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权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就职吗?此类无须仲裁,可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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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权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就职吗?此类无须仲裁,可直接起诉

2024-07-14 04: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刘楠告诉澎湃新闻,他曾咨询医生,说尿常规隐血,可能是炎症或肾结石,后来专门去医院进行了复查。4月17日的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验报告单和彩色多普勒超声报告显示,刘楠尿蛋白检查“弱阳性”,但“双肾、膀胱未见明显异常”。“医生说这个根本不影响工作,药都没给我开。”刘楠说。4月19日,刘楠通过微信追问前述工作人员“真实拒绝录用的原因”,并指出,旭川化学的入职体检检查乙肝五项,违反了国家规定。此后,其微信被对方拉黑。

律师意见

首先,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不得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以劳动者的性别、民族、地域等为由拒绝劳动者参与劳动(《就业促进法》、《劳动法》)。另外,除非法定特殊职业、单位,一般企业无权获取(检测)劳动者是否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也不得因此侵害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旭川公司并非法定有权检测乙肝的单位,也并非可以此拒绝劳动者平等就业的企业,刘楠基于“找工作不易、生活不易”、“人在屋檐下”等现实原因,虽然在体检单上签署了自愿体检的承诺,但事后旋即拒绝刘楠入职的做法,明显有侵犯刘楠平等就业权的嫌疑,也有变相以其他手段探知刘楠隐私权的嫌疑。

其次,确定是否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要综合全案的证据:劳动者被拒绝录用、辞退的原因是什么,该原因是否属于平等就业保护的范畴,用人单位设置特殊条件、或者违反平等就业的原因是否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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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刘楠已经通过面试,证明其个人能力等资质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体检结果及相关医生诊断显示: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其他疾病或异常(特质乙肝),但与接触职业危害无关;尿蛋白检查“弱阳性”,但“双肾、膀胱未见明显异常”,不影响工作。

另外,录音显示不予录用的原因是“行业特殊,对身体要求严格”,但是:1、刘楠已经过入职面试,公司从未公示过相关身体健康的规定、设置特殊入职要求;2、刘楠应聘的岗位是IT技术岗位,并非特殊高危岗位,且该企业也不属于法定可以不受平等就业约束的行业。结合本案证据,笔者认为达到了相关的证明标准,对于基本事实也是可以还原的:案涉企业拒绝录用刘楠系因乙肝;案涉企业要求劳动者签署自愿检测的承诺,属变相施加压力获取劳动者隐私,发现携带乙肝即拒绝录用,应当赔偿劳动者相应的损害赔偿。

最后,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劳动者无需通过仲裁,直接以普通的民事侵权起诉至法院即可,用人单位原则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如《谌某与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谌某提交的录音资料经某公司证实确实是发生在与该公司的车间主管以及人事等管理工作人员之间,其中的内容清晰可辨,无论从谈话内容还是谈话方式是上看,均在客观上反映了当时的事实,徐某在谈话中明确表示经向公司领导侧面了解,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谌某经体检是乙肝病原携带者。本案应当认定为某公司因为乙肝病毒携带就业歧视而解除与谌某的劳动关系。

某公司为谌某提供的汽车维修师傅岗位并不属于上述意见规定的“除外”工作范围,故该公司以谌某体检项目不合格为由解除与之建立的劳动关系违反了该意见的相关规定,谌某据此主张某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法合理,本院酌定该项损失数额为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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