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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16: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今日案例

(图片来源网络)

一日之计在于晨,早餐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中酥脆香嫩的炸油条,更是让人难以拒绝。然而,一些商贩为了增加油条的卖相和口感,往油条里添加过量的“科技与狠活”,这不仅损害他人健康,也触犯了法律。近日,含山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

基本案情

(图片来源网络)

2019年4月,秦某某夫妻在含山县某小区门口经营早点铺子,从2021年春节前后开始,秦某某明知含铝泡打粉对人体有害,在自家经营早点铺子内销售添加剑石牌含铝泡打粉的油条,直至2021年11月16日,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早点店进行抽样检查,秦某某一共使用了7袋含铝泡打粉添加在油条中,制作、售卖的油条数量为1925根,销售额为1925元,经安徽省公众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测,该早点店内售卖油条铝的残留量为636mg/kg,是标准极限值(100mg/kg)的6.36倍,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判决结果

含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食品(油条)的过程中,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含铝泡打粉,造成对外销售的食品(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严重超出国家标准,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秦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95元;并禁止被告人秦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马鞍山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向广大消费者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基石。生产者、销售者应始终绷紧食品安全警示弦,诚实守信经营,实行公平竞争。个体工商户在外谋生,赚钱不易,但切勿因贪小利而损害食客健康安全,在生产制作食品过程中,不能仅注重“口感”,而要确保“安全”。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观察商家加工环境、加工方法,发现有毒、有害食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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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江 雪

排版|刘翔翔

审核|陈良庆

原标题:《今日案例|生产销售“毒油条” 店主获刑又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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