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联动处理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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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简介
为进一步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健全劳动者诉求表达和权益维护机制,根据人社部关于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的要求,我市建立了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联动处理平台,为劳动者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的执法维权服务。 联动处理平台以“统一接收、联动处理、公开便捷”为工作原则,以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将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服务窗口、12333咨询服务电话和举报投诉电话、网上举报投诉平台、“重庆人社”APP等渠道接收到的举报投诉信息迅速传递和流转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市联动处理”。同时通过投诉进度查询和满意度评价等执法信息公开及评价举措,实现阳光执法。 劳动者在市内任何地点、通过以下任一渠道提出的举报投诉信息均可实时反映到平台上: 窗口举报投诉 ● 面对面沟通 劳动者可前往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服务窗口进行举报投诉,当面反映诉求。 电话举报投诉 ● 快捷呼入 劳动者可直接拨打“12333”咨询服务电话或我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提交举报投诉信息。 网上举报投诉 ● 全天候受理 劳动者可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在联动处理平台选择网上举报投诉,在线填写有关内容后提交后台处理。 “重庆人社”举报投诉 ● 互联网+服务 劳动者可下载“重庆人社”APP,实名注册登录后在线填写并提交举报投诉信息。 投诉预登记 举报登记 投诉查询 流程介绍窗口渠道 劳动者前往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服务窗口进行举报投诉 窗口工作人员接待 符合受理条件 不符合受理条件 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答复或转其他途径处理 电话渠道 劳动者拨打“12333”咨询服务电话或者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电话 工作人员接听 符合受理条件 不符合受理条件 进行投诉预登记或举报登记 答复或转其他途径处理 投诉人应当自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身份和投诉内容确认 网络渠道 劳动者打开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主页,进入“劳动保障监察网上举报投诉” 登录联动处理平台 投诉预登记 举报登记 填写投诉预登记信息并提交 填写举报内容(实名举报需手机短信验证)后提交。 投诉人应当自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身份和投诉内容确认 手机APP 渠道 劳动者下载“重庆人社”APP-实名注册登录后 进入“我要办” 投诉预登记 举报登记 填写投诉预登记信息并提交 填写举报内容后提交 投诉人应当自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身份和投诉内容确认 举报投诉须知一 举报和投诉的区别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自身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事项应与投诉人本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即投诉人本人就是权益被侵害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举报,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举报人与该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举报人非权益被侵害人。 二 不予立案的情形 根据《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不予立案: (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 (二)投诉事项正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已经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基于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处理的行政部门投诉,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四)原投诉事项已按规定处理完毕,投诉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 (五)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确认投诉内容的; (六)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在发生之日或者连续、继续状态终了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三 投诉要求 根据《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投诉文书。以口头、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的,投诉人应当自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身份和投诉内容确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补正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投诉人应当提供反映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 管辖原则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辖。对住所地在主城区的中央和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及中央直属和市直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他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方式查询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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