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告!有关春节烟花爆竹燃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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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 安全管理的通告 蚌政通〔2024〕3号 为回应社会关切,传承中华民族传统习俗,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市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一)2024年2月9日(除夕)7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二)2月10日(正月初一)7时至23时; (三)2月12日(正月初三)7时至23时; (四)2月14日(正月初五)7时至23时; (五)2月24日(正月十五)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及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区域 世纪大道以南,京沪铁路货运线以西,京沪铁路线以南,老山大道以西,黄山大道以北,解放路以西,南外环以北,秦集路—黑虎山路以东,胜利西路以南,大庆路桥以东(不含大庆路桥至席家沟闸之间的淮河南岸堤坝以北)—大庆北路以东的围合区域为禁放区域(附示意图)。禁放区域内,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以外为限放区域,可以在本通告规定的燃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其他禁放地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文物保护单位; (四)车站(含火车站广场)、码头、飞机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过街天桥等交通枢纽地区;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六)输变电、燃油、燃气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展开全文(七)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淮河文化广场、“靓淮河”等其他禁止燃放的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燃放其他要求 (一)严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春节前后燃放“闭门炮”“开门炮”。 (二)市民应当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正规零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切勿购买“三无”产品,切勿网上违规购买。 (三)在可以燃放区域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 (四)广大市民在燃放时要注意燃放安全,不得在居民住宅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0号)同时暂停施行,本通告规定的燃放时间结束后立即恢复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市区禁放区域示意图(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更清晰图片) 蚌埠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0日 来源:蚌埠发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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