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专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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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分会的标准,管理办法?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追问 那分会还需要办社会团体登记证一些的证件么?最后一句怎么理解,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能否举个例子,谢谢 追答一、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1、学术性社会团体可以按本学科所包含的专业设立分支机构; 2、行业性社会团体可以按本行业所包含的小行业设立分支机构; 3、其他类型社会团体可以按业务活动的分类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来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二、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如“安徽省××协会”不得设立“合肥分会”、“芜湖分会”等。 三、社会团体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经过审批的,发给等级证书。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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