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土地插花国有林地纠纷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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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土地插花国有林地纠纷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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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土地插花国有林地纠纷问题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赵磊

  摘要 阐述了景谷县农村承包土地插花国有林地由于开发引起纠纷问题的现状,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根据现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解释,对如何妥善解决此类问题,保障国家、集体、农民的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提出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 农村承包土地;纠纷;解决原则;建议;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0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02-0351-02   当前,农村承包土地插花在国有林地中,由于开发引起的矛盾纠纷历年呈快速上升趋势,由此问题引起农民上访案件时有发生,已成为景谷县乃至整个普洱市近年来农业、林业工作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严重影响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1 农村承包土地插花国有林现状   近年来,随着党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以及农村税费改革和各项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对土地的热情与关注日益升温,特别是伴随着景谷两大林业公司的快速发展,纸浆、松脂等林业产品在市场走俏。农民种植桉树、松树收益不断提高,极大地引发并带动了农民对土地经营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农村承包土地由包袱变为财富,农民由怨田、弃田到要田甚至抢田,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农村承包土地纠纷,成为新形势下农民上访、干部挠头的新问题,严重影响景谷县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仅2014年,全县县、乡2级农经部门共接待各类农村承包土地纠纷上访案件达1 372起。在这些纠纷中,极大部分又是由农民开发、流转插花在国有林地中的承包耕地引起的。这些纠纷普遍存在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证本上填写面积小而农户认定和管护的四至界线内面积大,以及合同书内填写的四至界限不清和长期放荒已幽闭成林的共性。在法院不受理承包土地纠纷案件,县人民政府没有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情况下,农业部门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只能进行调解。在开展调解工作中,由于国家现行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没有细致的规定,县委、县人民政府也没有一个明确针对景谷县农村承包土地插花国有林引起纠纷如何解决的硬性指导意见。农业部门在具体工作操作中,就没有一个可供参考执行的调解原则来指导纠纷双方进行协商解决。而对此类纠纷的调解,农业部门在工作中既要做到照顾农民的诉求,又要维护国家的利益,而农民的诉求往往超出实际太多,严重侵占国家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农民往往不会接受调解结果,大多纠纷就形成调而不解的现状,大量的矛盾纠纷慢慢积压。这些纠纷如长时间得不到妥善解决,国家、集体、农民三方都对各自的权益得不到开发,将影响到景谷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还可能会酿成群体性恶性事件,给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埋下隐患。   2 解决此类纠纷问题应把握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2.1 总体要求   解决农村承包土地插花在国有林地引起纠纷问题要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为前提,让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处于较稳定的状态,对当前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妥善处理和解决,将保护国家、集体、农民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确保不出现恶性案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2.2 基本原则   要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就要遵从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对土地承包关系进行保护,确保其长期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稳定家庭承包关系是农村长期稳定的基础[1]。解决当前农村承包土地插花国有林地引起的纠纷问题,必须坚决依照1994年发放的二轮农村承包土地合同为准,不能对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大的调整,必须保持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稳定。在解决问题中,绝不能不依据合同对这些插花在国有林地中的承包土地进行确权,也不能因合同所载信息不清废除农民持有的插花地块的承包土地合同书。重点要解决一些农民以依法、合法取得对插花在国有林地中耕地的承包合同为理由大肆侵占国有资源――国有林的问题。二是严格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等法律法规办事。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的诸多方面都进行了规定,要将其作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2]。在解决实际纠纷的过程中,要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各项规定,按照法律和法规解决问题。三是保障和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要解决农村承包土地插花国有林引起纠纷问题,不仅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尊重群众的意愿。也要注重从实际出发,合理划分国家、集体、农民三方利益[3]。   3 解决农村承包土地插花国有林地引起纠纷问题的对策   3.1 强化纠纷化解的组织领导   要重视农村承包土地插花国有林地引起纠纷问题,将其作为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及时解决好这类纠纷,为农村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4]。各级政府要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抓紧抓好。主要负责的领导要认真负责,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对于出现问题较多、矛盾较为突出的地方,要派驻工作组、增加人员,解决好纠纷。乡(镇)人民政府对解决好土地承包纠纷负有重要的责任,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将矛盾及时解决,避免重大纠纷的产生。   3.2 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是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基础和前提,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其进行宣传。不但要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还要在农户中进行宣传,真正做到依法办事,解决纠纷。   3.3 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农户耕种的二轮承包水田插花在国有林地引起纠纷的,都应把这些承包水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农户,确权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   农户耕种的二轮承包旱地插花在国有林地引起纠纷的,属于基本农田的,都应把这些承包水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农户,确权面积不超过国土部门认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属于非基本农田的,原则暂不确权登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户,应按照相应的林业政策进行调整。要采取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听取农户意愿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户退耕还林,农户愿意确权登记为林地的,由林业部门按照该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给予办理《林权证》。   3.4 做好已开发耕地、林地处理工作   农户插花在国有林地中的二轮承包耕地现已开发种植林木和经济作物的,凡不超过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所填写面积的,就按照已开发的面积认定;凡超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所填写面积的,超过部分不予认定。为化解矛盾,超过部分经实际丈量,确定权属归国家所有后,划定一定使用年限,缴纳一定承包费后可继续承包给该农户从事林业生产。   4 参考文献   [1] 周训芳.《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林地与林地权利[J].中国林业企业,2003(5):29-31.   [2] 蔡清楼.林业家庭承包与双层经营体制的探讨[J].福建林业科技,2011(2):138-140.   [3] 陶然,童菊儿,汪晖,等.二轮承包后的中国农村土地行政性调整:典型事实、农民反应与政策含义[J].中国农村经济,2009(10):12-20.   [4] 马秋,韩洪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思考[J].特区经济,2005(4):216-217.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8/view-74757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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