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区块链在我国的监管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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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区块链在我国的监管现状及建议

2024-07-16 14: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随着我国在区块链领域的投入不断增大,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应用势必会日新月异,其对金融领域的渗透会不断深入,但与之对应的立法工作、标准建立、专利申请等却未同步跟进,将对国内金融市场发展造成极大的不稳定影响。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使得金融行业的资产和信息的互动性、不同金融业务的融通性变得更加频繁,而我国现行金融业务的分业监管模式,易引发金融监管缺失风险。

(三)区块链使传统金融风险交叉,增加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

区块链技术与生俱来的去中心化、科技性、匿名性、不受时空限制等特征,使得传统的金融业务跨界成为常态,金融市场的流动性、脆弱性得到强化,但同时也使得金融风险更加隐蔽化、复杂化。而区块链本身的技术缺陷、网络安全风险、技术主控权风险等往往被忽视,不同金融业务之间相互关联、渗透,造成金融风险与技术风险的相互叠加,使得金融体系不稳定因素急剧增加,金融风险的传导性变得更强,一旦发生风险,会快速地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区块链在我国金融领域的监管现状

(一)严格监管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加密货币方面的应用

2017年,人民银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多家机构先后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明确代币发行实质是非法融资行为,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代币发行活动,禁止金融业机构、非银支付机构开展与代币发行相关业务。监管机构果断叫停比特币、代币发行等融资行为,并清退比特币、ICO等各个交易场所,最大程度降低数字资产的市场风险。

(二)严厉打击利用区块链进行概念炒作的行为

2018年深交所对涉及区块链概念的17家上市公司采取了问询、停牌核查等措施,要求这些公司就涉及区块链的相关业务、投入产出和盈利模式,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进行核实、澄清,并做出风险提示,对于利用区块链概念炒作、误导投资者的违规行为,将采取严厉措施进行处分,同时,对广大投资者进行提示。

(三)监管机构在金融领域不断探索尝试监管“沙盒”制度

我国监管机构积极在贵阳、赣州等地开展区块链监管制度创新尝试。2018年在北京正式启动赣州区块链金融产业“沙盒”园项目,并在贵阳召开区块链生态体系建设研讨会,发布《区块链ICO贵阳共识》,提出将建立标准“沙盒”计划,在各领域试行“沙盒”子计划,以形成符合我国实情的监管体制。

(四)整体性、系统化的区块链金融监管尚未形成

我国现行对区块链的监管措施是局部性、暂时性的,尚未形成整体性、系统化的监管局面。一是标准、专利储备不足,缺少底层、核心技术。二是可用的监管措施较少,尚未形成由区块链技术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整体应对措施。三是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会对监管“沙盒”造成一定阻碍,易产生监管空白或监管套利。四是针对区块链的法律研究相对滞后,存在着法律真空地带和盲点区域。

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对策

(一)加速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法律研究标准建设工作

积极调查研究区块链在金融领域应用存在的法律和监管空白,探索符合我国区块链技术发展的法律条款,避免与现行法律冲突和相悖,进而加强区块链在金融领域应用的立法工作。同时加大区块链在金融业专利布局和应用标准。虽然,我国区块链技术的专利申请数量较多,但底层核心创新、高质量专利占比较少,不重视海外专利布局,国际竞争力较弱。因此,要加速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跨学科共性与交叉学科应用研究,推进区块链金融标准体系建立,不断提升国际话语权。此外,要推动金融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利用区块链技术不断改进监管方式和金融基础设施,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二)加大协同配合力度,实现区块链穿透式监管

当前区块链发展迅速,不同种类的金融科技业务盘根错节,有些企业打着金融科技旗号开展违规业务的“伪创新”,而在现行监管体制下,通过单一的监管主体无法界定其核心业务的边界,无法准确界定监管责任,只有各监管主体联合统一,对区块链金融业务进行穿透式风险排查,从而明确各监管主体责任,对区块链金融业务风险进行庖丁解牛式的治理,最终形成对区块链金融领域的全覆盖,才能有效防止监管套利。

(三)引入区块链监管科技构建柔性监管体系

在金融领域引入监管科技可以推动监管成本适度内部化,既有助于解决监管的激励约束问题,也可以缓解金融监管中的不公平问题,通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技术,监管者能够更好地感知金融风险态势,提升监管数据收集、整合、共享的实时性,实现监管去中心化,实时预警,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在金融领域利用监管科技逐步建立以“金融+分布式记账技术+共识机制+其他技术”的柔性监管,有效识别违规操作、高风险交易等潜在问题,提升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风险防范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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