: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配送方式见购票说明。

 

二、服务电话:

(1)厦航:95557

(2)航联:400-810-2688

(3)全国服务电话为:0592-95518  

三、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投保人、乘机人(即被保险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条款中减免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免赔率、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其他事项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慨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且投保信息填写真实正确,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四、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从被保险人保险单生效时起,到被保险人预定航班起飞时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超过1年申请退票的任何费用和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保障内容: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提前预订航空公司航班机票,在预订及支付机票价款完成并成功出票后因下列原因无法搭乘票面指定日期之航班而在保险期限内取消所预订的机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已经支付且无法退回的全部或部分机票款金额损失。

 (1)非自身原因:

 a.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身故,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经医生诊断需要接受住院治疗,或突发严重急性病;

 b.被保险人在预订机票之前报名参加的原定于出发日及之后三天内于目的地进行的国家级考试延期举行;

 c.被保险人无法取得目的地国家的签证而造成取消预订航班的;

 d.在出发前15天内,被保险人或配偶发生意外流产;

 e.在出发前15天内,被保险人作为全职雇员被雇主终止雇佣关系;

 f.在出发前7天内,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遭受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或第三方犯罪行为导致严重损失,并且被保险人必须与警方合作进行调查或在场评估损失;

g.在出发前7天内,机票出发地或机票目的地发生暴动、被保险人预定机票的承运人雇员罢工、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崖崩、火山爆发、5级及以上地震、海啸或突发性传染病。

 (2)自身原因: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自愿取消行程。

  以上 (1)“非自身原因”为本保险合同必须投保的保险责任项目;(2)“自身原因”为可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项目,由投保人自主选择投保。两项保险责任项目分别设定保险金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如承保第五条“非自身原因”责任,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预定行程取消或者被保险人自愿取消预定行程;

(2)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第五条“非自身原因”列明的保险事件;

(3)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4)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发生爆炸、灼伤或放射性污染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5)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恐怖威胁或袭击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6)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7)被保险人近亲属因投保前存在的原有健康问题导致的急性发作或死亡;

(8)被保险人未准时办理登机手续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9)被保险人怀孕或分娩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10)政府禁令或管制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11)投保前存在的财务或合同义务问题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12)被保险人相关旅行证件丢失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如承保第五条“自身原因”责任,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可以退票的机票,由于被保险人未在约定的期间内及时办理退票手续导致的损失;

(2)被保险人可以从航空公司、票务代理或其他渠道退回的机票款部分,不论其是否已实际取得;

(3)被保险人因改签升舱所需支付的额外的费用;

(4)机票款实际支付金额以外的任何损失,包括支付票务款时使用的折扣券、抵扣券、现金券、航空公司常旅客会员里程、各类积分等对应的折扣金额;

(5)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6)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6、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7、投保份数限制: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对于多投保部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8、保费支付方式: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时,保费款与机票款一并支付。

9、投保和申请退票渠道:

仅限厦航官网www.xiamenair.com和厦门航空App移动端

10、保险合同订立形式:旅客通过互联网购买机票的同时选择购买保险,支付保费后即完成保险合同订立。

11、保险发票形式:本保险的保费发票报销凭证与电子客票行程单合二为一,保险费金额体现在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保险费”一栏。

12、保费发票配送形式: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配送方式见购票说明

13、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航联全国客服电话:400-810-2688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0592-95518

14、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15、旅客信息授权:

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即同意授权航联对其行程及航班数据进行跟踪,以保障旅客最优的服务体验。

16、其他重要说明:

1)本保险产品的销售以机票所对应的原始票价为判断依据(相关配售逻辑以系统实际提供为准),不考虑优惠券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惠或支付折扣。

2)在确认购买本保险产品前,投保人请务必认真阅读人保财险(备-家财)【2014】主1号《个人机票取消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含义,充分理解有关投保方式、理赔规则、退改条件,以及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等的约定。

 

二、常见问答:

1、什么是“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

“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特指广义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业务,包括以航空意外伤害为主要保障的航次险、短期交通意外伤害险、旅客托运行李保险、航班延误保险、航班取消保险、特价客票取消补偿保险等航空旅客相关保险产品,是以电子化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保单取代传统的纸制保单、通过网络信息共享实现投保人信息与乘机人信息的统一管理、将保费付费信息记入系统并打印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与电子客票并行销售的一种创新产品;

2、如何购买本保险产品?

您可登录厦航网站www.xiamenair.com或厦航官方App移动客户端订购厦航实际承运的航班号为MF开头的国内航班(港澳台航班除外)电子客票时,就可一并购买一份退票险保障计划。(以系统平台实际提供为准,如有变更,不再另行通知)。

3、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退保?

本保险一经售出,不可退保,但若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退票或病退(注:客户须在线提交退票申请并正确勾选退票原因),一旦核实是符合这两种情况的,保险公司将会为客户进行退保。如有疑问,请致电人保产险全国服务电话:059295518。

4、如果发生机票改期或升舱,本保险应如何处理?

本产品与电子客票信息紧密关联,如您通过厦航官网或厦门航空APP移动端等机票及保险原购买渠道进行机票改期或升舱,本保险产品保障的航班信息将随机票改期或升舱信息自动更改;如您通过厦航官网或厦门航空APP移动端以外的其他渠道(如厦航呼叫中心、机场柜台等)进行机票改期或升舱,原保险不会随之发生改动,但您可致电人保产险:059295518进行退保。为保障您的权益,建议您务必通过厦航官网或厦门航空APP移动端等原机票及保险购买渠道进行相关改期或升舱操作,以保证后续退票险保障的有效性。

5、理赔流程:

发生保险事故后乘机人(或乘机人的法定监护人)在48小时内拨打人保产险报案咨询电话:059295518进行报案。10分钟内保险公司理赔经办即会联系您。

您可以将您的身份证件、收取赔款的银行账户信息、及退票凭证、退票原因的证明材料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发送给理赔经办。理赔经办收到材料确认信息无误后2个工作日即会将赔款付至乘机人(或乘机法定监护人)的指定银行账户。

6、申请退票后,何时会收到理赔短信?

由于退票申请需要经过保险公司理赔经办审核,被保险人按要求提交退票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信息无误一般7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完成赔款支付,并短信通知。

7、责任免除

详见合作产品和服务信息以及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

款中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

 

三、保险条款

个人机票取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提前预订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旅客。

     第四条 投保人必须在完成预定机票并成功出票后次日24点前完成投保。

保险标的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个人预定机票取消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机票款金额损失。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提前预订航空公司航班机票,在预订及支付机票价款完成并成功出票后因下列原因无法搭乘票面指定日期之航班而取消所预订的机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已经支付且无法退回的全部或部分机票款金额损失。

     (一)非自身原因:

      1.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身故,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经医生诊断需要接受住院治疗,或突发严重急性病;

      2.被保险人在预订机票之前报名参加的原定于出发日及之后三天内于目的地进行的国家级考试延期举行;

      3.被保险人无法取得目的地国家的签证而造成取消预订航班的;

      4.在出发前15天内,被保险人或配偶发生意外流产;

      5.在出发前15天内,被保险人作为全职雇员被雇主终止雇佣关系;

      6.在出发前7天内,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遭受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或第三方犯罪行为导致严重损失,并且被保险人必须与警方合作进行调查或在场评估损失;

      7.在出发前7天内,机票出发地或机票目的地发生暴动、被保险人预定机票的承运人雇员罢工、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崖崩、火山爆发、5级及以上地震、海啸或突发性传染病。

     (二)自身原因: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自愿取消行程。

      以上(一)“非自身原因”为本保险合同必须投保的保险责任项目;(二)“自身原因”为可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项目,由投保人自主选择投保。两项保险责任项目分别设定保险金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责任免除

     第七条如承保第六条(一)“非自身原因”责任,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预定行程取消或者被保险人自愿取消预定行程;

     (二)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第六条(一)“非自身原因”列明的保险事件;

     (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发生爆炸、灼伤或放射性污染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五)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恐怖威胁或袭击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六)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七)被保险人近亲属因投保前存在的原有健康问题导致的急性发作或死亡;

     (八)被保险人未准时办理登机手续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九)被保险人怀孕或分娩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十)政府禁令或管制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十一)投保前存在的财务或合同义务问题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十二)被保险人相关旅行证件丢失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第八条如承保第六条(二)“自身原因”责任,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第六条(一)“非自身原因”列明的保险事件;

     (二)被保险人因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发生爆炸、灼伤或放射性污染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四)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恐怖威胁或袭击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五)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六)政府禁令或管制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若订购往返机票且单程机票款金额不明确的,单程机票款金额为往返机票款金额总价的50%。

     第十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从被保险人保险单生效时起,到被保险人预定航班起飞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六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 保险单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二) 索赔申请书;

   (三)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 航空公司出具的机票出票证明及不可退机票款金额的证明;

   (五) 第六条(一)中保险责任,须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如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死亡或住院医疗,或突发严重急性病,被保险人需提供公安局或其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身故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证明以及相关亲属证明;

      2.如被保险人或配偶发生意外流产,被保险人需提供被保险人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

      3.如被保险人作为全职雇员被雇主终止雇佣关系,被保险人需提供劳动合同及雇主的解聘证明;

      4.如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遭受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或第三方犯罪行为导致严重损失,被保险人需提供公安、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5.如被保险人参加的考试被延期,被保险人需提供准考证和考试举办机构出示的考试延期证明;

      6.如被保险人被目的地国家拒签的,被保险人需提供目的地国家使领馆出具的签证被拒相关证明。

   (六)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应以人民币货币赔偿,即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进行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机票款金额】指航空公司规定给予提前预订机票者享受一定折扣但对退票、签转等有一定限制的机票部分的票价金额,不含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以及行政机关、政府等征收的其他税费。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近亲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包括被保险人父母、被保险人配偶的父母)。

     【全职雇员】指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实体或者其他组织等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的雇员。

     【严重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保险期间首次罹患且于72小时内急性发作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既往疾病】指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确诊,或虽未经确诊但已经出现典型症状或已接受治疗,或合同生效后确诊的疾病根据相关诊治资料说明或在医学上判定无法在保险合同开始后的短期内形成的疾病或症状。

     【暴动】指多人非法集合进行或威胁进行暴力行动,其目的是破坏社会安宁。

     【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

     【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崖崩】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

 

特别说明:如本挂网资料有未尽事宜,请详见保险条款。针对本保险产品的最终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以下含客户告知书,请投保旅客认真阅读!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 名称: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三) 许可证名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 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 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8】月【20】

(六) 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楼1幢12层11202室

    邮编:100010

    电话:010-85408000

    传真:010-85408018

二、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责任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航班延误取消险、退票险、行李险、航空意外险】。

 

(二) 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

保险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联系方式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保证保险等人民币或外币保险业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再保险业务;各类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及其再保险的服务与咨询业务;代理保险机构办理有关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和资金运用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0592-95518

 

三、 关联关系

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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