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入职被公司乐捐制度吓退#冲上热搜!用人单位能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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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入职被公司乐捐制度吓退#冲上热搜!用人单位能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吗?

2023-03-15 01: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日

#女子入职被公司乐捐制度吓退#

冲上热搜!

事件回顾

近日,网友谢女士在社交平台上称,3月6日,自己在一家厦门美容公司的广州分公司办理入职时,随合同附了一份《办公室行政制度》,首页即标明了一项“乐捐”制度。该款项说明:“乐捐款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为原则,乐捐款将以现金或扫码付款的方式当天完成转账,如有不执行者将在工资里面扣取该乐捐款的两倍。”

在具体乐捐细则中,该制度列明了14条“乐捐”细则,包括:

员工超过早餐用餐时间“乐捐”20元;

上班期间穿着奇装异服、背心与拖鞋“乐捐”20元;

工作时间外出禁止超过10-15分钟,违规者第一次严重警告,第二次“乐捐”100元,第三次“乐捐”500元等。

谢女士表示,看到“乐捐”制度后被劝退了。当天一起入职的10人中,另外一个男生也无法接受放弃入职。

3月9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以应聘者身份联系了该美容公司的招聘经理,他表示:“‘乐捐’是为了让员工遵守正常制度,哪有公司是为了要员工的钱特地弄一个这样的制度?”

记者询问为何该制度规定得如此细致,其称“这只是督促员工做好卫生,维护好办公环境。”他还表示,公司行政部门会不定期检查员工是否遵守该制度,“只要别让行政抓到就行。”

网友热议

不少网友反映,自己公司也有类似的“乐捐”制度。

一些网友认为,部分条例内容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

还有网友质疑,这不就是非法罚款吗?

律师解读

法律博主袁亚洋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迟到或者旷工的,企业只能扣除对应缺勤时间的工资。乐捐制度实质上属于罚款,所以员工有权拒绝公司强制性的“乐捐”,并且对于已经“乐捐”了的金额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返还。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鸿说:“用人单位有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但规章制度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同时,对于该“乐捐”制度中“如有不执行者将在工资里扣取该‘乐捐’款的两倍”这个强制性规定,周鸿表示,“这表明‘乐捐’不是自愿的,而是一种强制性罚款。个人捐款必须出于自愿,以捐款名义实行强制性的克扣,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是违法的。”

那么,

劳动关系中什么样的

奖惩制度是合理的呢?

袁亚洋表示,企业的奖惩制度实质上属于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奖惩制度不仅有程序性的要求,而且内容还必须要合理合法。合法是指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理是指不能违反生活常理和公序良俗,譬如,有的企业规定上洗手间的次数,明显就是违反了生活常理,缺乏合理性。所以,合理合法的奖惩方式应当是依据不同的违纪情节,设置不同的惩戒结果,该惩戒不能够设置罚款及降薪,而且应当赋予员工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来源:新京报、央视网、新浪微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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