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家个人转让自己的作品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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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家个人转让自己的作品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24-07-16 12: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画家个人在转让自己的作品时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   1、对于画家个人转让自己作品的使用权时,即创作的作品被用于商标、背景、复制等,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和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且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画家个人转让自己作品的所有权时,即创作的作品被用于收藏、欣赏等,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和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且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浙江出台书画古玩交易税收新规,艺术家和艺术品经营者反响热烈

美术报记者 潘欣信 王凯 崔艳 

  近年来,国内艺术品市场得到空前发展,单件作品拍卖成交记录屡被刷新,总体资金交易额大幅度上涨。所以,关于这一行业的税收问题在近年多次被提及。浙江是书画艺术大省,无论是拍卖还是画廊业,以及民间书画、古玩交易,每年都保持繁荣的状况和大幅度增长的趋势。日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颁布了《关于个人取得书画作品、古玩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       ■“通知”备受媒体关注   通知颁布后,很快吸引了媒体的目光。4月22日和23日,《钱江晚报》和《今日早报》分别刊登题为《堵住书画交易逃税暗道 书画古玩转让所得按2%征收个税》、《我省地税部门出台新规 书画古玩转让要缴个税》的报道。4月24日,新华社在“媒体传真”栏内转发了浙江媒体的相关报道。之后,国内多家媒体对这个“新规”也进行了详尽报道。新浪网等网站在第一时间转载了这则消息。到目前,通过网络搜索可以知道,关于这一“通知”的内容大约有近300搜索项可以找到。   

  ■“新规”主要内容   在众多媒体的报道中,有的说转让所得按2%征收个税,有的说按20%征收个税。本报记者连线“通知”的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咨询相关情况。称通知已登载其网站上,让记者查阅后再说。记者随即登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在“最新法规”栏目中看到此通知并下载打印。记者看到,“通知”标题为《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书画作品、古玩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文单位为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号为浙地税函[2006]159号,颁布日期为2006年4月12日,分类为个人所得税“一般规定”,并且在发文对象处注明“不发宁波(单列市)”的字样其主要内容为:

  个人转让书画作品、古玩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凭纳税人提供的完整、准确的合法凭证进行扣除。对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对个人取得的转让收入,暂按成交价的2%实行核定征收。个人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拍卖单位代扣代缴;个人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款项支付方代扣代缴。

  通知还明确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文化管理部门的看法   随后记者采访了浙江省文化厅副厅长田宇原。他首先对《通知》的出台表示支持。同时指出,制定地方性的税收制度一定要慎重。浙江省正处于建设文化大省的一个关键阶段,艺术市场近几年有了一定发展。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要以浙江省的实际情况,按照全国艺术文化产业发展的总趋势来界定。相关政策必须立足于全国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总坐标体系上。因为税率征收对一个行业的发展息息相关,而艺术品的流动性又很大,如果没有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地方性的税收政策执行难度就会较大。

  ■拍卖公司的担忧   关于对艺术品交易的税收问题,在全国各地,呼声一直很高,但是具体的实施,浙江算是走在了前列。虽然国家税务局早在1997年就下发了相关通知,但迄今为止,只有北京市在去年下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因为这一“通知”的出台与浙江省拍卖业的发展有密切的关联,记者采访了浙江数家拍卖公司的相关人士。他们有一个共同的担心:由于此次浙江省地税局出台的税收通知并不是一个全国范围内的,与可能会影响到浙江21家拍卖公司的收集与拍卖品,将导致大量好的精的艺术品流向其他省市。西泠拍卖公司的陆镜清认为,毕竟浙江艺术品市场的火爆也只是近几年的事情,相对于北京、上海来讲还是很年轻。浙江南北拍卖公司的朱军认为,“东西”(指拍品)一直是艺术品市场成交中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而一旦浙江省受到税收的考验,很多好的东西将不会再出现在浙江市场上。当然,他们表示,既然政府出台了政策,作为艺术品市场主要参与力量的拍卖公司一定要遵守,一定会遵守。

  ■画廊、艺术公司的反响   画廊业以及艺术经营公司也是艺术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杭州几家知名画廊的业主,针对这一通知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基本持赞成态度。山海星云总经理郦文龙介绍说,以往纳税,我们一般是按利润标准交纳。如以3000元的成交额为一个档次,这一档衡量需不需要交纳或者交纳多少……且交纳税收一般是由经营者到税收部门交纳。鉴于这一情况,经营者的自觉性是很关键的。画廊一般都存在一个代理的问题,因此画家需交的税收,是由画廊和画家协商以后,在双方满意的基础上,协商决定由哪方来交纳。他认为书画市场中正常纳税是一个大趋势。

  恒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席挺军认为,对于规范艺术市场的具有可行性、操作性的政策出台,相信业内人士还是希望看到的。而且此次制定的一个收税比率并不是门槛过高,也是可以接受的。相对于北京、上海这样的直辖市,率先放在浙江来做,是与浙江文化底蕴深厚及近年来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有关。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具有纳税义务。新的税收政策一旦出台,就要接受时间与业内人士的共同考验。他认为,不能认为这样的政策是为了限定市场、制约市场,至少应该抱着一种求发展、共进步的的心态面对。   

  ■画家表示理解和支持   艺术品的面对面私自交易,也是艺术品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采访中,大多数艺术家都表示支持艺术品交易的纳税工作。如画家何水法、张伟平、李桐、宋柏松等认为,作为公民有纳税的义务,画家当然不能例外。艺术作品虽然是一种商品,但是又有与其他商品不同的特性。艺术品进入市场,它就是商品交易,理所当然是要纳税的。

  画家何水法对记者说,看待这个问题不能太片面,不能只看到表面现象,某某画家作品现在叫价很高,其收益也必然很可观,这种看法也是片面的。因为一幅作品的诞生有很多因素在内,包含着画家的心血,不仅要构思还要绘画成本的投入,比如绘画材料、画室以及办画展出画册的投入,这也是很大一部分成本投入。画家宋柏松也谈到了艺术家在艺术品交易背后有形、无形的种种资金成本支出问题。

  画家张伟平、金心明、宋柏松谈到,要执行这个通知,很大程度上还是靠画家的纳税觉悟。张伟平说,在当前,有些画家出卖作品由画廊及代理公司来操作,也就有发票,这会成为一个纳税的证据,但是对于不通过这种渠道的画家呢?操作起来就比较复杂,这时候就需要其他法规的界入,按照一个原则去执行。   

  ■美术教育界人士认为合理   中国美术学院教授任道斌认为画家纳税是天经地义。但是现在我国的纳税制度还不健全,不少人纳税意识不强,使这一政策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税款应该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税款使用透明度很高的情况下,他们就会更自觉地纳税。

  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黄鼎说,据报道,浙江一年的艺术品成交额大约6个亿,2%的税收只是很少的税值。以前没有税收政策,现在突然有了,有的人似乎成为了一种负担,这是不对的。如果说一个经营单位从好的方面去做的话,增加二个百分点的税收,应该不是太大的问题,主要是以前一些操作不太规范。中国美术学院艺术品鉴藏与保护专业教师何鸿也认为,这个政策应该是适时的,合理的。   

  ■有利于扼制“虚高”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感到,这一政策的真正落实,尚有许多细节问题需落实。不过,许多被采访者都认为, 2%个人艺术品交易税的征收,将对目前市场假成交、违约交割等现象有所制约。因为买方如果在拍卖场上买断、拉抬价钱。虽然拍卖公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少收或不收取手续费,但交给政府的税是少不了的。在这样的限制下,借拍卖会炒作艺术品行情的违规事情会相对减少。

  统计显示,2004年浙江省艺术品拍卖共举办了49场,成交量达4.22亿元。如果按照成交额2%的税率征收标准,2004年浙江省艺术品拍卖市场就流失了近千万元的税收。   

  相关链接:   据了解,针对书画作品交易的税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7年9月就下发了国税发[1997]15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确定方法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以凭证上注明的价格为其财产原值;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或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确定。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现实情况来看,从1997年到现在,在许多时候、许多地方,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切实施行。2005年3月,北京市地税局在国内首开先河,专门就个人书画拍卖收入如何征税下发了通知,除了重申各拍卖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外,还对拍品原值不清的情形如何征税作了统一规定,即以个人取得的全部拍卖收入,在扣除参与拍卖的成本后,按3%征收率直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拍卖成交的拍卖收入(包括拍卖书画作品、古玩收藏品等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个人以前(或上次)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的交易凭证为准)。浙江省地税局的“通知”,应该算是我国内地第二个地方关于艺术品交易税收的规定,税率比北京低一个百分点。

  据相关资料显示,向个人征收艺术品拍卖交易所得税,在我国台湾地区也曾有过规定,还因此使一些台湾拍卖公司出走到香港。因为香港没有这项税项,许多高价艺术品交易都集中在香港,香港因而成为全世界中国艺术品拍卖交易中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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