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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综合所得计税方式,将工资薪金、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稿酬合并为综合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有关规定,工资薪金、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稿酬于发放时进行预扣预缴个税,年终汇算清缴时再合并全年收入按综合所得计税,多退少补。

一、学生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税

根据劳务费缴税规则,单笔劳务报酬收入超过800元就要扣税。扣税公式如下:

劳务报酬应纳税额(4000元以内)=(劳务报酬-800)*20%

劳务报酬应纳税额(超过4000元)=劳务报酬×(1-20%)*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即当月劳务费收入总额在4000元以下的,超过800元的部分按20%税率计税;在4000元以上的,劳务费收入总额扣除20%费用后,按下表税率计算税额。

举例:

A同学应收到学校发放的劳务700元,未达800元,本次预扣预缴个税为0,实际收到劳酬700元;

B同学应收到学校发放的劳务1000元,超过800元,累计预扣预缴个税为(1000-800)*20%=40元,本次预扣预缴个税40元,实际收到劳酬960元;

C同学应收到学校发放的劳务共5000元,累计预扣预缴个税为5000*(1-20%)*20%=800元,扣除速算扣除数0元,本次预扣预缴个税800元,实际收到劳酬4200元。

温馨提示:

1.目前学校发放的各类奖、助学金、报销不计算在劳务报酬中,不扣税,若有扣税会在项目中说明。

2.计税时按照学生当月所获得的劳务总和计算,学生不同岗位所获的各项劳务均需累加后计算税额。

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当年年度结束后,学生需于次年3月至6月期间自行登陆“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前一年度个税汇算清缴,如果当年全部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稿酬及特许权四项收入总和)减去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结果小于6万元,则当年无需纳税,之前预扣预缴的税金都可以退回;如果大于6万元,对已经缴纳的税金进行多退少补。具体可自行上网搜索个人所得税退税指南进行操作。

以上材料均根据目前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和操作整理,若政策有更新,请以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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