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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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

2024-07-01 01: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前言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10-202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1年7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21]3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4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25号),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编制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编号为建标110-2021,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同时废止。

在综合医院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20日

前 言

本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4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25号)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组织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单位,在《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以建成健康中国为目标,结合综合医院建设新时代发展需求,针对综合医院在新冠肺炎疫情中暴露出的短板和弱项,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约2700所不同规模综合医院的现状资料,认真总结《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的实施情况和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意见,按照以人为本、平战结合、防治结合的原则,进行了本建设标准的修订工作。

本建设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医疗设备、相关指标。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进一步强调规划引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总体规划设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基础设施。适当提高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满足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全面发展,提高公共卫生防控能力,优化医院整体空间环境,促进信息化发展,不断提高群众就医获得感,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推进新时代综合医院建设。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

参编单位: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项目管理中心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建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海南省肿瘤医院

主要起草人:黄锡璆 许海涛 梁建岚 刘晓雷 陈继跃 毛群安 齐贵新 李军 王欢 曲怡然 苗艳青 赵美英 杨海宇 陈国亮 柴建军 张庆林 张伟 张群仁 王铁林 谢双保 赵东方 雷敏 肖阳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提升医疗服务能力,满足医院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综合发展需求,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一条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和意义。 2008年10月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于当年12月1日起施行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以下简称“2008标准”)。“2008标准”的颁布施行对全国综合医院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随着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医疗装备的现代化发展,医疗救治技术等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不断增大,医疗资源总量不足、配置不平衡、结构不合理等矛盾日益凸显,对综合医院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就医的获得感,修订《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对于提高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水平,规范医院建设行为,为病人提供更加安全、可靠、舒适的医疗环境,满足医院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等方面的综合发展需求,同时增强应对疫情等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二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发布,是为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国家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和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依据。针对社会投资项目,可以本建设标准作为参考。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其他医院类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对于没有相应建设标准的专科医院、民营医院,根据专科特色和实际需求,可适当调整对应的指标,参照执行。

第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建设应遵循的法律、法规。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人口数量和医疗服务需求等方面的差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综合医院建设水平。

第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舒适、绿色智慧。▼ 展开条文说明 第五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设的总体要求。

第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合理布点、协调发展,确保综合医院在城市组团间均衡布局,满足居民就近看病需求。▼ 展开条文说明 第六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实施的基本要求。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实施的核心是科学设置机构,合理确定规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特别是改建、扩建的项目,尽可能实现资源整合和共享。对于大型综合医院,鼓励采用多院区、医联体等形式协调发展。针对历史文化名城,医院建设宜符合历史名城整体风貌的保护要求。

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和医院自身的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整体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其目的就是控制浪费、随意建设导致布局不合理、流程不科学和运行不经济等违反科学管理和医院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正确做法。应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鉴于医院建筑流程复杂、建设周期长,涉及部门较多,应进行充分的前期论证,包括功能定位、需求分析、规模测算和医疗规划等,并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评估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等论证工作,减少后期的返工和修改,为整个项目的建设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 第八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定额和指标的关系。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发病率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展开条文说明第九条 本条规定了确定综合医院规模的原则。综合医院的床位规模应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来确定,其建设规模应符合区域医疗保健服务需求,而区域医疗保健服务需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数量、发病率等因素进行测算,同时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最终确定综合医院具体项目的建设规模。现有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根据院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应分为5个级别:200床以下、200床~499床、500床~799床、800床~1199床和1200床~1500床。▼ 展开条文说明第十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分级。实践证明,在同一区域,综合医院规模过大,会产生患者过于集中、工作人员过多、管理难度加大、医疗环境和服务质量下降、综合效率及效益偏低等诸多问题。因此,综合医院建设规模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和现有需求及增长趋势等因素,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不提倡建设单体规模15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经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批,确需建设1500床以上医院的,参照1200床~1500床床位规模的医院标准执行。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包括医学院学生见习与实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等,下同)的综合医院应根据科研和教学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科研和教学床位,满足临床科研和教学需要。

第十一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医疗设备组成:

   一、场地包括建筑占地、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二、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业务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

   三、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设备、暖通空调设备、给水排水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智能化设备、医用气体设备、动力设备和燃气设备等。

   四、医疗设备包括一般医疗设备和大型医用设备。

   五、承担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教学培训任务的综合医院,还应包括相应预防保健、科研和教学培训设施。▼ 展开条文说明第十一条 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医疗设备是综合医院建设的基本组成部分。本条明确了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医疗设备的构成。对于承担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教学培训任务的综合医院,还应考虑增加相应的预防保健、科研和教学培训的用地和房屋设施等。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配套服务及后勤保障等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镇公共资源。▼ 展开条文说明第十二条 随着服务业的快速发展,综合医院内的物业、保洁和洗衣等业务可利用社会协作条件完成。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形规整,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远离地震断裂带。

   二、市政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

   三、环境安静,应远离污染源。

   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不宜紧邻噪声源、震动源和电磁场等区域。▼ 展开条文说明 第十三条综合医院的选址除应考虑外界对医院环境的影响外,同时尚应考虑由于医院的特殊工作性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二者要统筹兼顾。要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影响、交通影响、地质灾害评估等工作,协调好医院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新建500床以上综合医院,应邻近两条及以上城市道路。新建800床以上综合医院,宜邻近三条及以上城市道路。综合医院的选址应远离易燃、易爆品生产和储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设施和地下油气管道;不宜紧邻高铁、地铁轨道和城市货物运输主要通道和主要航线。

第十四条  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布局科学、功能分区合理。综合医院中的传染病区与院内其他建筑或院外周边建筑应设置大于或等于20m绿化隔离卫生间距。

   二、洁污、医患和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避免交叉感染。

   三、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合理组织院区建筑空间,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新建的综合医院应预留应急救治场地及未来发展用地。

   四、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病房以及医务人员用房宜获得良好朝向。

   五、污水处理站、医疗废物及生活垃圾收集暂存用房宜远离门(急)诊、医技和住院等用房,并宜布置在院区主导风下风向。

   六、应有院区绿化规划,并应配套建设患者康复活动场地和医务人员的健身活动场地。

   七、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展开条文说明 第十四条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规划布局应该遵循的几项主要原则。 “2008标准”提出了综合医院的选址、用地要求、功能分区、朝向和绿化、平面布置及停车设施等方面的相应要求。本次修订中,结合新时代群众对服务获得感的角度,强化了舒适的医疗环境、病房的朝向和通风、活动场地等要求;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的相关规定。综合医院中的传染病区与院内其他建筑或院外周边建筑应设置大于或等于20m绿化隔离卫生间距。 考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的需要,新建的综合医院应预留应急救治场地和未来发展用地,现有院区的改建、扩建工程可根据场地情况安排。 根据现场调研,由于前期设计中低估了停车设施的需求,多数综合医院存在停车难的问题,这也是造成患者满意度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提升就诊患者的服务获得感和满意度,本次修订保留了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要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依据相应标准配套建设,宜按照1辆/床的标准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设施,各地区可根据当地情况分配地上、地下停车比例。

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业务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七项设施和教学科研等的建筑占地、道路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等。

   综合医院的床均用地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第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的用地面积指标。随着医院建筑的发展,部分大城市中心区的医院面临用地紧张、建筑密度过高等问题。为更好地满足医院持续的发展需求,同时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并为医院应急救援和未来发展预留场地,医院应有适宜的用地满足使用需求,本条保留“2008标准”中相应的用地指标,为医院的发展提供基本的用地保障。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应设置两处及以上出入口,污物出口宜单独设置。▼ 展开条文说明 第十六条 本条提出综合医院出入口的设置要求,患者、污物应分设出入口。800床以上大型综合医院应设置三处及以上出入口。设置感染疾病科的综合医院宜单独设置感染疾病科出入口。

第十七条  新建综合医院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容积率不宜超过2.0。改建、扩建项目容积率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规划要求调整。综合医院绿地率应符合当地规划的有关规定,新建综合医院应有较完整的绿化布置方案,设置相应的室外活动场地,绿地率不宜低于35%。▼ 展开条文说明 第十七条 本条提出了综合医院容积率、绿地率的具体要求:对新建综合医院,为实现良好的院区环境,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不宜过高;对城区中现有综合医院,由于建设用地较为紧张,容积率普遍偏大,为满足其发展需要,改建、扩建项目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适当提高,根据实际用地情况和当地规划要求确定。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业务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第十八条??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中以床位规模为基本参数确定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业务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综合医院的建筑面积测算应以七项用房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根据本建设标准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加对应的单列项用房的建筑面积,即:综合医院建筑面积=床位数×床均建筑面积+大型医用设备(如有)+中医特色(如有)+感染疾病科病房(如有)+预防保健用房(如有)+科研用房+教学用房(如有)+培训用房(含培训、教学和宿舍,如有)+文化活动用房和便民服务用房+停车设施+人防工程、应急储备+连廊/地下通道(如有)。根据对2651所公立综合医院调研数据分析结果显示,综合医院的规模与床位数存在着非线性相关性。当床位规模低于800床时,规模效应和资源共享程度较低,床均面积随床位增加而增多。从800床以上开始,随着规模效益和资源共享程度的增加,床均面积呈现下降的趋势。在床位规模多于1500床后,床均面积略有所提升。基于全国综合医院现状调查的数据,结合大型医用设备单列项的调整,综合考虑自“2008标准”实施以来新发布的标准和规范引起的建筑面积增加(如住院部要设置避难间、设备层计入建筑面积等)、新的医疗模式空间(如日间医疗等)、新的诊疗空间(如内窥镜中心等)、公共服务空间的增加、医院洁污分流和院感防控的要求(如隔离待产和隔离产房、负压病房、感染门诊等),以及智能化等新的发展趋势(如灾备机房等),按照七类用房对新增加的面积进行测算,并结合近期新建医院各部门的建筑面积进行校核,确定了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并调整了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与床位数的变化趋势。本建设标准中的门诊、医技等与门(急)诊量有关的房屋面积是按3:1的诊床比计算的,当实际需要大于或小于这一比例时,为改善医疗环境,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考虑增加大厅、等候区和自助服务区等公共服务空间的面积。针对大型医院多院区的情况,如果各院区功能定位属于差异性发展,可按照整体床位数、医疗和科研、教学需求进行规模测算,再拆分到各个院区;如果各院区功能相对完备各自独立,也可对各个院区分别进行规模测算。考虑到医院的特殊性,为给急救、夜班值班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应考虑设置值班、倒班轮休用房。一般情况下,新建、改建和扩建综合医院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本建设标准第十八条表2的规定。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建设资金又有保证,经审批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九条  综合医院七项用房的比例宜符合表3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第十九条 本条确定了七项基本建设内容在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中所占有的比例。该比例是在对若干基础数据进行整理并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使用过程中,各项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等大型医用设备的房屋建筑面积可参照表4的面积指标增加相应建筑面积。

▼ 展开条文说明第二十条??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大型医用设备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由于不是所有综合医院均有能力使用相关大型医用设备,所以在此单列。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提高,“2008标准”中的部分大型医用设备已成为医院常用设备。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本建设标准中的“大型医用设备”指纳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的大型医疗器械。结合实际需要,本建设标准确定了相关大型医用设备的建筑面积。今后,如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修订《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本建设标准中未包括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第二十一条  开展中医特色诊疗服务的综合医院,其中医特色诊疗用房、中药制剂室等用房可参照现行建设标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60另行增加相应建筑面积。▼ 展开条文说明第二十一条 开展针刺治疗、熏蒸治疗、灸疗法、推拿、治未病、康复治疗等中医特色诊疗服务和中药制剂生产的综合医院,需要根据科室需求、生产的制剂种类、品种和数量设置一定的用房,应参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增加相应科室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  设置感染疾病科病房的综合医院应按感染疾病科每床30m2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承担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救治任务的综合医院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单独报批。▼ 展开条文说明第二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感染疾病科病房的面积增加标准。根据传染病的传播特点,考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医疗服务等需要,感染疾病科的病房需设置医务人员卫生通过、缓冲间和负压病房等设施,需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承担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救治任务的综合医院需要设置相应医疗业务用房、实验检测用房和物资储备用房等,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单独报批。

第二十三条  综合医院的预防保健用房应按35m2/人的标准增加预防保健建筑面积。▼ 展开条文说明第二十三条 本建设标准明确规定了预防保健用房的面积。预防保健工作是综合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四大任务之一。“2008标准”规定,预防保健工作的用房面积与医院建设规模的大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以所承担的区域保健人口数量为基本参数,单独增加建筑面积。本次修订考虑到综合医院预防保健工作的职能性质未发生变化,因此仍然列为单列项。《“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方位、全周期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疾病谱的转变,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已经成为威胁人群健康的主要因素,了解和研究疾病的发生和发展对于提出有效的预防保健措施至关重要。为进一步做好预防保健工作,通过现场调研资料分析研究,确定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的人均工作用房面积为35m2,人数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预防保健编制人员。

第二十四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科研用房面积按照50m2/人的标准增加科研建筑面积。开展动物实验研究的综合医院应根据需要增加适度规模的实验动物用房。

   开展国家级重点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按照3000m2/个的标准增加相应实验用房面积。承担国家、国际重大科研项目的综合医院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单独报批。▼ 展开条文说明第二十四条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医学科研业务用房面积确定原则。随着医学科学发展与学科分类细化,综合医院所承担的科研任务日益增加,科研用房面积也需要增加。考虑到我国综合医院中科研工作与临床工作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且大多数临床高级人员均有科研项目并定期进行科研工作,因此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2008标准”规定每位科研人员的用房建筑面积按32m2配置。但是现场调研发现,由于科研用房公共配套设施无法完全与医院共同使用,在感控、设备使用空间等方面均有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满足科研需要,本次修编确定每位科研人员的人均工作用房建筑面积为50m2,人数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人数。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承担国家、国际重大科研项目的综合医院由于承担特殊实验、专科技术提升等任务,与常规的临床科研任务略有不同,因此所需的面积应综合考虑科研任务及实际需求另行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  承担教学和实习任务的综合医院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5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第二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承担教学和实习任务的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本条中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满足《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考虑教学和实习的周期,测算时应以同期培训学生总数测算教学用房的面积,即教学用房面积=一届学生数量×培训周期(年)×面积指标。

第二十六条  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的综合医院应增加1000m2的培训用房建筑面积,并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培训规模,按照10m2/学员的标准增加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按照12m2/学员增加学员宿舍建筑面积。▼ 展开条文说明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各类培训的综合医院培训用房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考虑培训的周期,测算时应以同时在医院的培训累计人数为基准测算教学、宿舍用房的面积。如培训人员教学用房面积二一届培训人员数量×培训周期(年)×面积指标。规范化培训建筑面积为培训用房、教学用房和学员宿舍的面积总和,即规范化培训建筑面积=1000m2+一届培训学员数量×培训周期(年)×10m2/学员+一届培训学员数量×培训周期(年)×12m2/学员。

第二十七条  综合医院可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图书馆等文化活动用房等,并按照0.6m2/人~1m2/人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 展开条文说明第二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文化活动用房的建筑面积确定原则。综合医院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设图书馆、健身房、多功能厅等文化活动用房,设置必要的淋浴间、更衣间和卫生间等附属用房,按照0.6m2/人~1m2/人的标准增加医护文化用房建筑面积,人数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人员人数。

第二十八条  综合医院宜设置便民服务用房,满足就医群众实际需求,并按照0.2m2/床~0.4m2/床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 展开条文说明第二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便民服务用房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随着生活方式、就医方式的变化,医院宜按照实际使用需要在院内设置自动售货机、轮椅租赁、便利店和快递收发等便民服务用房,为就医群众和医务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九条  综合医院停车的数量、停车设施和电动充电桩的配建指标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配设,并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展开条文说明第二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停车设施的建筑面积确定原则。各地在新建综合医院时,应根据当地规划、交通等部门要求另行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并与建设项目一并报批。综合医院可在地上或地下空间设置停车设施,并合理规划停车场位置和出入口。考虑到患者的特殊性及陪护、接送车辆通行、停放的实际需求,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充电桩等设施。

第三十条  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综合医院应按照平战结合和当地有关要求配设,并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展开条文说明第三十条 本条明确了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卫生应急储备设施的综合医院应另行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第三十一条  根据建设项目实际需要,需设置风雨廊、连廊和地下通道等交通空间的综合医院,建筑面积应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展开条文说明第三十一条 本条明确了需设置风雨廊、连廊等的综合医院,应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建筑面积。优化院区交通,实现设计人性化,便于患者使用,医院建筑物间需要设置交通联系空间,如风雨廊、连廊地下通道等,此部分建筑面积应根据实际需要单独增加。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构建舒适、怡人的环境。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并宜为应急医疗服务预留必要的机电站房空间及接口。▼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十二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建筑标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综合医院建设应深入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积极响应国家关于节能减排的政策。考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医疗服务等需要,宜预留必要的机电站房空间及接口。

第三十三条  综合医院的用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并根据相关国家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合理采用减隔震技术。▼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十三条 医院内务类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结构安全和抗震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综合医院建筑宜以多层、多层及高层组合形式为主。门(急)诊部、医技部和住院部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住院部宜设置独立的洗衣区和晾晒区;不宜设置阳台,因功能需要而设置阳台的应设有相应的防护设施。▼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十四条 综合医院具有人流量大、流线复杂的特点,为此本建设标准规定,综合医院建筑宜以多层、多层及高层组合形式为主。 随着医学科学和医疗模式的发展,医院的布局、结构要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在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装配式建筑。考虑我国国情,住院部可设置集中洗衣、晾晒地点或晾晒设施,满足住院病人、陪护家属生活需要。

第三十五条  综合医院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两台,其中一台应为无障碍电梯。病房楼应单设污物梯。污物梯和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应采用病床梯。▼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电梯的设置原则。门诊部根据日门诊量、住院部根据日均住院人次设置电梯数量,减少等候电梯的时间,提升患者就医体验,保障就诊秩序。门诊量大的综合医院 可根据使用需求设置自动扶梯。

第三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无障碍设计方面应遵循的原则。由于综合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无障碍设施要更加完善、适用,以满足各类人员的使用需要。

第三十七条  候诊区等公共空间应充分考虑特殊患者需要,采用吸音建筑材料或采用降噪措施,并宜设置无性别卫生间等相关设施。▼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公共空间设置特殊人群设施的相关原则,应充分考虑老弱病残孕等特殊患者需要,宜设置无性别卫生间、母婴室、儿童卫生间和污物间等。母婴室应设置婴儿护理台,无性别卫生间宜采用坐便器。

第三十八条  病房、手术室等区域应设置医患交流室、医务人员休息区等。医务人员工作区宜设置医务人员专用卫生间等必要保障设施,有条件的情况下,门诊诊区可设置医务人员专用通道。▼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十八条 本条明确了对医务人员给予人文关怀的相关措施。

第三十九条  综合医院的室内装修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用耐用、环保、安全、易清洁和具有抗菌性的材料。

   二、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宜采取防碰撞措施。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易洁净、耐腐蚀、可冲洗和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厕所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积垢和易清洁的节水型建筑配件。

   五、儿童诊疗区域的门窗、家具和地面等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检查、治疗用房应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隐私保护。

   七、药品的储存、配制以及医学实验室的有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等物品应设置安全的存储及管理没施。

   八、放射诊断治疗等用房应采用相应的射线屏蔽防护设施,满足射线防护和职业病安全评价要求。▼ 展开条文说明 第三十九条 本条从材料选择、建筑设施和配件等方面规定了综合医院室内装修和防护的具体要求。检查、治疗用房应满足使用人群的隐私保护要求,注意视线遮挡,房间内宜设置隔帘或屏风。综合医院病理科、制剂室和检验科等相关部门普遍存放有酒精、盐酸、硫酸和苯类等多种化学试剂,基本都属于危险化学品,各部门应有针对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存储设施及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十条  综合医院的院区管网应合理规划,宜采用综合管廊。▼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十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管网设计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一条  综合医院应根据气候条件和功能定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采用适宜的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设计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供配电系统和设施应安全可靠,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配备应急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十二条 本条根据医疗场所特点和用电负荷等级规定了医院供配电系统应遵循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综合医院建设应符合国家、地方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相关要求,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医疗业务和医院管理相适应的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并宜预留扩展接口与空间。▼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十三条 综合医院建设应结合实际,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推进信息系统建设。考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更新,宜预留未来发展提升空间与相应接口。

第四十四条  综合医院在室内外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十四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标识系统的设置要求。医院标识应整体思考定位,配置醒目、简洁清晰、内容明确,要结合本院区装饰风格及色系考虑与周边环境的衔接。有实际需求的应设置中英文对照标志,少数民族地区还应有当地文字对照。

第四十五条  综合医院应建设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与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的要求。综合医院的污水处理设施要与医疗用房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保证污水、医疗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21 第六章医疗设备

第六章 医疗设备

第四十六条  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医院的不同功能、专科特长和所承担的医疗诊断、疾病预防和康复保健工作任务,参照有关医疗设备配置标准的规定执行。▼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一般医疗设备的装备标准。

第四十七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要充分兼顾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适宜性,促进区域卫生资源共享。▼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大型医用设备的装备原则,大型医用设备是指使用技术复杂、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对医疗费用影响大且纳入目录管理的大型医疗器械,应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执行。

 第七章相关指标

第七章 相关指标

第四十八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或投资估算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十八条 本条确定了医院建筑投资估算编制原则。由于各医疗项目的建筑表现形式及标准设置相差较大,导致投资指标有较大差别。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筑工程造价可按照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本条所列指标应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工程所在地区的市场价格波动,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可参照建设地区同类已竣工决算项目工程造价。 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医疗业务用房的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以下原则进行控制: 一、投资估算应按结构、装修、机电安装和医疗专用系统等多方面标准控制投资。 二、结构投资应充分考虑医疗建筑的受力特点等因素影响,一般是普通办公楼结构投资的1.5倍~2倍(同等结构形式及地下建筑面积所占比例相差不大的情况下)。 三、装修投资应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项目标准考虑,净化区域、射线防护屏蔽的装修标准比普通区域要提高1.5倍~2.5倍。 四、机电系统的投资应充分考虑水、电和冷、热等负荷对投资的影响,一般是普通办公楼安装工程投资的1.5倍~2.5倍。 五、医疗专用系统投资按实际情况单独考虑投资。 综合考虑,综合医院投资一般是普通办公楼工程投资的2倍~2.5倍。

第四十九条  综合医院的经济评价与后评估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与参数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 第四十九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应进行经济评价与后评估。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相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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