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外籍男”于广州地铁站行骗,诈骗罪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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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外籍男”于广州地铁站行骗,诈骗罪如何处罚?

2024-06-02 23:0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冒充“外籍男”于广州地铁站行骗

广州公安报道称:8月2日18时许,小黄姑娘乘坐地铁从二号线会江站A出口出站时,一名自称外籍的男子向小黄搭讪问路。该男子实为诈骗团伙成员,该团伙成员作案时操着一口“港台腔”普通话,冒充港澳或外籍人士,谎称自己携带的境外银行卡在内地无法使用,但急需人民币现金,想借用事主的银行卡接收朋友汇给的钱款,一旦事主将自己的银行账号告诉嫌疑人,嫌疑人就会用一张伪造的转账截图迷惑事主,并且主动提出留下自己的“境外手机号码”以骗取信任,然后向事主“借钱”。行骗后,嫌疑人马上搭乘出租车或地铁逃跑。

针对这类新型诈骗犯罪,专案组迅速行动,通过对嫌疑人活动规律的大量研判,经过一个多月的摸查分析和蹲点守候,锁定了该伙嫌疑人的落脚点。8月7日下午,专案民警在番禺区某出租屋抓获王某、尹某等该团伙7名嫌疑人,目前已经核实包括事主小黄、阿芳被诈骗案在内的13宗案件,涉案金额3万余元。目前,7名涉案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诈骗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2、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5、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6、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8、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本案中,冒充“外籍男子”的犯罪嫌疑人谎称自己是香港商人,银行卡不能使用,并制造转帐借款的假象,使被害女子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自己的财务,起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且属于团伙作案,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当对该团伙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予以严惩。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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