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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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4-07-06 09: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洪湖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洪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4月3日

 

洪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编制依据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2.2  市防办主要职责

2.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2.4  市流域、中心城区防汛抗旱和抢险、分洪转移指挥机构

2.5  乡镇区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6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7  工作组、专家组

2.8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3  雨情汛情旱情应急分级

3.1  基本自然特征

3.2  降雨量分级

3.3  汛情水位分级

3.4  旱情等级划分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预防准备

4.2  监测预报

4.3  预警分级与发布

4.4  预警行动

4.5  预警支持系统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2  四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二级响应

5.5  一级响应

5.6  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5.7  信息报送和处理

5.8  指挥和调度

5.9  抢险救灾

5.10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12  社会力量动员

5.13  信息发布

5.14  应急结束

6  应急抢险救援

6.1  应急抢险救援基本要求

6.2  应急抢险救援力量

6.3  应急抢险救援实施

6.4  应急抢险救援结束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通信保障

7.5  医疗保障

7.6  交通保障

7.7  治安保障

7.8  信息技术保障

7.9  电力及能源保障

8  善后工作

8.1  人员安置与救助

8.2  水毁工程修复

8.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及维修

8.4  分洪区运用补偿

8.5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8.6  调查核实灾情

8.7  灾后恢复重建

8.8  保险赔偿

8.9  总结评估

8.10  省内外沟通与协作

8.11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健全防汛抗旱应急管理体系,科学、有序、高效应对水旱及其衍生灾害,最大程度降低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由暴雨、洪水、干旱等引发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1.3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荆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荆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洪湖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第一位并落到实处。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救灾理念,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党的领导下,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属地管理为主,全市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坚持政府主导、军地协作。坚持在政府的主导下,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形成公众参与、军民联防、警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防汛抗旱工作格局。

(4)坚持全面统筹、精准调度。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抗旱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5)坚持科学应对、高效处置。坚持全面监测、精准预判、及时预警、快速响应,科学调度、优化配置、高效应对。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市防汛抗旱防范和应对工作。长江、东荆河、四湖三个流域分别设立防汛指挥部,负责本流域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旱防范和应对工作。各乡镇区街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防汛抗旱防范和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防范和应对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是市委、市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指组成如下:

市防指指挥长:由市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

市防指副指挥长:由其他市“四大家”领导,市人武部政委,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担任。

市防指成员单位: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应急局、市水利湖泊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洪湖市分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供电公司、市气象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通信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邮政公司、市供销社、市石油公司、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水文局、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洪湖分局、湖北省洪湖分蓄洪区工程管理局洪湖分局、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洪湖东荆河管理分局、洪湖市四湖管护中心、荆州市新滩口水利工程管理处、荆州市高潭口水利工程管理处、荆州市四湖工程管理局腰口水利工程管理所等。

市防指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荆州市委市政府及洪湖市委市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安排部署全年防汛抗旱工作;

(2)研究制定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

(3)组织制定长江、东荆河、四湖流域(含洪湖、下内荆河、洪排河、沙套湖、五丰河、三八湖、洪狮大垸、新滩园区)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洪湖分蓄洪区运用预案,洪湖市城市防洪排涝预案及辖区内跨乡镇区街道行政区划的防洪排涝、调水方案;

(4)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全市防汛抗旱责任;

(5)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

(6)组织、指导和检查分蓄洪区安全建设、管理运用和补偿工作;

(7)统一调控和调度运用重要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

(8)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9)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2  市防办主要职责

市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按照市防指领导指示,做好检查、督促、协调、落实工作。市防办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市水利湖泊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市水利湖泊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市应急局、市水利湖泊局在工作上互相配合,分别做好上级部门指令传递、信息共享等工作。

(1)负责拟订全市有关防汛抗旱的方针政策并贯彻实施;

(2)组织拟订防汛抗旱相关制度,组织编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督促、指导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制定和实施防汛抗旱相关预案;

(3)掌握全市防汛抗旱动态、水旱灾情,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新闻报道工作;

(4)组织汛期值班值守及会商,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协调、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市防指工作部署;

(5)督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江河湖和分蓄洪区范围内行洪障碍;

(6)负责编制中央、省、市应急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计划,协调、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配和管理;

(7)负责与各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协调、联络工作,传达并监督落实市防指有关指令和要求;

(8)组织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9)组织核查灾情并统一发布;

(10)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11)组织、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教育培训和演练等;

(12)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

2.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防指成员单位是市防汛抗旱组织指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高质量完成防汛抗旱各项工作任务。

(1)市人武部:负责民兵预备役应急抢险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根据上级指示,协调、组织参加洪湖市抗洪抢险部队的行动。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市纪委监委:负责防指指令落实的监督、检查及执纪问责工作。

(4)市委组织部:负责按市防指要求调配全市党组织党员干部参与防汛抗旱工作,并对党员干部防汛表现进行考核奖惩。

(5)市应急局:承担市防办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预警平台,建立灾情预报预警制度,依法统计、上报、发布灾情;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中央、省、荆州市和洪湖市救灾款物,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统一指导、协调、指挥全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市水利湖泊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洪湖市重要江河湖库、分蓄洪区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分蓄洪区安全转移预案;承担水情旱情的监测预警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趋势分析和水利工程调度,负责跨区域水利调度运用的协调;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排涝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各地及时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加强防汛抗旱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督导清除江河湖库和分蓄洪区内的行洪障碍;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7)市发改局:负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计划,参与防汛抗旱相关物资的组织调配。

(8)市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争取中央、省级资金支持,统筹做好中央和省级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工作,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防汛抗旱物资、设备运输、交通保障和分洪人员转移保障,组织、指导、协调做好公路、水运等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协调长江海事部门做好汛期船舶调度及水上通航安全保障。

(10)市住建局:负责城市防洪排涝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城市防洪防御工作,负责中心城区防洪排涝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灾保安,负责监管建筑工程汛期生产安全。

(11)市人社局:负责指导、协调事业单位防汛抗旱人才队伍建设、考核奖惩工作。

(1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参与地质灾害、洪水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现场指挥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1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调查、整理和报告农业旱、涝灾情信息;督促指导农业防汛抗旱救灾、生产恢复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节水农业技术;负责防汛抗旱农机的筹集调配;抗旱期间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14)市科技经信局: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电力调配工作,协调组织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

(1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安全转移期间交通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转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保障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16)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加强防洪避险知识宣传,做好教育系统防汛救灾、应急演练、沟通协调及信息报送;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17)市卫健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血吸虫疫区人畜防治、饮用水安全监测和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转送、医疗救护以及急需药品和医疗物资的紧急调配等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灾区疫情和防治信息,并组织全市卫健部门赴灾区开展工作。

(18)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增强村(居)民委员会应急能力;指导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救灾捐赠活动;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因水旱灾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纳入社会救助。

(19)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测工作,参与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市场供应工作。

(20)市文旅局:负责指导、协调旅游行业、广播电视系统、体育场馆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区洪涝灾情预警、应急演练、防灾减灾和人员安全保障工作;参与全市防汛抗旱宣传工作。

(21)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洪湖市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及时发布水质监测预警信息,参与生态调水应急处置。

(22)市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各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通过实地核查,了解农户房屋和供水设施受损及特色产业受灾情况,开展生产自救及重点户帮扶工作。

(23)市供电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抗旱应急工作、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24)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负责提供气象干旱监测信息;从气象角度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号,参与防汛抗旱会商研判,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抗旱期间提供天气形势指导,配合市农业局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25)市电信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电信畅通和分蓄洪区分洪后电信恢复。

(26)市移动通信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期间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重点工程移动通信通畅。

(27)市联通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期间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重点工程联通通信通畅。

(28)市邮政公司: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邮政通信保障工作以及分蓄洪区分洪后邮政通信保障恢复工作。

(29)市供销社:负责相关防汛抗旱物资组织筹备、调配和供应工作。

(30)市石油公司:负责防汛抗旱燃料供应。

(31)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援行动。

(32)市水文局:负责全市重点河、湖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监测范围内的主要河流水雨情、土壤墒情等水文信息及趋势分析预报。

(33)荆州市长江河道管理局洪湖分局:负责长江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长江流域防汛抗旱日常工作。

(34)湖北省洪湖分蓄洪区工程管理局洪湖分局:负责洪湖分蓄洪区洪湖区域防汛抗旱日常工作。

(35)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洪湖东荆河管理分局:负责东荆河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洪湖东荆河流域防汛抗旱日常工作。

(36)洪湖市四湖管护中心:负责洪湖市四湖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我市四湖流域防汛抗旱日常工作。

(37)荆州市新滩口水利工程管理处:负责长江新滩口排水闸、新滩口泵站、新滩口船闸及管理堤段防汛抗旱工作。

(38)荆州市高潭口水利工程管理处:负责东荆河高潭口泵站、高潭口二站及管理堤段防汛抗旱工作。

(39)荆州市四湖工程管理局腰口水利工程管理所:负责腰口泵站、腰口防洪闸及管理堤段防汛工作。

2.4  市流域、中心城区防汛抗旱和抢险、分洪转移指挥机构

设置市流域、中心城区防汛抗旱和抢险、分洪转移指挥机构,包含洪湖市长江防汛指挥部、洪湖市东荆河防汛指挥部、洪湖市四湖防汛指挥部(下设下内荆河、洪排河、洪湖围堤、洪狮围堤、沙套湖、三八湖、新滩园区防汛指挥分部)、洪湖市分蓄洪区分洪转移指挥部、洪湖市城市防洪排涝指挥部、洪湖市民兵预备役应急抢险指挥部。在市防指统一领导下,分别负责组织指挥所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分洪转移工作。

市流域、中心城区防汛抗旱和抢险、分洪转移指挥机构成员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人武部、市检察院、市法院、市纪委监委及有关部门、有关乡镇区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具体由市防指每年发文明确,其办事机构设在各流域工程管理单位及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制定相应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及转移安置措施、组织善后处置等。

2.5  乡镇区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乡镇区街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具体由各地防指每年发文明确。

主要职责:在市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督促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6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其他有防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在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防汛任务的在建工程业主单位,汛期应成立相应的防汛机构,负责工程的防汛保安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7  工作组、专家组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需要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工作组,成员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指导、督促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专家组,明确专家组组长,成员由防汛抗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成立后,根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作安排或防汛抗旱工作需要,进驻防办或防汛抗洪抗旱现场,参与会商,为防汛抗旱指挥重大决策、险情应急处置等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2.8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市防办与应急、水利湖泊、水文、气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住建、文旅、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通信、能源、电力等部门建立响应值守、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防汛抗旱形势,实时共享监测预报预警和调度信息,开展联合防灾救灾综合演练、督查检查等。

3  雨情汛情旱情应急分级

3.1  基本自然特征

我市地处江汉平原东南端,四湖水系下游。地跨东经113°17′19″~114°05′12″,北纬29°38′38″~30°05′12″。东西长94km,南北宽62km。总面积2519km2,其中干堤内面积2298km2,常用耕地面积114.79万亩,湖泊面积488.8km2。

我市东南临长江,北靠东荆河,西与四湖水系相连,地势自西北向东南呈缓倾斜,形成南北高、中间低,开阔而平坦的地貌,一般地面高程在23.00~28.00m(吴淞高程)之间,最高是螺山主峰60.48m,最低是沙套湖湖底17.9m。洪排河、四湖总干渠从西至东横贯其中,将版图分割成三块,形成了沿洪湖、隔堤北、下内荆河三大排灌区。其中,沿洪湖灌区面积26.1万亩,隔堤北灌区面积61.69万亩,下内荆河灌区面积81.4万亩。全市多年平均降水量1418.6mm,最大年降水量2309.4mm(1954年),最小年降水量774.4mm(1968年),但降雨时空分布不均,4—8月降水量占全年的62.6%,且雨洪同步,极易形成洪涝灾害。我市入梅时间一般在6月中下旬,出梅时间一般在7月中旬前后。

全市现有防汛堤段762km,其中长江干堤135.55km,东荆河堤91.05km,洪湖围堤95.446km,洪湖分蓄洪区主隔堤37km,小港以下内荆河两岸堤167.8km,其它民垸堤235.154km。

3.2  降雨量分级

依据一日(本日8时至次日8时)降雨多少进行雨量分级,降雨量单位:mm。

日降雨量分级表

一日

降雨量

<10

10—25

25—50

50—100

100—200

>200

降雨量分级

小雨

中雨

大雨

暴雨

大暴雨

特大

暴雨

暴雨:24小时降雨量大于等于50mm的降雨。按降水强度分三个等级:12小时降雨量30—69.9mm或24小时降雨量50—99.9mm的降雨过程为暴雨;12小时降雨量70—139.9mm或24小时内降雨量100—249.9mm的降雨过程为大暴雨;12小时降雨量大于等于140mm或24小时内降雨量大于等于250mm的降雨过程为特大暴雨。

3.3  汛情水位分级

根据我市汛情特点,将防汛水位标准分为三级,分别为:设防水位、警戒水位、保证水位。我市三个流域防汛水位标准如下表,水准基面吴淞高程,单位:m。

(1)长江防汛水位标准

观测站

设防水位

警戒水位

保证水位

螺  山

31.00

32.00

34.01

(2)东荆河防汛水位标准

观测站

设防水位

警戒水位

保证水位

郭 口

34.00

35.20

36.75

万家坝

32.00

33.30

35.41

中岭闸

30.50

31.80

32.90

黄家口

29.50

31.00

31.80

唐 咀

28.50

29.50

30.53

民生闸

28.00

29.00

30.52

(3)四湖防汛水位标准

洪湖围堤

观测站

设防水位

警戒水位

保证水位

挖沟咀

25.80

26.20

27.00

下内荆河

观测站

设防水位

警戒水位

保证水位

乌林文桥站

25.50

26.00

26.50

洪排河

观测站

设防水位

警戒水位

保证水位

万电站

25.80

26.20

26.50

沙套湖

观测站

设防水位

警戒水位

保证水位

新滩仰口尖闸

24.50

25.00

25.50

3.4  旱情等级划分

干旱是长期少雨而空气干燥导致土壤缺水的气候现象。故连续无雨日、作物受旱面积百分率和人畜饮水困难率是主要指标。

农业干旱指数和农业干旱等级表

等级

 

指标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特大)

干旱

连续无雨日

10—20

21—30

>31

作物受旱面积百分率(%)

<30

31—50

>51

人畜饮水困难率(%)

10—20

21—40

>41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为21%—40%。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预防准备

4.1.1  责任落实。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旱责任制,确保防汛抗旱责任全覆盖、无盲区。洪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含各流域防汛指挥部)、洪湖市分蓄洪区分洪转移指挥部组成人员和各堤段防汛抗旱负责人由市防指发文明确,并向社会公布。各乡镇区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责任人每年汛前报市防指备案。

4.1.2  工程准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洪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有堤防防护的地区做好及时封闭穿越堤防输水涵闸和交通闸口的准备;对在建的防洪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1.3  预案完善。制定危险区域群众安全避险预案,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排涝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抗旱工程设施调度规程、堤防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分蓄洪区运用预案和抗旱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制定江河堤防险工险段抢险预案;制定堤防溃口抢险预案。

4.1.4  物料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物料,合理配置;重点险工险段的备用抢险物料应运抵现场;易旱地区应储备抗旱所需器材。

4.1.5  通信保障。对防汛通信专网、分蓄洪区预警反馈系统组织分级检查维修,保证处于完好状态;除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外,应确保测报站网及时传递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防汛指令。

4.1.6  汛前检查。实行以查思想、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发现防汛抗旱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4.1.7  风险排查。加强江河湖及地质灾害区域排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进行登记、评估、发布和整改,消除和控制风险。

4.1.8  培训演练。各地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专业队员及有关人员培训;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汛抗旱责任部门和单位应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以上培训和演练每年至少一次。

4.1.9  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所属网站、新媒体等,普及防汛抗旱知识,增强全民水旱灾害防御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1.10  巨灾保险。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保险。

4.1.11  加强值守。各地防办和有关防指成员单位汛期应按照“在岗、在职、在责”要求,实行领导在岗带班的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变化,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4.2  监测预报

4.2.1  雨情信息

(1)常规报送:市气象局汛期每日上午8时向市防办提供过去24小时降水实况和至少未来72小时降水预报。

(2)应急报送:当降雨量6小时超过200毫米时,市气象局应将雨情信息及时报送市防办,必要时加密报送,并滚动报送每3小时天气预报信息。如国家气象站实测降雨量超五年一遇以上量级,需作出特别说明。

4.2.2  水情信息

市水利湖泊局、市水文局汛期每日上午8时向市防办提供重要江河湖主要水文站点信息,必要时加密报送;当市内江河、重点中小河流、湖泊发生超特征值洪水时,应将水情信息在1小时内报市防办;洪水预报发布后,应在1小时内将洪水预报单报市防办;当监测研判洪水持续上涨时,市水利湖泊局、市水文局应主动与市防办联系对接。

4.2.3  涝情信息

市住建局在城市发生严重内涝时,应及时将内涝发生区域、受灾情况等相关信息报送市防办;市农业农村局应将农作物渍涝区域、受灾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市防办。

4.2.4  旱情信息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降雨等信息;市水利湖泊局、市水文局负责统计提供监测范围内的主要江河水位流量、主要湖泊蓄水情况等信息;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土壤墒情信息及农业生产旱情信息;市住建局、市水利湖泊局负责监测人畜临时饮水困难等信息;其他旱情信息根据实际需要由各相关成员单位提供。

4.2.5  供水水质信息

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洪湖市分局负责监测江河湖供水水质,当发生较重污染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市防办。

4.2.6  工情、险情信息

市水利湖泊局及有关市防指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防办提供主要堤防、涵闸、泵站、湖泊、拦河坝等涉水工程调度、运行或出险情况;当以上工程发生险情后,应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市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做好险情核实、处置等续报工作。

4.2.7  水旱灾情信息

灾情发生后,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各地防办应及时收集、核查、统计本部门、本辖区水旱灾情信息,全面掌握灾情,及时向市防办报送。

当区域发生突发重大灾情时,所在地的乡镇区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灾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告市防办。

4.2.8  蓄滞洪区运用信息

在启用蓄滞洪区前,相关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将蓄滞洪区运用方案报市防办,并做好后续工作直至运用结束。

4.3  预警分级与发布

4.3.1  预警分级

预警包括暴雨预警、洪水预警、干旱预警,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4.3.2  预警发布

暴雨、气象干旱预警由市气象局确定发布,洪水、干旱预警由市水利湖泊局确定发布。各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均应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通报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

4.4  预警行动

预警发布后,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关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1)三级、四级预警期间,加强监测、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灾害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级别,定期发布预测结果,进行避险宣传等。

(2)一级、二级预警期间,除做好上述措施外,还应责令特定职责人员、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后备人员做好准备;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随时投入使用;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油等重要设施安全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水旱灾害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洪涝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4.1  暴雨预警

(1)当预报将出现暴雨天气时,市气象局应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将出现的暴雨量级和影响区域,为提前防范提供依据。

(2)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渍涝灾害预警范围、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渍涝灾害信息,做好抢排有关准备,并根据需要,通知低洼区域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

(3)市气象局应跟踪分析暴雨天气发展趋势,滚动发布最新天气预报,及时发布暴雨灾害预警信号,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的标准和流程,电话“叫应”本级党政领导和防办。

4.4.2  洪水预警

(1)当江河湖即将发生洪水时,市水利湖泊局、市水文局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将出现的最高水位和最大流量以及洪水走势等情况,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瞥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市水利湖泊局、市水文局应跟踪分析江河湖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加密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4.4.3  干旱灾害预警

(1)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实时掌握旱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5  预警支持系统

应急部门会同气象、水利湖泊、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建立统一的防汛抗旱预警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制度,健全防汛抗旱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范围以及应急工作的紧要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响应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等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5.1.2  进入汛期、旱期,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险情,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根据《洪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规则》,市防办下设工作组,在汛期各工作组按照职责要求开展工作。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前,由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启动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工作组集中办公,按市防指领导意见开展工作。

5.1.3  市防指负责全市防汛抗旱调度的统一指挥。市水利湖泊局及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按规程负责相关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洪湖分蓄洪区的运用由上级防指决定。当江河湖泊发生大洪水,需要运用洲滩民垸调蓄洪水时,由市防指分级上报由省防指决定。

5.1.4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事发地乡镇区街道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先期处置,并及时按规定上报。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工作。

5.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报告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利工程设施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在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5.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5.2  四级响应

5.2.1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综合会商研判后,由市防办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报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

(1)一个或多个流域发生小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达到或超过设防水位。

(2)5个以上乡镇区街道发生中度涝灾;

(3)5个以上乡镇区街道发生中度干旱;

(4)因强降雨,导致中心城镇内涝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5)根据气象监测预报,过去24小时全市5个以上乡镇区街道出现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雨仍将持续,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6)根据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全市5个以上乡镇区街道将出现大暴雨天气,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7)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5.2.2  四级响应行动

(1)由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重要事项提请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研究部署。

(2)市防办负责发布汛、旱情通报。应急响应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荆州市、省防办。

(3)市防办组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密切注意汛情、旱情和灾情的变化。市应急局、市水利湖泊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有水利工程管理职责的市防指成员单位,以及市防办确定的有关单位加强24小时值班,全力支持和参与防汛抗旱工作。

(5)市防办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具体协调和督导,抓好重点工程调度。

(6)各流域、各乡镇区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预案和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组织布防、抢险或组织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市防办。

5.3  三级响应

5.3.1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综合会商研判后,由市防办提出建议,报市防指分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1)一个或多个流域发生中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

(2)10个以上乡镇区街道发生严重涝灾;

(3)10个以上乡镇区街道发生严重干旱;

(4)因强降雨,导致中心城区内涝对社会造成较严重影响;

(5)根据气象监测预报,过去24小时全市10个以上乡镇区街道出现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雨仍将持续,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6)根据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全市10个以上乡镇区街道将出现大暴雨天气,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7)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5.3.2  三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坐镇市防办指挥。重要事项提请市防指指挥长研究部署。

(2)市防指负责发布会商及汛、旱情通报。应急响应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人武部和荆州市防指、省防指,并向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视情况在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并加强舆论引导。

(3)市防指组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市应急局、市水利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供电公司、市消防救援大队和有水利工程管理职责的市防指成员单位,以及市防指确定的有关单位加强24小时值班,全力支持和参与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根据需要,对口落实任务。

(5)按照市防办工作规则,市防办各工作组集中办公,加强值班,掌握情况,强化督导市防指工作部署的落实,抓好重点工程调度。

(6)相关流域及堤段防汛责任人(含市派责任领导、乡镇责任领导、市直责任人)按照职责下沉一线组织指挥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相关流域及乡镇区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坐镇指挥,按照市防指的统一安排部署及相关预案,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7)市委组织部按照“一村一股长”防汛防守段面要求,落实防汛干部,按照市防指意见,随时投入防汛抗旱工作。

(8)市纪委监委按市防指要求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的执纪监督检查。

5.4  二级响应

5.4.1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综合会商研判后,由市防办提出建议,报市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1)一个或多个流域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2)15个以上乡镇区街道发生严重涝灾;

(3)15个以上乡镇区街道发生严重干旱;

(4)因强降雨,导致中心城区内涝。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5)根据气象监测预报,过去24小时全市15个以上乡镇区街道出现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雨仍将持续,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6)根据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全市15个以上乡镇区街道将出现大暴雨天气,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7)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5.4.2  二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协助坐镇指挥,每日会商不少于一次。

(2)由市防指及时发布应急响应行动信息,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市级主流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应急响应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人武部和荆州市防指、省防指,并向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

(3)市防指组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适时召开全市防汛工作会议,紧急动员部署,强化相应工作措施。

(5)市防办主任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随时掌握汛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市防指成员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全力支持和参与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抗旱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湖北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要求行使相关权力,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7)市防指成员单位要根据市防指指令,指导、督促、协调本行业内落实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措施;要加强监测预警,及时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物资调拨、监督,做好受威胁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8)相关流域及乡镇区街道防汛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每日组织会商,按照市防指的统一安排部署和相关防汛抗旱预案,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9)市委组织部按照“一村一股长”防汛防守段面要求,落实防汛干部,按照市防指意见投入防汛抗旱工作。

(10)市纪委监委按市防指要求每日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的执纪监督检查,并进行通报。

5.5  一级响应

5.5.1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经综合会商研判后,由市防办提出建议,报市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1)一个或多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达到或超保证水位;

(2)一个或多个流域堤防已经或可能发生决口;

(3)全市各地同时发生特大涝灾;

(4)全市各地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5)因强降雨,导致中心城区发生极为严重的城市内涝,严重影响城市正常运行;

(6)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5.5.2  一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双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协助坐镇指挥。每日会商不少于一次,市委、市政府专题研究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组织领导。

(2)市防指加大应急响应行动信息发布力度,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市级主流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并加强舆论引导。新闻媒体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暴雨、洪水、预警信息、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应急响应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人武部和荆州市防指、省防指,并向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

(3)市防指组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适时召开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紧急会议,全面动员部署,强化相应工作措施。

(5)市防办主任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市防指成员单位加强24小时值班,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根据汛情和市防指安排,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全力支持和参与防汛抗旱工作。

(6)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抗旱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湖北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要求行使相关权力,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7)市防指成员单位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工作,并及时将掌握的情况及工作部署报送市防办。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市防指指令,指导、督促、协调本行业内落实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措施;加强监测预警,及时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物资调拨、监督,做好受威胁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并统一发布,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8)相关流域及乡镇区街道防汛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每日组织会商,按照市防指的统一安排部署和相关防汛抗旱预案,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9)市委组织部按照市防指要求,除应急保障外,落实全市党员干部投入防汛抗旱工作。

(10)市纪委监委按市防指要求每日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的执纪监督检查,并进行通报。

5.6  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当响应前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原则上应逐级变动。其中一、二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防指指挥长研究决定,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防办主任研究决定。

5.7  信息报送和处理

5.7.1  报送内容

包括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以及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劳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5.7.2  信息报送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重大事件信息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边报告边核实。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湖泊、应急部门。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协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湖泊、应急部门报告。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新闻媒体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水利湖泊、应急等有关部门应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凡属本级或上级领导对发布的信息作出批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传达贯彻,并组织专班核实,研究具体措施,认真落实解决。

5.7.3  险情报送

(1)报送原则

险情信息报送遵循:分级分部门负责,逐级上报、归口上报和“快报事项、续报进展、慎报原因”原则。

市直各流域工程发生险情,由各流域防办归口上报;非流域工程发生的险情,由市水利湖泊局归口上报。

(2)险情快报

重大险情和一般险情(重点)应按程序实行险情快报。发现险情后,要做到边核实边处置边上报,且在第一时间上报,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上报。险情快报内容包括险情描述、初步定性、初步处置措施等;初步定性为重大险情的,必须由归口上报单位组织市级专家初步核定后上报。

(3)险情续报

险情快报后,应在2小时内以纸质形式按险情报告要求续报。重大险情和一般险情(重点)处置完成前必须每天上报险情情况;险情经过处置稳定后,必须每天上报险情跟踪表;险情发生异常时要迅速报告;险情续报可多次报告,直至险情处置完成。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8  指挥和调度

5.8.1  出现水旱灾害后,根据需要,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需求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5.8.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应迅速进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8.3  水旱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提请上级人民政府指导和支援。

5.9  抢险救灾

5.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9.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专家咨询意见,深入分析,按照预案,研究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5.9.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或社会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堤防险情的抢护,应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

5.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9.5  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提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帮助。

5.10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10.1  江河湖洪水

(1)当江河湖水位超过原设防、汛限水位时,流域及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工程管理单位干部职工及水利专班巡堤巡坝查险。

(2)当江河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设计洪水位时,流域及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可申请动用解放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3)当江河湖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强化巡查布防措施,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分蓄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在实施分蓄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做好分蓄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分蓄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江河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5)在江河、湖泊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湖北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占地取土、砍伐树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决定,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以保障抗洪抢险顺利实施。

5.10.2  渍涝灾害

(1)当发生一般渍涝灾害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先田后湖、分区分级、等高截流、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按照规程调度水利工程设施,充分运用泵站提排和涵闸自排,尽快排水入江入湖入河,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当发生大的渍涝灾害时,要按照规程,统筹调度,处理好田湖关系。

(2)在江河湖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视情况及时减少排水量或停止排水,以减缓防洪压力。

5.10.3  堤防决口、闸站垮塌

(1)当出现堤防决口、闸站垮塌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预警。

(2)堤防决口、闸站垮塌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并视情况组织实施堵口或抢筑阻水二道防线等措施,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实施堤防、闸站堵口,应明确行政、技术责任人,及时调集人力、物力,严密组织,快速行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5.10.4  干旱灾害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①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③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④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信息。

⑤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各成员单位落实部门抗旱职责,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⑥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①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③视旱情变化,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④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各成员单位落实部门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⑤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①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发展,及时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③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进行抗旱工作动员部署,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4)轻度干旱

①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②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③算好水账,提出防旱抗旱的具体措施,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5.10.5  供水危机

①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②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处于正常状态。

5.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11.1  各地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5.11.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化学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11.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5.11.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群众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11.5  事发地和有关乡镇区街道负责对转移的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5.11.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有关乡镇区街道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疾病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医疗队,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5.12  社会力量动员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调、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减灾工作。

5.13  信息发布

5.13.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实行分级管理。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发布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事态发展方面的信息;重大信息可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发布。信息发布可采取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方式。

5.13.2  全市性的或重大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办会同市应急局审核和发布;涉及部队和武警的,由市人武部、武警中队审核。信息发布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进行。

5.13.3  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的审核和发布。

5.14  应急结束

5.14.1  当严重的水旱灾害趋势减缓,并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指可视汛情、旱情,通过媒体宣布结束响应程序或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同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水旱灾害衍生事件。

5.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和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应急处置过程中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乡镇区街道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14.3  应急结束后,市防指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

6  应急抢险救援

6.1  应急抢险救援基本要求

6.1.1  坚持属地为主。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总负责,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6.1.2  部门协调联动。行业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快速启动应急处置,按照预案抓好落实,确保人员安全。

6.1.3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旱的义务,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加应急抢险救援。

6.2  应急抢险救援力量

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骨干力量,以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为突击力量,以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为补充力量,以非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抢险救援专家组为技术力量,根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令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3  应急抢险救援实施

应急救援实行“统一指挥、专业与社会力量联动”的应急抢险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6.3.1  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突发情况时,工程管理单位或责任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按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党委、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超出本单位或本部门抢险救援能力,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提请市防指统一协调指挥。

6.3.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迅速动员社会力量和调集资源,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防指。

6.3.3  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人员召开会商会议,根据事态发展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视情派出专家组,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6.3.4  抢险救援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就地调拨本级防汛抗旱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调用上级或其他地区的防汛抗旱储备物资。市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各乡镇区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办下达调令。

6.3.5  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车辆、油料、电力、通信、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6.3.6  水利湖泊部门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本行业内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6.4  应急抢险救援结束

当突发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适时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各地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防汛抢险队伍、抗旱服务队伍建设,组建和落实防汛群众性队伍、专业抢险队、防汛抢险突击救援队,不断提升与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协同处置能力。群众性抢险队伍主要为防汛抗旱抢险提供劳动力,专业抢险队主要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和社会应急抢险救援队组成,防汛抢险突击队主要由民兵等组成。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办理, 调动程序由市防办与市人武部共同商定,由市人武部按程序向上级军事机关申请。上级或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应急抢险队伍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或协商调动。

市人民政府应为参加抗洪抢险的解放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物资保障。

7.2  资金保障

各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防汛抗旱要求相适应的资金投入机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保障防汛抗旱投入。根据防汛抗旱实际申请中央、省级、荆州财政安排的防汛抗旱资金等。

7.3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市防办应及时掌握防汛物资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物资品种,提高抗洪抢险的科技含量。

市级、流域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应包括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所需的抢险物料,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的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所需的救生器材,抢险施工、查险排险所需的常用机具。

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防汛物资的品种及定额,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2)物资调拨。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如发生险情,应由险情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就地调拨本级防汛抢险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调用上级防汛储备物资或者其他地区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防汛物资调拨程序:由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各乡镇区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市防办向储备单位下达调令;或向荆州市、省防指申请调用中央、省级、荆州防汛物资。

7.4  通信保障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各通信部门应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紧急状态下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群众生命的安全。

7.5  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所需药品、器械等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7.6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水陆运输保障,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分蓄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通航和渡口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7.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7.8  信息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动态更新应急预案、队伍、物资、专家库等数据,与市相关部门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统一规划和布局信息传输渠道,建立多部门共享的全市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建立防汛抗旱业务应用系统,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建立、改进、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重要河段洪水预报系统、重要河段防汛调度系统、重要河流地区地理等经济数据库、各防汛抗旱机构异地会商系统等,为快速查询、决策、指挥等提供支持。

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防汛抗旱救灾中的使用,精准监测江河湖库水量、蓄滞洪区的地形、地貌和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及时对汛情、旱情的发展做出应对方案。

7.9  电力及能源保障

电力、能源等部门协调、保障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能源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用电、用油等工作。

8  善后工作

8.1  人员安置与救助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建立灾民救助安置方案。灾害发生后,迅速统筹疏散、转移安置灾民,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做好疏散点食宿物品的供应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灾民安置工作以分散安置为主,集中安置为辅,鼓励受灾群众通过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安置问题。对无法分散安置的受灾群众,由属地人民政府集中安置。人员集中安置中注意疫病防控工作。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组织指导水旱灾害的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统筹安排灾害期间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8.2  水毁工程修复

水旱灾害应急结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应力争次年主汛期之前恢复工程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8.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及维修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的原则,财政部门应安排专项资金,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同时对回收防汛抗旱物资及设施设备进行清理、维修、保养。

8.4  分洪区运用补偿

分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运用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财政、水利湖泊、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核查财产损失,提出补偿方案,报上级审批后执行。

8.5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8.6  调查核实灾情

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对本地、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向市防指提交报告。

8.7  灾后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根据调查报告和受灾实际,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抓紧修复各类基础设施,认真谋划灾后重建项目,迅速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各部门要按照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并全力争取上级部门项目和资金。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8.8  保险赔偿

鼓励、扶持开展水旱灾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水旱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尽快深入调查,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8.9  总结评估

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结束后,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改进防范与处置措施及修订预案的建议,形成评估报告并及时报送市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利于提高防汛抗旱工作水平。

8.10  省、荆州内外沟通与协作

加强省内外、荆州市区之间的交流,按省、荆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积极开展省内外、荆州市区之间的防汛抗旱减灾交流,借鉴先进的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市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8.1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程序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汛期:湖北省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等方案的统称。洪湖市长江及东荆河、四湖流域、洪湖分蓄洪区的防御洪水方案、转移安置预案,由各流域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国务院、国家防总、省人民政府、省防指有关规定制定,报荆州市人民政府或荆州市防指批准。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流量,可依据河段的水文特性选择。

一般涝灾:区域受涝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

较大涝灾:区域受涝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31%—50%。

大涝灾:区域受涝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

特大涝灾:区域受涝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80%以上。

紧急防汛期:根据国家《防洪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请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抗洪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叫应”服务:监测到某地发生强降水时,通过电话通知的方式,将气象预警信息点对点传递到县、乡镇和村领导和涉灾部门有关责任人,提醒做好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预警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产品主要包括气象灾害预警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中央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省(区、市)气象台根据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与当地的应急预案衔接;市、县两级气象台发布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预警是短期灾害性天气的预警,时效长,一般在24小时及以上。而预警信号是针对突发灾害性天气短时临近预警,即是对马上就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灾害天气进行的预警,比预警更加紧急,一般在12小时及以内。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和实施。根据有关要求进行评估和修订。各流域管理机构、各乡镇区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制订的《洪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即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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