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答(一)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单位缴纳残保金是什么意思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答(一)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答(一)

2024-07-17 17: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为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主体有哪些?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义务人。

  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所用残疾人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纳年限不足15年的,用人单位须按有关政策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方可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规定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口径:

  (一)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证有效期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信息为准。

  (二)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申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认证的残疾人已与其他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原则上不予办理;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交《残疾人申请变更用人单位确认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申请变更实际按比例安排就业用人单位的,按残疾人提交的《承诺书》认定的用人单位办理;申请变更用人单位相关事项应当在按比例就业情况残疾人联网认证窗口(以下简称认证窗口)办理,认证窗口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并协助上传经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书》在全国按比例就业情况残疾人联网认证系统(以下简称认证系统)下载打印。

  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再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缴费。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

  五、如何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平工资的2倍,取低值)。

  六、如何计算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七、季节性用工的年平均人数如何折算?

  季节性用工应折算成全年用工(含临时性)。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数/12。

  八、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注意事项: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均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2.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保障金,成立不到三个月的,不征收保障金。

  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应发工资总额÷在职职工人数的计算额认定。税务部门在审核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时,参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工资基数进行审核认定。财政预算单位按照应发工资计征。

  十、如何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目前宁夏全区范围内残保金的征收期限为按年度计征,一次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缴纳或直接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线下申报缴纳。

  注意事项:安排残疾人达到比例和在职职工30人(含)以下、开业不满三年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仍需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零申报。

  十一、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会受到处罚吗?

  用人单位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欠缴保障金应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十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1.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2.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至1.5%(不含)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达到1.5%及以上的,免征残保金。

  十三、相关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2.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3.《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4.《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5.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16〕892号)

  6.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17〕364号)。

  7.《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0〕571号)。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