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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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实施细则

2024-07-09 09: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实施细则》已于2021年3月31日经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实施。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在本行政区域内就业的港澳台同胞、获得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业务(以下简称缴存业务)由各单位经办人专管,单位经办人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单位公积金经办人由单位授权指定,经公积金中心登记并核准身份证件签约有效信息,可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柜台、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厅)办理缴存业务。

第五条  单位和职工办理缴存业务,应按照本细则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和信息。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  缴存登记是公积金中心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时,采集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的行为。

第七条  新设立、调整的单位,应在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第八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登记表和缴存登记业务所需的相关申请材料,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为单位办结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每个单位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单位缴存登记办妥后,即可申请办理网厅签约登记手续。单位可在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或网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启封等手续。

第三章 变更及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职工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的,单位或职工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核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单位注销登记手续。

单位注销账户之前,所有职工账户应封存后转入新的接收单位或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账户,单位暂存款余额和公积金余额清零后才能注销账户。

第四章 缴存、转移

第十五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按照公积金中心“先核定,再缴款”的汇补缴业务模式,向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公积金归集账户缴款。

单位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先在公积金业务大厅或网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启封、封存、汇缴核定或补缴核定等相关手续,再将核定的汇缴或补缴资金转款至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公积金归集账户,由公积金中心或委托银行分配计入单位及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计算。

第十八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单位应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核定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一般为每年的7月。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平均工资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关于缴存基数的限额标准,授权汉中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的比例。同一单位职工执行同一个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高于12%。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可在政策规定的区间内自主选定,原则上确定后一年内不变。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的和单位为其缴存的两部分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不保留小数位)。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向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公积金归集账户按月全额缴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单位需重新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欠缴、少缴或者超额汇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由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企业从成本中列支。

单位缓缴、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或存在其他应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情形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时,无力补缴公积金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形,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职工封存账户恢复缴存或由外单位转入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账户启封、基数变更手续。

汉中市辖区内工作调动,可在转入地公积金业务大厅办理公积金转移、并户手续。

公积金异地转出:根据本人意愿,可选择公积金转移或终止劳动关系半年后办理提取销户。符合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转出申请条件的职工,可在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转移。

公积金异地转入:符合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转入申请条件的职工,可在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转移,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职工所在单位拒绝办理或机构灭失等情形,职工书面申请确需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注销、变更等手续的,经公积金中心核查认定后予以直接办理。

第五章 缓缴、降低缴存比例

第二十七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向公积金中心提交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材料,经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为正常缴存,降低缴存比例期间低于正常缴存比例的部分可不再进行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每次最长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原《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办理指引》(汉房金管〔2017〕7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汉中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  公积金缴存人可选择本辖区内非缴存地公积金业务大厅办理提取业务,或者在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厅)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正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本人及配偶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自住住房被纳入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分摊支付改造费用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遭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一)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失业半年以上的。

第六条  已办理汉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贷款还清后,方可办理其他用途提取。不受理被纳入汉中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惩戒期内)管理的缴存人申请非销户类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  属于第五条提取情形中第(五)、(六)、(七)、(八)、(十一)项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八条  非销户类的提取,其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3个月公积金缴存额。

第九条  职工支付住房房租的,提取人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夫妻双方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且最高不超过1万元。提取人应当自租金缴纳发票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每年可提取一次。

第十条  职工支付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分摊费用的,夫妻双方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支付金额。提取人应当自改造费用缴纳票据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偿还本人及配偶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非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直至贷款结清为止。夫妻双方每年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之和。

第十二条  偿还汉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可办理提前部分还贷或全部还贷,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第十三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每年可提取一次。

第十四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3年内只能提取一次,超过时限不予受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房金额;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首付款金额(包括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部分)。

第十五条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内自付医疗费用总额,每年可提取一次;因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因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总额,可办理一次提取。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和银行卡。职工配偶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同户户口簿。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七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①三年以内的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②支付房款发票。

(二)购买单位房改房的,提供:①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②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①三年以内的《拆迁安置协议》;②支付房款票据。

(四)购买存量房的,提供:①网签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②首付款票据;未纳入网签备案管理的提供(其中之一):①三年以内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契税发票,②三年内变更后(产权过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和契税发票。

(五)职工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提供:①单位盖章的分房房价表和内部购建房协议(三年内有效);②已交房款票据。

(六)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①本人或配偶的土地使用证(翻建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原房屋产权证);②县级规划、土地、城建管理部门批准文件;③施工合同或支付费用票据。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本人或配偶建房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已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三年内有效)。

(七)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①房屋产权证;②由县级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明确建议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察意见书》;③相关费用票据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票据。

第十八条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①银行个人住房借款(贷款)合同;②与合同相对应的最近三个月以上(含)的还款明细、余额单等印证资料。

第十九条  在本市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进行还贷提取的,缴存人(借款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异地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市外)的,提供:①借款合同;②贷款余额、还款明细单等相关依据(出具单位盖章)。

第二十条  职工支付住房房租的,提供:①租房发票;②租房合同;③结婚证或夫妻同户户口簿原件(单身职工需提供单身声明);④夫妻双方租住地《不动产查询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支付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费用的,提供:①自住住房房屋产权证;②分摊到本户的支付费用票据;③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的改造方案。

第二十二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证明、退休金申领审批表等其中一项。

第二十三条  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地定居证明(是外文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原件及中文译文材料)。

第二十四条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即时办理公积金销户提取。提供:①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②劳动能力丧失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提供:①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②继承人继承权属证明(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遗赠人提供受遗赠权属证明及公证书或法院裁定书;③受益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六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政府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第二十七条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一)因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参照市医保部门大额医疗保险范围确定),提供: 1年以内的住院证、医院诊断证明、病案首页和医院出具的当期医疗费用发票(院外购药发票还须有医院处方指明的药品)原件。以前年度认定为大病,后期持续治疗的,还需提供后续治疗检查证明材料。

(二)遭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提供:①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证明原件;②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发票原件;③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原件。(以上材料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八条  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辞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办理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半年后可办理公积金提取及销户手续。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文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持身份证和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业务大厅和网厅申请办理。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人审核后,对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进行系统录入、资料扫描、提取人人像采集。公积金中心提取业务复核岗进行复核。审批通过后,经提取人或代办人签字(指模)确认,打印提取凭证,经办人将提取资金转入提取人银行账户。

第三十条  职工申请销户提取前,所在单位公积金缴存经办人应到公积金业务大厅和网厅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提取申请资料真伪,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提取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对申请材料无法核实或材料虚假的不准予提取,并由业务受理人将处理决定通知提取申请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原《汉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引》(汉房金管﹝2018﹞1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指定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中心为公积金贷款的债权人。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截至贷款申请日,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人或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有持续稳定的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具有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三年内在房管部门已备案的合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文件(三年内有效);

(四)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期付款;

(五)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良好。拒绝受理个人征信报告中不良记录有连续三期(含)或累计六期(含)以上,或者被列入公积金失信黑名单(惩戒期内)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为1个月;

(七)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夫妻双方贷款次数合并计算,最多可申请办理两次公积金贷款,不受理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在异地缴存公积金来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无其他贷款,可在本市申请1次公积金贷款(不受理缴存使用证明上记载已有使用两次公积金贷款的贷款申请);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首付比例和利率

第八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建住房合同总价款的70%(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自付房款的70%)。

第九条  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中记载的贷款余额、已为他人贷款担保额和公积金贷款申请额总合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和其他负债月还款额合计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借款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按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推算,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其稳定收入的银行流水或纳税证明)。

第十一条  贷款审批额度与个人缴存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相关联,实行配贷系数计算。

配偶公积金缴存不正常的不纳入缴存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一)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合计≥2万元的,按以下公式计算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15倍×缴存时间系数。

时间系数:以借款人或配偶其中公积金缴存时间长的为准。

正常缴存6—36个月,系数为1;

正常缴存37—60个月,系数为1.5;

正常缴存60个月以上,系数为2。

(二)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合计小于2万元的:

1.账户余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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