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认证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加拿大驻华使领馆电话 › 公证/认证 |
领事认证简介 根据2016年3月1日生效的《领事认证办法》规定,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 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其他国家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法律效力。 驻加拿大大使馆、总领事馆可以为由加公证机构出具,并经加外交部或有关省(地区)政府指定部门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 申办领事认证须知 一、申请条件 需认证的文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文书由加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加外交部或有关省(地区)政府指定部门认证; (二)文书真实、合法,没有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三)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及以上的,应装订成册(注:以订书钉装订的不予受理),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金属孔钉(eyelet)装订、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一)有关文书应当首先由当地公证员(Notary Public)、律师或监誓员(Commissioner of Oaths)办妥公证。 (二)经中国驻加使馆领区(请点击此处查看驻加使领馆领区划分一览表)内公证机构公证后,有关文书需送加拿大外交部认证。办妥加方认证后,申请人根据所在领区,将文书再送中国驻加拿大大使馆办理认证手续。 (三)经驻加总领馆领区内公证机构公证后,有关文书则送交相关省(地区)政府指定部门认证。办妥加方认证后,申请人根据所在领区,将文书再送相应的中国驻加总领馆办理认证手续。 加方认证机构联系方法可参见加外交部及有关省(地区)政府认证办公室联系方式(附后)。 三、须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真实、完整、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一份(请点击此处下载)。 (二)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当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带照片页的复印件(如护照)。 (四)非加拿大公民的申请人,提交在加拿大合法居留证件(如枫叶卡、学习许可或工作许可)的原件(核后退回)及其复印件。 (五)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如护照)和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如办理公司文件的认证,还应提交公司法人代表的护照、居留证件复印件及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公司文件。 (七)使领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申请方式 (一)当事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递交申请。不接受邮寄申请。 (二)如有需要,当事人须根据大使馆(或总领事馆)通知前往面谈。 五、办理时间 (一)正常办理:第4个工作日取证。 (二)加急服务:需2个工作日,即第3个工作日取证。 (三)特急服务:需1个工作日,即第2个工作日取证。 注:如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经使领馆同意后可办理急件。因补充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六、认证费用及收费方式 (一)在取证单标注的日期,由申请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取证单原件交费并领取证件。逾期6个月不取,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将销毁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正常办理: 1.中国公民:民事类认证:每份10加元;商事类认证:每份20加元。 2.外国公民:民事类认证:每份30加元;商事类认证:每份60加元。 (三)加急服务:每份加收35加元。 (四)特急服务:每份加收50加元。 (五)接受银行借记卡(Debit Card),不接受现金、信用卡和个人支票。 七、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相关文书已经所在国外交部或有权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认证; (二)文书真实、合法,没有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三)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采用火漆加封、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不易被拆换的方式进行装订。 (四)根据国内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到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无配偶证明,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因此,上述证明自出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当事人需重新办理。 (五)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六)驻加使领馆对于申办认证的文件,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包括当地的公证或认证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情形的,认证申请将不被受理。 (七)领事官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认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八)经领事认证的文书内容被更改、替换的,领事认证无效。 (九)经驻外使领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更改或替换。因申请人自行更改或替换文件引起的问题及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十)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的具体要求以该馆办证须知为准。 八、常见问答 (一)国外文书送至中国境内使用必须办理领事认证吗? 领事认证是世界各国为了相互便利文书往来而在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国际惯例。目前,除中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有“免除认证”的条款外,中国尚未与任何国家签订互免领事认证的双边条约或协定。送至中国境内使用的外国民商事文书,一般需办理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二)国外文书送至中国境内使用,是否可以只办理中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不可以。有关文书应当先办妥当地主管机关的公证、认证手续后,再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领事认证。 (三)送至中国境内使用的外国文书,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领事认证所需材料是什么? 无论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其送至中国境内使用的外国文书,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领事认证所需材料如下: 1、当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其办妥驻在国主管机关公证认证手续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不可拆开原装订);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如办理公司文件认证,还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护照复印件及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公司文件; 4、填写真实、完整、准确的申请表; 5、领事认证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持外国文书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领事认证的程序是什么? 送至中国境内使用的外国民商事文书,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领事认证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有关文书应当先由所在国当地公证机构或证明机构办理公证或证明; 2、申请人向所在国外交部或有权办理认证的机构申办所在国认证; 3、申请人向所在领区的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领事馆)申办领事认证。 (五)持外国文书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一般需要4个工作日方可办妥。如申请人急用,经中国驻外使领馆同意后可办理急件,申请人须支付急件费。 (六)中国驻外使领馆可否为由当地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领事认证? 无论死者是否为中国公民,如果有关死亡证明需送至中国境内使用,在办妥当地公证认证手续后,中国驻外使领馆可应申请为其办理领事认证。 (七)中国公民张先生欲为其出生在国外的孩子在中国内地办理户口手续,中国内地公安机关要求其出示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孩子的出生证明,应该怎么办? 张先生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在该国办妥孩子的出生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后,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申办领事认证。 (八)旅居某国的中国公民荣先生希望将当地的英文公证文书送至中国境内使用,询问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能否为其办理领事认证? 荣先生可在上述英文公证文书办妥当地认证机构的认证手续后,再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申办领事认证,中国使领馆将依法决定是否办理。 (九)旅居某国的中国公民李先生在当地大学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想在中国境内谋职,询问该毕业证书如何申请领事认证? 中国公民在国外取得的毕业证书,应先办妥当地主管机关的公证认证手续,再向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申请办理领事认证。此外,亦可回国后在国内办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 (十)旅居澳大利亚的中国公民王某和李某在当地主管机关办理结婚手续后, 因准备在中国内地购买房产,询问其结婚证可否直接在中国内地使用? 中国公民在澳大利亚依法办理的结婚证,不可直接在中国内地使用。当事人应先在当地办妥结婚证的公证认证手续后,根据其所属领区,向中国驻澳大利亚使领馆申请办理领事认证后,方可在中国内地使用。 (十一)中国国内出具的公证书、商业证明等,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中国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者商业文书在送往国外使用前,应当先办理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再根据文书使用国和其驻华使领馆的要求,办理该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也可能无需办理该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文书使用国即可接受该文书。 中国外交部及有关驻华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的具体要求,请访问http://cs.mfa.gov.cn/zggmcg/lsrz/。 (十二)国内出具的公证书未办理认证带到国外,是否可以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领事认证? 中国驻外使领馆不受理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商业证明的领事认证申请。当事人应将文书送回国内办理外交部领事司或地方外办认证,及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当事人不便回国的,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代理有关手续。 附:加拿大外交部及各省(地区)政府认证办公室联系方式 (仅供参考) 加拿大外交部认证办公室: Authentication and Service of Documents Section (JLAC) Foreign Affair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Canada For Mailing application:125 Sussex Drive, Ottawa, Ontario, Canada K1A 0G2 For Walk-in application: 111 Sussex Drive, Ottawa, Ontario Tel:1-800-267-8376 (Toll Free in Canada) 613-944-4000 (in the National Capital Region and outside Canada) 613-944-9136 (TTY for the deaf) 各省(地区)政府认证办公室 Ontario: Ministry of Government Services 6th Floor, 700 University Ave, Toronto,Ontario M7A 2S4 Tel: 416-3258416 Fax: 416-3258434 Manitoba: Department of consumer and corporate affairs Room 1034, 10th Floor, 405 Broadway Winnipeg, Manitoba R3C 3L6 Tel: 204-9452654 British Columbia: Order in Council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Attorney General Room 208A 553 Superior St. Victoria, British Columbia V8V 1X4 Tel: 250-387-4376 Fax: 250-387-4349 Yukon: 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211 Hawkins St. Whitehorse, Yukon Y1A 1X3 Tel:867-667-5121Fax:867-393-6201 Alberta: Deputy Provincial Secretary’ Office Room 111, 9833-109 St. Edmonton, Alberta T5K 2E8 Tel: 780-4275069, 3100000, 3104455 Saskatchewan: Ministry of Justice and Attorney General, Authentication Services 800-1874 Searth Street, ReginaSK, S4P 4B3 Tel:306-7873899 Quebec: Secretaire de la Chambre des Notaires du Quebec 600-1801 avenue McGill College, Montreal, QC H3A 0A7 Tel:514-8791793 New Brunswick: Office of the Lieutenant-Governor P.O. Box 6000, Fredericton, N.B. E3B 5H1 Newfoundland: Office of the Lieutenant-Governor, Government House, P.O. Box 5517, St. John’s, Newfoundland Northwest Territories: Legal Registri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1st Floor, Sourt M. Hodgson Building, 5009-49th Street PO BOX 1320, Yellowknife, N.T. X1A 2L9 |
今日新闻 |
推荐新闻 |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