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被写“违规违纪、工作能力不行”等不利信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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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被写“违规违纪、工作能力不行”等不利信息,怎么办?

2024-06-30 16: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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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拿离职证明入职新单位,最担心的就是原单位在离职证明上写一些对员工不利的离职原因等内容。

那公司是否有权在离职证明上写对离职者不利的信息呢?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劳动法是社会法,从法条可以看出,离职证明上只能写以下四项内容,不能写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除非劳动者特别要求:

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很多公司就会说(一些人社局也会认为),劳动法只规定了离职证明应当写明的内容,并没有规定离职证明不能写什么啊,法无禁止即可为,除了应当写明的内容,没禁止不能写的我随便写。

公司和人社局的辩称有一定道理,但站不住脚,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和公平竞争的机会,亦保护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和名誉。

公司任意在离职证明上写不利于劳动者的内容,可能侵犯了劳动者的个人隐私或名誉权,即使内容属实,也不利于劳动者平等就业和公平竞争,有悖于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强制要求出具离职证明的立法初衷。

司法实践中,针对公司在离职证明上写不利于劳动者内容的案件,不少法院会判决公司重新出具证明。

参考案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 (2017)粤01民终9895号】:陈好与万人迷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万人迷公司是否应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关于重新出具离职证明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从上述引用条文可知,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仅限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未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万人迷公司向陈好出具的《离职证明》载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不符合上述规定,万人迷公司应严格按照上述条文的规定向陈好重新出具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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