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律所可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三项社保费阶段性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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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律所可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三项社保费阶段性减免政策!

2024-04-21 00: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同日,相关政策正式出台。

在高子程会长的努力下,疫情期间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平等享受三项社保费阶段性减免这一利好政策已有定论。希望各律师事务所继续积极服务防疫大局,律协及权保委将与全体律所携手并进,共克时艰,积极维护律师事务所及广大律师的合法权益。

附 :高子程会长建议全文

根据国家新颁政策,为扶持企业,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发展,部分省市相继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延长缴费的险种范围包括养老、失业、工伤、职工医疗(含生育)保险,适用对象为本市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以便进一步扶持企业、稳定就业。为此,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律师事务所与普通企业一样缴纳税费,且实际承担的社会责任超出普通企业,理应享受普通企业同等优惠待遇。但是,部分律师事务所登录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查询系统,按规定申请延期缴费,系统却显示:“延长缴费只针对单位类型为企业的单位,您不符合延长缴费条件。“通告”中业已明确具体办法适用对象为参保单位,而律师事务所属于参保单位,在完全满足申请条件的情况下,社保系统却拒绝了律师事务所延期缴费的申请。是此类情形显然不符合国家新颁政策精神的,不符合市场规律、公平原则、法治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根据上述规定,律师事务所属于用人单位和参保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应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且律师事务所也按时向国家缴纳经营所得税等税费。或许,因为字面或政策原意理解错误,导致部分省市区社保局将律师事务所列入非企业、非个人、非个体、非事业境地,但是,多年以来,税务局一直将律师行业视为企业征税,律师行业按企业类别缴费。而今,将律师事务所排除在企业可以普遍享受的优惠政策之外,于大局不利,于政策不合。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全国各地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也坚决拥护和积极响应政府延期复工的号召,一直处于“停工”但不停薪的状态。根据司法部的指示精神,全国律师行业积极服务防控大局,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出任党政参谋和助手、出具法律意见、拟定应对疫情的操作指南、解答社会各界在疫情阶段提出的各类法律问题等等,律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众多用人单位的重要组成部门,亦为疫情防控作出了应有的、突出的贡献。尤其是生存压力较大的中小规模律所,抗风险能力也同样弱于大企业、大律所,理应成为政策扶持对象,若本次扶持政策被相关执行部门仅仅狭隘地文义理解为面向“企业”,那么这种做法将有违“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初衷。基于上述理由,充分、全面考虑到所有市场经营主体,所有社会成员的综合情况,明示全国各省市区社保局,律师事务所是特殊行业,类似特殊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扶持的范围中,包括律师事务所。由是,中小规模律所可以平等地享受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优惠政策,多数因此得以存续和发展。何况,律师事务所虽为市场小众,却属关键领域关键小众,其对税费贡献,对大局贡献,对营商环境,对市场活力,影响巨大。为落实国务院政策初心计,建议:

请人社部明示各省市区人力社保局,或发布通知,国家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享受主体,包含律师事务所。

建议人:高子程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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