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常见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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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常见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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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人享有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如何计算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天数?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累计工作应是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企业不批准休年假与职工自愿放弃休年假的不同后果?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

如用人单位不批准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职工离职,未休年假的计算方式?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以21.75天/月计算未休年休假的日工资收入。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截止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休年休假的天数计算方式:(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如折算不足一整天的,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已休年假多于折算应休年假天数的,不再抵扣。

案例分析

张三是东莞市某企业的职工,于2017年3月入职,2020年8月离职,自入职至离职期间,张三从未休过年休假,因此,在离职时,张三要求企业支付其2017年3月至2020年8月的应休未休年假的薪资报酬。那么,张三应休未休的年假有多少天呢?

如果剔除加班工资后,张三的月平均工资为2992元,那么,企业应支付张三多少金额的应休未休年假薪资报酬呢?

(1)因张三未能提供在本用人单位以前的工作年限证据材料,因此,仅以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即2017年3月至2020年8月,共三年五个月。

张三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满12个月后的年休假为五天,即2018年3月至2020年3月两年的年休假为十天,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的年休假为:[(30+31+30+31+31)/365]*5-0=2。

所以,2017年3月至2020年8月的应休未休年假天数为12天。

(2)企业应支付张三2017年3月至2020年8月应休未休年假的薪资报酬为:2992/21.75*12*2=3301(元)

21.75是月均工作天数;12是应休未休年假天数;2是年假日工资收入是日常工资的倍数。

温馨提示:年休假是每一位职工的福利,企业不应剥夺职工的年休假,员工也要大胆的维护自己年休假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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