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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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24-07-12 13: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与要求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新生,应事先书面向所在分院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新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报到时,学生所在分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院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生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应在学校通知规定时间内在国家教育部指定网站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十条新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符合以下情况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且短期内经过治疗能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审批同意后,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批同意后,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

(三)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在下一年新生入学报到前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学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者不宜在校学习,且短期内经过治疗能达到健康标准的,参照第十条学生可向学校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学生应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2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取消学籍及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健康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地点与有关要求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提前向所在分院请假,经批准后,才能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分院对未按时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记载和统计,并按规定的时间报学生工作处。未请假逾期2周以上不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视为放弃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分院应组织学生学习并熟悉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学生应在专业负责人及班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与个人实际情况进行选课。

第十四条学生应参加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学分同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课程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补考、重修等,按《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本科生品德考评方法》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具体按《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体育成绩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学生首次修读课程的成绩和补考、重修成绩同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对所获得课程最终成绩的修读方式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一般应完成学校招生录取时指定专业的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因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原专业无后续班级的;

(五)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适当调整部分专业后,原专业发生变更的;

(六)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一年级学生转专业在入学后第二学期由学校统一组织。教务处公布接收专业及拟接收名额和条件,学生自愿报名,教务处组织考核,拟接收分院面试,择优录取,学校审核公示后发文确定。

(二)其他年级学生转专业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分院推荐,拟接收分院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核通过,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完成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予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其中“专转本”学生不得转专业,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类专业;

(二)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三)休学期间的。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学业,转专业前尚未修读的课程须补修(按首次修读),已修读通过的课程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相符的已修读通过的课程,经转入分院确认后予以认可;

(二)其它已修读通过的课程,由学生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按1学分/门计入通识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学:

(一)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检查证明,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二)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需要转学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含艺体类等专业成绩录取分数线,选测科目录取等级要求等);

(三)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出: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我校学生工作处审核、推荐,拟转入学校及所在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转入: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拟转出高校推荐、所在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我校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相关分院审核,党政联席会批准,公示后,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入我校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编入转入前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

(二)转入前所学课程经转入专业所在分院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

(三)按学校规定的缴费项目和标准缴费。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校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故需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户口不变更。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二)在读学生有明确的创业项目,需要全身心投入,经学校认定的;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在读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或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

(五)学校认为应休学的。

第三十条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且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当学年已交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自动计入复学学年学费和住宿费。如学生本人自愿提前复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分院审核,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完成办理,但需补交相应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参军入伍学生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对申请创业休学的,需经学校审核认定。申请创业休学时间1—2年,其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因病休学的还应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分院审核同意,报学校批准。学校认为应休学的学生,由分院建议,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学校将休学通知送达学生本人。

第三十四条休学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医疗费用自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和参加考试。若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向学校申请复学。学期中办理休学的学生可申请提前复学,但是时限最多提至该学期的学期初,并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因病休学的学生应持本人书面申请、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二)休学学生伪造有关证明或审查不合格,不得复学;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复学或继续休学的资格;

(四)复学的学生,根据已修课情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如原专业无后续班级的可酌情编入相近专业;

(五)学生复学时,缴费的项目和标准按复学就读年级处理。

第五节学业警示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每学期累计取得的课程学分数≤14×已修读学期数(学分),给予学业警示;如果当学期所取得的学分数>15学分,可以申请暂缓学业警示。

第三十七条学生累计两次受到学业警示,给予退学警示。

第三十八条每学期初由教务处公布学业警示、退学警示名单,相关分院按要求建立学业帮扶体系,加强学生学业过程管理,通知学生和学生家长,督促学生调整其学习计划,及时重修或补修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第三十九条在标准学制结束时,未取得结业或毕业资格,且不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学生在校修读年限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条学生申请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应由本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所在分院审核同意,报学校批准。

第四十一条学生被批准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新编入的年级报到与注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按所编入年级学费标准缴费学习;

(三)根据实际情况,按原年级或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确定毕业资格;

(四)学校安排学生住宿并按所编入年级住宿费标准缴费。

第六节退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不符合结业标准(见第四十八条)的;

(二)受到退学警示,未申请试读的;

(三)试读后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有关手续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未经批准超过2周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九)本人申请的;

(十)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学生符合退学条件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对受到退学警示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试读。试读后再次受到学业警示的须按规定办理退学或编入下一年级试读。试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所在分院审核同意,报学校批准。试读期间保留学籍,试读学生在规定的试读期内,未受到学业警示、且表现良好者,经学校批准可解除试读。

第四十五条学生退学的处理:

(一)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在第一学期开学2周内办理退学的学生,学费及住宿费全退;3个月内办理退学的,已缴费用退三分之二;第一学期学习超过3个月后办理退学的,已缴费用退半;第二学期开学2周后办理退学的,已缴费用不退;

(二)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开学校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不负责解决退学学生的安置问题;

(三)诊断为精神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的学生,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四)经退学学生个人申请后,学生工作处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情况,由教务处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七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普通本科学生标准学制为4年,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专转本”学生标准学制为2年,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拟毕业前一年的九月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剩余课程的修读计划,经所在分院审核同意,报学校批准后,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届时能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准予结业:

(一)未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所获得的本专业课程总学分超过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90%以上的;

(二)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因受处分但毕业时未解除的。

第四十九条结业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书面申请回校参加课程重修;如达到毕业要求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分院递交个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如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永久结业处理,发给其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已毕业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回校参加有关学位课程重修,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个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分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1年以上,且未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其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后,方可变更相应的学籍信息。

第五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校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后,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历、学位信息维护和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如已注册,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一节  住宿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遵守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住宿教育管理,开展文明宿舍建设活动,规范文明住宿行为,维护良好的住宿秩序。学生可以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学生应接受学校对宿舍卫生、安全和学生住宿行为等检查督促。学生住宿表现情况作为综合素质测评和评优评奖等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一律按指定的寝室、床位住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或在其他寝室留宿。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外租房住宿的,应由本人书面申请,家长到学校签字认可,经所在分院同意,学生工作处批准,报总务处备案后方可。在外租房住宿的学生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树立文明形象,承担在外租房住宿行为的责任,具体办法详见《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和寝室钥匙,离开寝室须关好门窗,若发现钱物被盗,立即向公寓值班室和学校保卫处报案。严禁学生使用明火、烧煮食物和焚烧杂物。严禁学生将管制刀具、易燃和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学生公寓。

第二节  社会实践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指导和协调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其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分院和相关职能部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组织也应积极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第六十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提高社会实践能力。学生要利用假期(主要指寒暑假)或课余时间,深入社会,了解社会、并利用所学专业知识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学生社会实践列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

第六十一条  学生社会实践的主要形式:

(一)利用假期,学校和分院统一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

(二)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学生个体和群体在学校周围或家乡附近分散性进行活动;

(三)课余时间组织开展志愿者社区援助活动;

(四)其它集中团队实践活动。

学生社会实践应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在活动中,学生应认真学习,遵纪守法,文明有序,团结协作,确保安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学生发予合格证书,取得社会实践成绩。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或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当年内不得评优评奖。

第三节  使用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学生有义务向司法部门、学校有关部门报告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六十四条  学生创办或使用网页、网站、自媒体发布信息等活动应接受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对其进行警告、停止网站链接、终断网络连接、停办网页或网站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或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节  社团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社团)均须在校团委登记注册。学生社团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严格执行注册、年审、活动管理、注销等制度。学生社团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具体办法详见《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自己和他人的学业。

第五节其它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规范、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坚持健康有益的文化生活,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购买、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收听、收看、传播淫秽制品;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生不得举行和参加。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学生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的各类防诈骗安全教育活动,警惕网络诈骗,能识破各类诈骗陷阱,树立反诈意识,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及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避免陷入网络诈骗及刷单、裸聊等违法犯罪行为,如遇各类诈骗问题,应第一时间联系辅导员或学校保卫处。

第六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请销假制度,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擅自离校。因病、因事离校的学生,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生效。学生擅自离校的一切行为由本人负责。请假3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4-6天,由辅导员审核,报分院批准;7天以上,由辅导员审核,分院批准,报学工处备案。请假期间有学习活动的(如上课、实习、军训等),还需经任课教师批准。学生请假期满,应向分院履行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后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七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二年级起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学校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开展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规定详见《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及党内、团内评优等相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校级以上各类评优、国家奖学金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全体在校学生进行学年品德考评。品德考评由自我评议、民主评议和组织评议确定,确定后结果反馈学生本人。品德考评结果是学生评优评奖、党员发展、就业推荐等的重要依据,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具体按学校品德考评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七十六条  学生评优评奖应结合学年品德考评,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经民主推荐、分院审核、学校相关部门复核后,进行公示、表彰。校级(不含)以上评优评奖须报校党政联席会批准。

学生在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方面成绩突出,可获得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方面奖励,具体规定详见《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大学生学术科技竞赛工作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  学生班级发生群体性违纪事件或其他重大恶性事故,由学校认定后取消其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第七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当年内评优评奖的资格:(一)没有注册的;(二)弄虚作假的;(三)受到纪律处分的;(四)受到学业警示的。

第七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校纪校规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的违纪处理和处分,按照《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由其所在分院或学校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及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其内容包括: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根据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相适应的处分。严格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八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党政联席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学校设置6个月期限,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学校设置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该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逾期不离校者,学校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并由保卫部门按规定劝其离校。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定按照《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受理学生申诉工作办法》执行。

第八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同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九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合规的,应作出建议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结论。认为做出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应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或专门会议审议。

第九十二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书后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三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除特别注明外,本暂行规定内所有描述界限和幅度的“以上”、“以下”或“以内”均包含本级内容。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所述“某日内”、“某个工作日内”,均指包含本日在内。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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