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女职工休完产假未到公司报到,可以解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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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女职工休完产假未到公司报到,可以解雇吗?

2024-05-17 13: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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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还原

今年1月初,小花因生孩子向公司请休产假158天。

按规定,小花的产假在今年7月5日便到期了。然而产假结束后,小花却迟迟未到公司报到,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公司人事打电话给小花,却无人接听。

于是,公司只好向小花的住所寄送了《返岗通知书》,告知其必须在通知书送达一周内报到,否则按规章制度处理。

通知书送达后二周,小花才回公司报到。这时,公司已按规章制度,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小花认为自己处于哺乳期,属于女职工的“三期”,应受特别保护,公司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专家解析

关于“三期”女职工保护的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针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

是有条件的,并非无原则性

“三期”女职工如出现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对“三期”女职工的特别保护主要是规定单位不得单纯因女职工处于“三期”而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同,并非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女职工在休完产假后拒不到岗工作,也未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旷工多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小编提醒广大女职工

不能仗着“三期”保护就任意妄为!

休完产假

要及时向公司报到或报备请假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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