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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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4-07-15 22: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制定背景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每年的两会期间对我市燃放烟花爆竹均有不少提议案,要求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管理;群众对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扰民现象及污染环境情况有不同程度的投诉及报警;省环保督察及各级领导对燃放烟花爆竹产生污染环境,要求加强烟花燃放管理有明确要求;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伤人案事件;原2014年制定的我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禁止燃放时间只规定为每天晚上10至凌晨6时,且随着城区范围的不断扩大及形势的不断变化,确有修改的必要。

二、政策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55号)

2.《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

3.《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9月28日颁发)

三、主要内容

《关于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共有工作目标、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的区域及时间、工作措施、工作要求及附则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1. 全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各宾馆、饭店;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性建筑;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商品交易市场。

2. 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谭家岭路――梁周线――北环路――达环路――月梅路――望湖路-―兵马司路――子陵路――城东路――谭家岭路,以上路段相连形成的封闭区域。其他地区不列入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3. 限制区域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限制区域内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次年正月十六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到空气重污染,市环保、气象部门发出橙色、红色预警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区域内严禁销售烟花爆竹,不再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4. 实施时间:本意见自2019年6月5日起实施,实施后原《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部分区域时段禁止燃放限制销售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余政发[2014]12号)停止执行。

四、若干问题解答

1.发布此文件的目的:健全烟花爆竹工作管理机构,明确各职能部门、街道职责;烟花爆竹非法运输、储存、销售,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明显减少;通过宣传提高市民意识和自觉性不,使“少放、不放”烟花爆竹工作成为市民的日常行为规范。

2.保障措施:①宣传发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自媒体和公众号等信息网络加大宣传我市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最大限度地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动员社区、居(村)委会、物业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学校,持续组织落实我市禁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政策,在禁限区域内要进行广泛宣传。②执法保障:市应急管理局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清理整顿限制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销售行为,严厉打击查处无证销售、摊贩销售、沿街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公安局开展打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要切实加大力度打击在禁放限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通过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督促社区、物业及宾馆、饭店落实责任,劝阻市民违规燃放行为及向公安机关报告违法行为。

五、新旧政策差异

新政策和旧政策《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部分区域时段禁止燃放限制销售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余政发[2014]12号)的差异:

1.新增加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各宾馆、饭店;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性建筑;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商品交易市场。

2.扩大了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原政策的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四明东路――南雷南路――谭家岭西路――开封路――玉立路――丰山路――子陵路――东江――北环东路――东环北路――冶山路――月梅路――望湖路-―东环北路――子陵路――中山中路――姚江――城东路――四明东路,以上路段及河道相连形成的封闭区域内。”现为“谭家岭路――梁周线――北环路――达环路――月梅路――望湖路-―兵马司路――子陵路――城东路――谭家岭路,以上路段相连形成的封闭区域。”

3.新增了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区域:限制区域内严禁销售烟花爆竹,不再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4. 限制区域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改变:原政策为“除元旦(阳历12月31日到次年1月2日)、春节(阴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正月十六)、清明节(阳历4月4日至4月6日)、劳动节(阳历4月30日至5月2日)、国庆节(阳历9月30日至10月7日)以上法定放假日允许全天燃放外,全年其余每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在上述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现为“限制区域内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次年正月十六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到空气重污染,市环保、气象部门发出橙色、红色预警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余姚市公安局

解读人:周铭;职务:余姚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联系电话:0574-62866323

解读时间:2020年9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www.yy.gov.cn/art/2019/5/10/art_1229136684_632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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