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税收政策类热点问题(12366平台发布)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税率与扣除数额有关吗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税收政策类热点问题(12366平台发布)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税收政策类热点问题(12366平台发布)

2024-07-11 12: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 什么是年度汇算?

答:通俗来说,年度汇算就是,居民个人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合并后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除纳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的行为。用公式表示2019年度汇算即: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其中,综合所得收入额、“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均为2019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收入和支出。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为2019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扣除。

2. 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答:如果您是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与这四项所得全年加总后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存在差异,您就需要关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如果预缴的税款高于全年应纳税款,您可以通过办理年度汇算申报以获得退税;如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款,您应当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补缴税款。

  同时,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如果您的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但需要年度汇算补税或者年度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且在取得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那么您无须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也无须补缴税款。如果您多预缴了税款,申请退税是您的权利,无论多小的税款,您都可以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申请退税;如果您放弃退税,那么也不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3. 什么情况下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答:如果您在2019年度是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如果您是居民个人,且2019年度取得综合所得时您的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

  (1)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合计不超过12万元的;

  (2)2019年度应补缴税额不超过400元的;

  (3)2019年已预缴个人所得税与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一致的;

  (4)不申请退税的。

  4. 年度汇算的时间范围是什么?

  答:年度汇算的“年度”即为纳税年度,也就是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5. 企业2019年1月发放2018年12月份工资,是否属于2019年度的综合所得?

  答:属于。年度汇算时的收入、扣除,均为该时间区间内实际取得的收入和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或规定标准的费用或支出。

  6. 109.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申报时,适用综合所得年收入12万元以下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汇算政策吗?

  答:不适用。

  7. 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可享受的税前扣除有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8. 税务机关针对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会推出哪些服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十一、年度汇算服务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避免出现扎堆拥堵,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纳税人如需提前或延后办理的,可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在法定年度汇算期内办理。对于因年长、行动不便等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9. 哪些所得项目是综合所得?

  答:综合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年度汇算的,应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年度汇算。

  10. 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是什么?

  答: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11.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答: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居民个人兰兰2019年共取得工资144000元,取得劳务报酬20000元,取得稿酬5000元,转让专利使用权取得收入20000元,符合条件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共计62400元。

  年收入总额=144000+20000×(1-20%)+5000×(1-20%)×70%+20000×(1-20%)=178800(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178800-60000-62400=56400(元)

  12. 新个税法下,年度汇算时,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计算收入额?

  答: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举例:居民个人小赵2019年取得工资收入80000元、劳务报酬收入50000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00000元、稿酬收入40000元,请计算小赵2019年综合所得收入额是多少?

  80000+(50000+100000)×(1-20%)+40000×(1-20%)×70%=222400(元)

  13. 居民个人2019年的综合所得如何进行年度汇算?

  答:居民个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或者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即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举例:居民个人兰兰2019年共取得工资144000元,取得劳务报酬20000元,取得稿酬5000元,转让专利使用权取得收入20000元,符合条件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共计62400元。则2020年汇算时,兰兰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年收入总额=144000+20000×(1-20%)+5000×(1-20%)×70%+20000×(1-20%)=178800(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178800-60000-62400=56400(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6400×10% - 2520 = 3120(元)

  (温馨提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520)

  已预缴的所得税额7608(元)

  年度汇算应纳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累计预缴所得税额=3120-7608=-4488(元),兰兰2020年可申请退税4488元。

  14. 什么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答: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15. 非居民个人需要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吗?

  答: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年度汇算。

  16.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个人的“住所”是如何判定的?

  答: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17. 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将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劳务报酬收入额、稿酬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汇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依法办理年度汇算。

  18. 无住所居民个人税款如何计算?

  答: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汇算,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年度劳务报酬收入额+年度稿酬收入额+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9. 什么是工资薪金所得?

  答: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

  20. 演员参与本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对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1.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属于劳务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属于工资薪金,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2.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23.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按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除上述情形外,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属于工资薪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4. 超比例缴付的“三险一金”是否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为个人缴付“三险一金”的,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5. 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自行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或不并入综合所得税计算?

  答: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月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举例:居民个人小刘2019年1月从单位取得2018年度全年绩效奖金48000元,2019年全年工资120000元,不考虑三险一金,无其他所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1)如选择全年一次性奖48000元单独计算: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48000÷12=4000(元)

  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

  全年一次性奖应纳个人所得税=48000×10%-210=4590(元)

  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60000-12000)×10%-2520=2280(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4590+2280=6870(元)

  (2)如选择全年一次性奖48000元并入2019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48000-60000-12000)×10%-2520=7080(元)

  26.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以该笔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月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7. 单位向个人低价售房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月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8.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税?要并入综合所得吗?

  答: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9.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该如何计税?

  答: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从原任职单位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不需纳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计税时,按照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后的商数,先与当月工资合并查找税率、计算税额,再减除当月工资收入应缴的税额,即为该项补贴收入应纳税额。

  发放一次性补贴收入当月取得的工资收入,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税。在年终汇算时,正常按照税法规定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举例:李海2019年每月取得工资7000元。2019年5月李海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从单位取得了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10万元。李海离正式退休时间还有20个月,假定李海2019年度没有其他综合所得,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何计算李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李海离正式退休时间还有20个月,平均分摊一次性收入100000÷20=5000元;

  2.5000元与当月工资7000元合并,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以其余额为基数确定使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5000+7000)-5000=7000,应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

  3.将当月工资7000元加上当月取得的一次性收入100000元,减去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计算税款(7000+100000-5000)×10%-210=9990元。

  模拟计算单月工资应计算的税款:(7000-5000)×3%=60元

  内部退养应缴纳的税款为9990-60=9930元

  4.李海2019年度取得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不并入当月外,其他月份另行累计预扣预缴税款(7000×12-5000×12- 1000×12)×3%=360元

  5.李海2019年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9930+360=10290元

  30. 提前退休一次性收入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不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31. 离退休人员取得返聘工资和奖金补贴如何计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汇算。

  32.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或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取得其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3.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并入综合所得?

  答: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按规定合并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年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4. 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规定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5. 领取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按照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不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36. 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工资薪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37.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确定应纳税额。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年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38. 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2019年1月1日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所得属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的收入额在上述减征20%费用的基础上,再减按70%计算。

  在预扣预缴环节,扣缴义务人在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附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39. 如果个人所得税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对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依法计算的个人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一致的,按照“补税依法,退税自愿”的原则,由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税款多退少补。

  40. 什么是劳务报酬所得?

  答: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

  41. 保险代理人取得佣金收入应如何计税?需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保险代理人与保险营销员属于同一类人员。保险代理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举例:居民个人小李是某保险公司营销员,2019年1月取得保险营销佣金收入20600元,该保险公司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保险公司应预扣小李2019年1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月收入低于10万元,免征增值税,应预扣小李2019年1月份的个人所得税=[20600×(1-20%)×(1-25%)-5000]×3%=220.8元

  42. 保险营销员(或保险代理人)在同一个公司获得两笔收入,一笔是保险费佣金收入,一笔是做文秘岗获得的工资,这两笔收入应如何计税?

  答:此种情况,若该保险营销员(或保险代理人)是该公司的雇员,则他取得的保险费佣金收入应与文秘岗取得的工资一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3. 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诊的专家取得收入如何计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预扣预缴,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44. 单位以免费旅游方式对非本单位员工的营销人员进行奖励的,怎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应作为当期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45. 什么是稿酬所得?

  答: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为稿酬所得。

  46. 个人通过出版社出版小说取得的收入应如何计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通过出版社出版小说取得的收入,按照“稿酬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举例:2019年8月份某出版社要出版作家的一本小说,由作家提供书稿,出版社支付给作者2.5万元。2019年8月份出版社应预扣作者个人所得税=25000×(1-20%)×70%×20%=2800(元)。年度终了后,作者取得的该笔稿酬按照14000元(25000×(1-20%)×70%)的收入额与当年本人取得的其他综合所得合并后办理年度汇算。

  47. 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48. 个人的书画作品、摄影作品在杂志上发表取得的所得,应如何计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的书画作品、摄影作品在杂志上发表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49. 杂志社职员在本单位刊物上发表作品取得所得按什么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答: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0. 出版社专业记者编写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如何计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51.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非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如何计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非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52. 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53. 编剧取得的剧本使用费,按稿酬所得征税还是按特许权使用费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54. 个人获得的专利赔偿款应按什么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0〕257号文件规定,专利赔偿款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55. 个人将小说手稿进行拍卖取得所得,应按什么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56. 我们一家人都在农村务农,是不是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我能够享受哪些方面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修改后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可以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从事个体经营,同时没有这些综合所得的,也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现在很多人进城打工,也有工资收入,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农村务农,没有综合所得,如果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国家是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57. 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58. 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59. 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而言,如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政策?

  答: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

  60. 残障儿童接受的特殊教育,父母是否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特殊教育属于义务教育,同时拥有学籍,因此父母可以享受扣除。

  61. 大学期间参军,学校保留学籍,是否可以按子女教育扣除?

  答:服兵役是公民的义务,大学期间参军是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参军保留学籍期间,属于高等教育阶段,其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62. 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需要到国外读书几年的,是否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答:一般情况下,参加“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原学校继续保留学生学籍,子女在国外读书期间,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63. 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吗?

  答:可以,前提是确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64. 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答: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65. 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66. 在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扣除。

  67. 在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扣除。

  68.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每名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69.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70. 我不是孩子亲生父母,但是承担了他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答:一般情况下,父母负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可依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对情况特殊、未由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未成年子女,相应的义务会转移到其法定监护人身上。因此,假如您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您就可以依法申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71. 前两年在中国读书,后两年在国外读书,现在填写信息选择中国还是境外?证书由境外发放,没有学籍号,怎样填写信息,是否可以扣除?

  答:目前,子女教育允许扣除境内外教育支出,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仅限于境内教育,不包括境外教育。如符合子女教育扣除的相关条件,子女前两年在国内读书,父母作为纳税人请按照规定填写子女接受教育的相关信息;后两年在境外接受教育,无学籍的,可以按照接受境外教育相关规定填报信息,没有学籍号可以不填写,但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留存相关证书、子女接受境内外合作办学的招生简章、出入境记录等。

  72. 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答:不可以,该生已经本科毕业,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不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

  73. 子女6月高中毕业,9月上大学,7-8月能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答:可以扣除。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74. 继续教育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75.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扣除时,如果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76. 纳税人处于本硕博连读的博士阶段,父母已经申报享受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如果在博士读书时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可以申报继续教育扣除吗?

  答:如果纳税人有综合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取得证书的当年,可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

  77. 参加自学考试,纳税人应当如何享受扣除?

  答: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教育部门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78. 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纳税人参加夜大、函授、现代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学习,所读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的,可以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

  79. 如果在国外进行的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拿到了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能否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根据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按规定享受扣除。对于纳税人在国外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和国外颁发的技能证书,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80. 如果纳税人在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如何享受扣除?

  答: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全年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因此,对同时符合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扣除,即当年其继续教育最多可扣除8400元。

  81.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该如何申报?

  答: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取凭证书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后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证书编号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对学历继续教育,采取凭学籍、考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学籍、考籍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82.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可在多长期限内扣除?

  答: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83.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保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接受学历继续教育,不需保存相关资料。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84. 没有证书的兴趣培训费用可扣除吗?

  答:目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上述培训之外的花艺等兴趣培训不在扣除范围内。

  85. 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是否需要报告?

  答:纳税人终止学历继续教育的,应当将相关变化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86.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继续教育的扣除主体以纳税人本人为主。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暂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87. 我参加了学历(学位)教育,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按照实际受教育时间,享受每月400元的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多扣除48个月。

  88. 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答: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但如果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

  89. 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 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90.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扣除。

  91. 我用贷款买了一套房,由于工作需要将该房屋贷款还清后置换了另一套房,第二套房贷银行依旧给我的是首套房贷款利率,第一套房时我没享受过贷款利息政策,那么第二套房贷利息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如果纳税人没有申报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92. 妻子在北京婚前有首套住房贷款,婚前已经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婚后夫妻二人在天津买了新房并记在丈夫名下,丈夫婚前没有买过房子,这种情况下,如果天津的新房符合首套贷款条件,丈夫是否能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婚后,如果妻子就婚前已购住房申请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夫妻双方均不能再就其它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婚后,如果妻子未就婚前已购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且丈夫之前也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则丈夫可以就其婚后新购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93. 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94.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95.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时间范围?

  答:纳税人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40个月,240个月后不能享受附加扣除。对于2019年之后还处在还款期,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扣除。

  96. 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97.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98. 我有一套住房,是公积金和商贷的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按首套贷款利率发放,商业银行贷款按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发放,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率扣除?

  答:一套采用组合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如公积金中心或者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是按照首套房屋贷款利率发放的贷款,则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99. 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如何享受?

  答:从实际看,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主体与贷款合同主体完全没有交叉的情况很少发生。如确有此类情况,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只有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使用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本例中,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100. 丈夫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01. 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房屋证书号码是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上哪一个号码?

  答:为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上载明的号码。如,京(2018)朝阳不动产权第0000000号,或者苏房地(宁)字(2017)第000000号。如果还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但有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售合同的,填写合同上的编号。

  102. 个人填报住房贷款相关信息时,“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什么意思?我该如何填写该栏?

  答:如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一套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的,填写本栏。无此情形的,无须填写。

  如夫妻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者按扣除标准100%扣除的,则购买者需填写本栏并选择“否”。另一方应当在同一月份变更相关信息、停止申报扣除。

  如夫妻婚后选择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的,则夫妻双方均需填写本栏并选择“是”。

  103. 我刚办的房贷期限是30年,我现在扣完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就不用缴税了,我可以选择过两年再开始办理房贷扣除吗?

  答: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实际可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因此,在不超过240个月以内,您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办理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104.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中所说婚前分别购买住房时间如何判定?如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已经分别签订合同,并开始还贷款,在婚后尚未缴纳契税办理房产证,是否属于婚前分别购买住房的情形?

  答:《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应当如何享受扣除。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已经开始分别归还各自住房贷款,或者缴纳契税办理了房产证,则可以认定为《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描述的情形,可以适用该条款的规定。

  105. 住房租金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如下:(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106. 合租住房可以分别享受扣除政策吗?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107. 员工宿舍可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答: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享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了租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扣除。

  108. 公租房是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的协议,但员工是需要付房租的,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什么资料备查?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员工租用公司与保障房公司签订的保障房,并支付租金的,可以申报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与公司签订的公租房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备查。

  109. 纳税人公司所在地为保定,被派往分公司北京工作,纳税人及其配偶在北京都没有住房,由于工作原因在北京租房,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如果可以,应按照哪个城市的标准扣除?

  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地租房的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主要工作地指的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所在地,如果任职受雇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不符的,以实际工作地为主要工作城市。该问题中,纳税人当前的实际工作地(主要工作地)是北京市,应当按照北京市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110. 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如果单位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则个人不应再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111.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112.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该留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113. 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114.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

  115. 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116. 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屋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实际租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工作地城市的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

  117. 我是铁路职工,主要工作地在上海和杭州,上海公司提供住宿,杭州自己租房且无自有住房,杭州的房租是否可以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扣除。如果您和您配偶均在杭州没有自有住房,而杭州又是您主要工作城市的,杭州的房租可以扣除。

  118. 主要工作地在北京,在燕郊租房居住,应当按北京还是燕郊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答:如北京是纳税人当前的主要工作地,应当按北京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119. 我年度中间换租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相关信息?

  答: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纳税人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

  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120. 赡养老人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具体扣除标准为:(一)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二)非独生子女,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121. 双胞胎是否可以按照独生子女的标准享受扣除?

  答:双胞胎不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双胞胎兄弟姐妹需要共同赡养父母,双胞胎中任何一方都不是父母的唯一赡养人,因此每个子女不能独自享受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122. 非独生子女,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能否以某位子女按每月2000元扣除?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123. 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享受扣除?

  答: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纳税人就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124.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125. 生父母有两个子女,将其中一个过继给养父母,养父母家没有其他子女,被过继的子女属于独生子女吗?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属于独生子女吗?

  答:被过继的子女,在新家庭中属于独生子女。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如没有兄弟姐妹与其一起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

  126.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127. 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答:不能。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纳税人有两位赡养老人测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128. 由于纳税人的叔叔伯伯无子女,纳税人实际承担对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是否可以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129. 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答:纳税人之间赡养老人支出采用分摊扣除的,如果是均摊,兄弟姐妹之间不需要再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如果采取约定分摊或者老人指定分摊的方式,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报送,自行留存备查。

  130. 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131. 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月?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19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132. 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能否按照独生子女扣除,如何判断?

  答:只要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扣除。如果还有其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纳税人共同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则纳税人不能按照独生子女扣除。

  133. 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

  答:不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2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134. 赡养老人扣除应当填报和报送什么资料?

  答:享受赡养老人扣除,只需填报相关信息即可,无需报送资料。填报的信息包括: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此外,有共同赡养人的,还要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135. 大病医疗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136. 大病医疗支出中,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答: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费用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支出。到2019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条件,可以在2020年汇算时享受扣除。

  137. 在私立医院就诊是否可以享受扣除?

  答: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138. 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如果都在丈夫一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多少?

  答:夫妻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丈夫一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139.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等资料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支出情况。

  140. 纳税人如何知道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的自付金额?

  答:目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已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查询服务。参加基本医保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查询2019年度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累计金额。

  141.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

  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142. 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143. 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144. 如何理解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起付线”和扣除限额的关系?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上述所称的1.5万是“起付线”,8万是限额。

  145. 公益性捐赠扣除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146. 在公益捐赠中,个人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或货币性资产如何确定捐赠额?

  答:个人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捐赠额 。个人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捐赠额。个人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

  147. 居民个人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扣除吗?

  答: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公益捐赠支出是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重点税前扣除项目之一,因此纳税人的公益捐赠支出是可以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扣除的。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现行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制度可以帮助纳税人更加精准、全面地享受公益捐赠优惠政策,更好的保障纳税人权益。比如,有的纳税人平时工作繁忙,在平时没来及申报扣除公益捐赠支出,那么他可以通过年度汇算追补扣除。还有的纳税人取得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平时没有充分足额扣除公益捐赠支出,那么也可以通过年度汇算追补扣除。总而言之,纳税人没有及时或足额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都可以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申报扣除,保障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148. 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该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要在税法规定的额度范围内扣除公益捐赠支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在综合所得扣除公益捐赠支出有上限的,具体为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政策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不受该比例限制)。因此纳税人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要着重关注自己公益捐赠支出扣除的上限,以便准确享受公益捐赠政策。

  第二,要留存好捐赠票据。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当纳税人完成捐赠,不论金额大小,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都可以为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因此,为了防止通过虚假捐赠逃避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公益捐赠政策的纳税人要妥善保管捐赠票据,以便在税务机关后续有核查需求时予以配合。

  149. 同时存在限额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两者扣除的先后顺序会影响最终缴纳税款金额吗?

  答:不影响。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的扣除基数为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税额。也就是说,这个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固定数,不会因为先扣了一笔捐赠额而缩小。因此,不论是先扣限额捐赠支出还是先扣全额扣除捐赠,最终效果都是一样的。

  150. 纳税人向哪些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答: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发文,对纳税人向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等几十家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上述政策继续有效。

  151. 公益性捐赠的扣除基数怎么掌握?

  答:修改后的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计算基数,是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计算税款时,应以扣除捐赠额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52.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可以免税的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是指什么?

  答: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153.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属于可以免税的福利范围具体是什么?

  答: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

  (1)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计提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人人有份的;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154.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155.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需要计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156.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157.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减免税幅度不一致,该如何计算减免税额?

  答:残疾、孤老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缴地规定如果不一致,可以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158.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具体指什么?

  答: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159. 如何判断一笔收入是不是属于境外所得?

  答:个人如果取得以下类别收入,就属于境外所得: 一是因任职、受雇、履行合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比如张先生被单位派遣至德国工作2年,在德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二是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比如李先生在英国某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该期刊支付给李先生的稿酬;三是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比如赵先生持有某项专利技术,允许自己的专利权在加拿大使用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四是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比如周女士从在美国从事的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五是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比如宋先生持有马来西亚某企业股份,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六是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比如杨先生将其汽车出租给另一人在新加坡使用而取得的租金;七是转让位于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比如郑先生转让其持有的荷兰企业股权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八是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比如韩女士在美国买彩票中奖取得的奖金;九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需说明的是,对于个人转让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性质的权益性资产(以下简称权益性资产)的情形,如果该权益性资产在被转让前的连续36个公历月内的任一时间点,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那么转让该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国际上看,对此类情形按照境内所得征税属于国际通行惯例,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均对此有所规定。

  160. 居民个人取得境内、境外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居民个人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规则如下:一是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二是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三是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需说明的是,居民个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根据中国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其应纳税额。同时,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出的亏损不得抵减经营所得的盈利,这与境内经营所得的计算规则是一致的。

  161.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如何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答:我国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应按中国国内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在计算抵免限额时采取“分国不分项”原则,具体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将居民个人一个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境内、境外所得,按照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其他分类所得所对应的计税方法分别计算出该类所得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计算来源于境外一国(地区)某类所得的抵免限额,如根据来源于A国的境外所得种类和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其抵免限额:

  (1)对于综合所得,按照居民个人来源于A国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占其全部境内、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中的占比计算来源于A国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其中,在按照《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公式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依法单独计税的所得的,先按照税法规定单独计算出该笔所得的应纳税额,再与需合并计税的综合所得依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相加,得出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2)对于经营所得,先将居民个人来源于A国的经营所得依照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该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其全部境内、境外经营所得的占比计算来源于A国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

  (3)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其他分类所得,按照来源于A国的各项其他分类所得单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加总后作为来源于A国的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

  第三步:上述来源于境外一国(地区)各项所得的抵免限额之和就是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举例:居民个人张先生2019年度从国内取得工资薪金收入30万元,取得来源于B国的工资薪金收入折合成人民币20万元,张先生该年度内无其他应税所得。假定其可以扣除的基本减除费用为6万元,可以扣除的专项扣除为3万元,可以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为4万元。张先生就其从B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在B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万元。假定不考虑其国内工资薪金的预扣预缴情况和税收协定因素。

  (1)张先生2019年度全部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00000+200000-60000-30000-40000)=370000元

  (2)张先生2019年度按照国内税法规定计算的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370000×25%-31920=60580元

  (3)张先生可以抵免的B国税款的抵免限额=60580×[200000/(300000+200000)]=24232元。

  由于张先生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60000元,大于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抵免限额24232元,因此按照《公告》,张先生在2019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仅可抵免24232元,尚未抵免的35768元可在接下来的5年内在申报从B国取得的境外所得时结转补扣。

  162. 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是否都可以进行抵免?

  答:个人所得税法之所以规定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抵免,主要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此除国际通行的税收饶让可以抵免等特殊情况外,仅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应当缴纳且已经实际缴纳的税款。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居民个人税收抵免的主要原则为:一是居民个人缴纳的税款属于依照境外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二是居民个人缴纳的属于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不拘泥于名称,这主要是因为在不同的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称呼有所不同,比如荷兰对工资薪金单独征收“工薪税”;三是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已实际缴纳的税款。

  同时,为保护我国的正当税收利益,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以下情形属于不能抵免范围:一是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二是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和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是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是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163. 在某国缴纳的个税税款高于计算出的抵免限额,没抵免的部分怎么办?

  答:对于居民个人因取得境外所得而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应按照取得所得的年度区分国家(地区)在抵免限额内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连续5年内继续从该国所得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164. 居民个人在计算境外所得税额抵免中是否适用税收饶让规定?

  答:我国与部分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有税收饶让抵免规定,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公告》明确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所得,并按该国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的,如果该所得已享受的免税或减税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则居民个人可按照视同已缴税额按规定享受税收抵免。

  165. 居民个人应该什么时候申报办理境外所得税款抵免?

  答:考虑到居民个人可能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境外取得多项所得,在取得后即申报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申报负担,纳税人也难以及时从境外税务机关取得有关纳税凭证,因此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进行申报并办理抵免。

  166. 实施综合与分类税制后,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税收抵免有无变化,如何操作?

  答:此次税制改革,在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税收抵免规则总体不变,继续实行“分国不分项”办法。由于此次改革由原分类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的计算方法相应有所变化:

  (一)鉴于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均为累进税率,计算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额时,需将个人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分别合并后计算应纳税额。其他所得为比例税率,计算个人境内和境外应纳税额时,不需合并计算,依照税法规定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即可。

  根据新税法精神,个人同时有境内、外综合所得,合并后减去一个6万元和与本人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与改革前境内、外所得分别计税,分别减除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相比,新规定更加公平合理。

  (二)抵免限额的计算。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税收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另行规定。

  (三)抵免过程。居民个人在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地区)抵免限额的,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地区)抵免限额的,当年不需在中国补税,但当年没有抵免完毕的部分,在以后五个年度内延续抵免。

  167. 什么是经常居住地?

  答:如果您在中国境内申领了居住证的,那么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如果没有申领居住证,那您当前的实际居住地为经常居住地。

  168. 我今年刚毕业,实际工作月份数不满12个月,基本减除费用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税法规定,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的标准为6万元/年。

  169. 外国酒店在境内进行宣传抽奖活动,奖品是其他酒店的抵用券、消费券,是否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所以,外国酒店在境内进行宣传抽奖活动发放的消费券、抵用券,如果属于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70.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171. 我外婆将她名下的房产赠予给我,请问我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您的情况属于:外祖父母作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产赠予其外孙子女,该赠予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72. 2019年8月,我公司准备组织大客户年中答谢会,准备了每份价值5000元的伴手礼,包括2000元的购物卡和面值3000元的公司产品抵用券。请问我公司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你公司赠送的礼品中2000元的购物卡应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其余3000元的公司产品抵用券不属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

  173. 2019年8月,我所在的受雇单位为鼓励部分职工为公司融资进行担保,单位奖励每人2千元。我是单位办税专员,请问这部分支出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你单位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174. 2019年3月,我通过二级市场买入某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200000股。5月,我取得分红8000元。9月,我与配偶协议离婚,新三板股票分割过户100000股给前妻。请问我取得的分红如何计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及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2019年9月,您将新三板公司股票分割过户给前妻,属于股票转让行为。该分割转让的100000股股票对应的股息红利为4000元,应该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剩余的100000股继续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时再计算持股时间及具体的差别化政策。

  175. 我是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19年3月被一新三板挂牌公司吸收合并,该公司支付对价是新三板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我的股票来源不是从公开市场取得的,那么我是否可以享受差别化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的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来源包括以下几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及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您所说的情况属于: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差别化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76. 我分别于2018年1月和2018年8月通过员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某公司新三板挂牌前的股权各10000股。2019年3月公司挂牌成功。2019年5月我在二级市场卖出10000股,目前还剩10000股。2019年6月,我收到公司派发的股息3000元。请问我的股息如何计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您2019年5月卖出的股票视同为2018年1月取得,则该股票持有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对应的利息股息可以享受暂免征收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您剩余持有的10000股取得时间是2018年8月,分派股息时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等到你再次转让时才能确定持股时间及具体的差异化税收政策。

  17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是由新三板挂牌公司代扣代缴,还是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扣代缴?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再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取个人税款后,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最后由挂牌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178. 我2019年6月初买入某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当月底收到该公司派发的现金股利,2019年8月我卖出该股票。那我可以享受文件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再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分红派息时,您持股时间尚未满一个月,但您转让股票时,实际持股时间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可以享受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179. 我是某公司的员工,2013年通过员工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权,2019年1月份该公司在新三板挂牌,6月份公司分红,目前我持有股票没有卖出。像我这样的原始股东,2019年是否可以享受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期限已经超过1年,2019年取得挂牌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按照文件规定,享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80. 个人租房居住,已按照住房租金扣除。年度中间贷款买房,本年是否可以改为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81. 单位为员工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因公产生的通讯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82. 保险公司为推广品牌,开展赠险活动,客户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83. 单位招了临时工,付的钱是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184. 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居住时间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第二条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85. 个人投资者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有何个人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186. 我是个体工商户,听说今年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销售额标准提高到了每月10万元,那我们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不是也应该提高到每月10万?

  答:个人所得税制和增值税制存在较大差异,比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可以简单依据销售额进行征收管理、给予税收优惠,但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是对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和相关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额超过免税销售额标准后,要对全部销售额纳税,但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超过免征额的,只对免征额以外的部分征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单一的比例税率进行计税,一般实际税负与收入多少没有关系,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所得多的实际税负率也高。因此,增值税的“免税销售额标准”与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不能进行简单比较。

  2018年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对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已经给予一系列的减税政策: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除了可以适用6万元/年的减除费用(免征额)外,还适用更加优惠的税率表,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大部分纳税人税收负担明显下降。

  187.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扣缴单位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结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其中,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其中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188. 2019年以后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为确保新税法顺利平稳实施,稳定社会预期,让纳税人享受税改红利,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奖金全额除以12个月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以避免部分纳税人因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

  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在此情况下,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同时,如单独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因此,《通知》专门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请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请扣缴单位在发放奖金时注意把握,以便于纳 税人享受减税红利。

  189. 过渡期内,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怎么计税?

  答: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税。

  计算税款时,第一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商数,对照综合所得的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月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收入全额,乘以查找的适用税率,减去对应的一个速算扣除数,即为应纳税额。

  个人也可以选择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

  190.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正常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怎么计税?

  答:2019年1月1日起,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税款时,不再考虑当月正常工资收入是否低于5000元。主要原因是:高收入者往往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低收入者往往放弃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将全年一次性奖金直接并入综合所得征税,理论上,不再存在减除当月工资低于5000元差额的问题。

  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其低于5000元的差额,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时,不再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除。

  191. 为什么允许个人放弃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答: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的优势是单独计税,不与当年综合所得合并算税,从而“分拆”收入降低适用税率。但对于低收入者而言,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反而有可能增加其税负。例如,某人每月工资收入3000元,年终有2万元的年终奖金,全年收入低于6万元。如其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需要缴纳600元个人所得税,放弃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即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则全年无需纳税。

  综上,对于低收入者而言,放弃此项政策反而更加有利。

  192. 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怎么计税?

  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通过股权激励方式,将个人利益与公司发展业绩“绑在一起”,让个人分享公司发展成果,增强对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向心力”。个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是个人任职受雇的一种报酬方式,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2005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印发多份政策文件,明确了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总体思路是将股权激励所得在不超过12个月(最多为12个月)的期限内分摊计税。

  2019年实施新税制后,为保证税收政策延续性,对股权激励所得的计税方法给予三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的税收政策暂维持不变。

  由于改革后综合所得的税率表为年度税率表,股权激励所得直接适用年度税率表,客观上相当于原来按12个月分摊计税的政策效果。因此,在过渡期内,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中的上述股权激励收入,为减除行权成本后的收入余额。

  193. 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或者两项以上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算税?

  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形式较多,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奖励等多种形式。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项)以上股权激励,其取得第一次或者第一项股权激励所得时,按照以下公式计税: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取得两次(项)以上股权激励所得时,将纳税年度内各次(项)股权激励所得合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减去本年度此前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的差额,为本次(项)股权激励所得的应纳税额。

  194. 个人取得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所得,怎么计税?

  答:个人取得符合规定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实行递延纳税,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其中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凡不符合上述递延纳税条件的,个人应在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时,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执行。

  195. 个人和单位缴存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有没有变化?

  答:税制改革后,单位和个人缴存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没有变化,仍然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上述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

  196.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税?

  答:为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安置有关人员,对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平移原计税方法,即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超过3倍以上数额的一次性补偿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97. 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津补贴,是否继续给予免税优惠?

  答:税制改革前,用人单位为外籍个人实报实销或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以及外籍个人发生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后,新增的子女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在内容上与上述相关补贴性质类似。为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统一内外人员待遇,对上述外籍个人的8项补贴设置3年过渡期。即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上述两类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3项津补贴免税政策。

  198. 此次实施条例有哪些重要修改?

  答:(1)完善无住所个人纳税义务,优化吸引境外人才规定。无住所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由1年调整为183天后,为吸引人才,实施条例进一步给予优惠:

  一是延长享受优惠年限。将无住所个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申报纳税的境内居住时间,由“居住满五年”延长为“居住满六年”;

  二是新增单次离境30天规则。在计算上述“居住满六年”时,对于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重新起算上述“居住满六年”的连续年限;

  三是简化享受优惠程序。将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满六年”期间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税优惠,由审批改为备案方式,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

  (2)完善应税所得相关规定。一是完善经营所得范围,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等概念写入实施条例,便于纳税人遵从。二是修改完善财产转让所得等项目,将个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明确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进一步降低税负;三是适应分类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所带来的计税规则的变化,完善境外所得计税方法和税收抵免制度。

  (3)适应综合税制要求,完善税收征管相关规定。增加了一系列征管配套措施,包括: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情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专项附加扣除的联合惩戒等,全面支撑新税制的落地。

  199. 如何判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由于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这一判定规则中,“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是判定有住所的原因条件,“习惯性居住”是判定有住所的结果条件。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纳税人“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具体情况,综合判定是否属于“习惯性居住”这一状态。

  “习惯性居住”,相当于定居的概念,指的是个人在较长时间内,相对稳定地在一地居住。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虽然在境内居住,但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准备回境外居住的,不属于在境内习惯性居住。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有住所”并不等于“有房产”。

  200. 外籍个人来华判定居民身份的时间由一年改为183天后,为吸引外籍人才,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哪些优惠规定?

  答: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无住所个人来华判定为税收居民的时间,由原来一年调整为183天,这一调整主要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为进一步表明中国政府吸引外资、吸引外籍人才的立场不变,实施条例延续了原来对无住所个人来中国境内短于五年对其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不征税的规定,同时参考国际惯例对外籍人员在一定年限内(又称“临时税收居民”)给予税收优惠的作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此进行了优化完善:

  一是将无住所个人全球所得申报纳税的境内居住时间由“居住满五年”延长为“居住满六年”,向全世界释放中国税收改革持续吸引各方面人才的积极信号;

  二是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境外且由境外支付的所得,免予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在上述“居住满六年”的任一年度中,在一年内累计不满183天,或者其间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居住满六年”的连续年限将重新起算。

  201. 对经营所得怎么计税?

  答: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为“先分后税”,具体如下:

  一是经营所得的纳税人是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本身是上述投资者借以开展经营活动的载体,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本身不直接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二是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作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的经营载体,其本身是一个经营机构。计税时,先以该经营机构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等之后,其余额为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层面的应税所得,这是一项税前所得。

  三是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从其所投资的个体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取得税前所得后,如果本人没有综合所得,可以比照综合所得相关规定,减去每年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之后,由个人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202.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哪些内容?

  答: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目前主要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试点阶段,未全面实施),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203. 为什么对纳税调整税款征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

  答:避税不同于偷税,避税的有关交易或安排不直接违反税法具体条款,但不符合税收立法意图;偷税则是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造成少缴税款。

  基于二者性质不同,对避税的纳税调整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实施条例规定,对纳税调整的税款,加收利息。

  204. 为什么要求自然人实名办税,如何操作?

  答: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新税制实施后,专项附加扣除、退税等业务需要方便、快捷、高效地在网上、掌上办理,这就要求纳税人身份和申报信息真实有效,实名办税是基础保障条件。新税法建立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以有效识别纳税人真实身份,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因此,纳税人在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均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在网上注册时,也需实名注册。

  205. 为什么要建立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答: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是建立“一人式”纳税档案,归集个人相关收入、扣除、纳税等各项涉税信息的基础,也是税务机关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基础。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提供其纳税人识别号。

  206.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现有关纳税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有关纳税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修改、谁负责”进行处理。

  一是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的信息。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扣缴义务人掌握的情况不符的,扣缴义务人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无权修改,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及时处理。

  二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的本人信息、所得、税款等与实际不符的,有权提请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可以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明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有利于维护纳税人合法税收权益,保证税收信息的真实完整。

  207. 根据《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符合政策要求的纳税人享受优惠前是否要先进行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应于发放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