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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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管理规定

2024-02-01 10: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劳动力管理规定 为了切实加强劳动力的管理,稳定员工队伍,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促进员工自觉遵守劳动组织纪律,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矿成立劳动力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矿属各队队干对本队劳动力管理负全面责任。

 二、严格执行请假制度:

 1、事假:员工因事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请假一天者,必须班长同意,队长批准,两天以上六天以下必须经连队同意分管矿长批准,七天以上必须经连队及分管矿长同意,经矿长批准方可准假。队干请假 1~2 天者,必须经分管矿领导批准,3 天及以上者,经矿长批准。

 2、伤假:员工因伤、医院住院,矿劳动管理小组成员每月不少于五次不定期查房,未查到房者不能享受伤假工资及护理费。劳动管理小组工作人员每星期必须有记录备检,并每月向矿长提供检房报表,每少一次罚责任人 50 元/次。

 因伤假未住院不能上班者,每天在进班会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三天,否则不能支付伤病工资。

 因伤假长期住院或伤假出院休息者,必须要有医院诊断证明书交

 劳动力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鉴定情况处理,如满一个月后,伤假人员必须将伤假卡片、医院诊断证明书交人力资源部,能上班的经领导安排上班,不能上班的由人力资源部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出勤规定:

 全矿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保证正常出勤。采掘队员工出勤月小 23 天,月大 24 天,井辅员工出勤月小 24 天,月大 25 天。地面岗位不得空班空岗,没有办理请假手续视为旷工,补办无效。旷工规定,每旷工一天罚款 30 元,旷工一个月者,按解除合同处理。

 四、工作纪律:

 1、为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健康,井下三班制岗位严禁打连班,有关要害岗位严格交接班制度。

 2、出满勤,干满点,严禁出早班,严禁随便找人顶岗,出早班者不算出勤,罚款 30 元,找人代班按旷工处理。

 3、对无理取闹,不服从安排,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者严重影响生产秩序,根据事故轻重给予处罚,如屡教不改者,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除经济赔偿外,予以辞退或解除合同处理。

 五、劳动力管理制度:

 1、人员调动,由劳动管理小组成员和矿井领导集体研究为准,如连队未经劳调部门及领导批准乱接收人员,罚该队队干 200 元/人,并退回原队。

 2、各队必须制订本队劳动力管理制度及缺勤工资管理办法,通过民管会,报一份给劳动力管理小组长。

 3、对一些采掘合同工不能胜任工作的,经培训或调动工作岗位后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凡各队擅自接收没有经过培训或体检人员上班,罚该队队干工资 300 元/人,并取消安全风险承包奖。

 5、采掘合同工入矿要有担保人承担责任,六个月内走了,必须交还所有的劳保用品,否则,担保人或本人承担劳保用品 100 元,在工资中扣除。

 6、劳资部门必须建立职工人员异动台账,采掘合同工签订期限到期时要及时办理续签手续,劳资人员要及时通知到人,否则不准上班,并负责组织安排职工技术培训。

 六、职工病伤员的劳动鉴定 1、所有长期伤假职工在休假期间均应自觉留有通信号码或联系人地址,交人力资源部门以便工作人员及时与病伤员工作联系通知到位。

 2、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按矿矿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通知所有伤假人员进行劳动鉴定,无故不参加鉴定者,矿井将停发病伤假工资。

 3、因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未通知到位,而影响伤病职工鉴定者,矿将追究其责任,并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七、本规定自 xx 年 7 月 1 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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