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C 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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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C 制造业--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代码 类别名称 说明 门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C 制造业 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或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或零售,均视为制造;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本门类包括机电产品的再制造,指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的产品达到与原有新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51 酒的制造 指酒精、白酒、啤酒及其专用麦芽、黄酒、葡萄酒、果酒、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的生产 1511 酒精制造 指用玉米、小麦、薯类等淀粉质原料或用糖蜜等含糖质原料,经蒸煮、糖化、发酵及蒸馏等工艺制成的酒精产品的生产活动 1512 白酒制造 指以高粱等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制成的蒸馏酒产品的生产活动 1513 啤酒制造 指以麦芽(包括特种麦芽)、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含二氧化碳、起泡、低酒精度的发酵酒产品(包括无醇啤酒,也称脱醇啤酒)的生产活动,以及啤酒专用原料麦芽的生产活动 1514 黄酒制造 指以稻米、黍米、黑米、小麦、玉米等为主要原料,加曲、酵母等糖化发酵剂发酵酿制而成的发酵酒产品的生产活动 1515 葡萄酒制造 指以新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含有一定酒精度的发酵酒产品的生产活动 1519 其他酒制造 指除葡萄酒以外的果酒、配制酒以及上述未列明的其他酒产品的生产活动 152 饮料制造 1521 碳酸饮料制造 指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二氧化碳气的饮用品制造,其成品中二氧化碳气的含量(20℃时的体积倍数)不低于2.0倍 1522 瓶(罐)装饮用水制造 指以地下矿泉水和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水源加工制成的,密封于塑料瓶(罐)、玻璃瓶或其他容器中,不含任何添加剂,可直接饮用的水的生产活动 1523 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 指以新鲜或冷藏水果和蔬菜为原料,经加工制得的果菜汁液制品生产活动,以及在果汁或浓缩果汁、蔬菜汁中加入水、糖液、酸味剂等,经调制而成的可直接饮用的饮品(果汁含量不低于10%)的生产活动 1524 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 指以鲜乳或乳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或未经发酵),加入水、糖液等调制而成的可直接饮用的含乳饮品的生产活动,以及以蛋白质含量较高的植物的果实、种子或核果类、坚果类的果仁等为原料,在其加工制得的浆液中加入水、糖液等调制而成的可直接饮用的植物蛋白饮品的生产活动 1525 固体饮料制造 指以糖、食品添加剂、果汁或植物抽提物等为原料,加工制成粉末状、颗粒状或块状制品[其成品水分(质量分数)不高于5%]的生产活动 1529 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 指茶饮料、特殊用途饮料以及其他未列明的饮料制造 153 1530 精制茶加工 指对毛茶或半成品原料茶进行筛分、轧切、风选、干燥、匀堆、拼配等精制加工茶叶的生产活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行业 industry 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 2.2 主要活动 principal activity 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 注:与主要活动相对应的是次要活动和辅助活动。 2.3 次要活动secondaryactivity 一个单位对外从事的所有经济活动中,除主要活动以外的经济活动。 2.4 辅助活动ancillary activity 一个单位的全部活动中,不对外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注:辅助活动是为保证本单位主要活动和次要活动正常运转而进行的一种内部活动。 2.5 单位 unit 有效地开展各种经济活动的实体,是划分国民经济行业的载体。 2.6 产业活动单位 establishment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为产业活动单位: ——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 ——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资料。 注: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附属单位。 2.7 法人单位 corporate unit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为法人单位: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定合同; ——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3 分类的原则和规定 3.1 划分行业的原则 本标准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即每一个行业类别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而不是依据编制、会计制度或部门管理等划分。 3.2 行业分类的基本单位 参照联合国《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Rev. 4),本标准主要以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单位。采用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行业,适合生产统计和其他不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采用法人单位划分行业,适合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 在以法人单位划分行业时,应将由多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等联合性企业中的每个法人单位区分开,按单个法人单位划分行业。 3.3 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 本标准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 4 编码方法和代码结构 4.1 本标准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代码由一位拉丁字母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T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打破门类界限,从01开始按顺序编码;中类代码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两位为大类代码,第三位为中类顺序代码;小类代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三位为中类代码,第四位为小类顺序代码。 4.2 本标准的中类和小类,根据需要设立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项。为了便于识别,原则上规定收容项的代码尾数为“9”。 4.3当本标准大类、中类不再细分时,代码补“0”直至第四位。 4.4本标准的代码结构图(省略)。 修订后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自2019年3月29日起实施): 1. 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docx 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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