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集团经营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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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集团经营的形式

2023-06-27 18: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饭店集团经营的形式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香格里拉饭店集团总部设在香港,它是亚洲最大的豪华饭店集团,且被视为世界最佳饭店管理公司之一。饭店集团既是连锁分店的投资者,又是其经营者。这种形式是指饭店集团在本国或他国承租饭店进行管理。被承租的饭店的所有权不属于饭店集团,但其经营权属于饭店集团,此饭店便成为集团的一员。特许经营是指饭店集团向其成员饭店出售、转让本集团的特许经营权,与之签订合同,允许其使用饭店集团的名称、标记、经营程序、

第二节 饭店集团经营的形式

案例导入

香格里拉饭店集团的带资管理

香格里拉饭店集团总部设在香港,它是亚洲最大的豪华饭店集团,且被视为世界最佳饭店管理公司之一。饭店管理集团拥有两个品牌:香格里拉和商贸饭店。香格里拉品牌主要为五星级城市饭店和度假饭店。香格里拉一向注重硬件设施的豪华舒适,加上亚洲人的殷勤好客,成为适合亚洲人文化的知名饭店品牌。香格里拉饭店集团的创始人为郭鹤年先生。

“香格里拉”美名,来自詹姆士·希尔顿的传奇小说《失落的地平线》。书中详述了香格里拉—— 一个安躺于西藏群山峻岭间的仙境,让栖身其中的人,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安宁。时至今日,香格里拉已成为世外桃源的代名词。而香格里拉饭店集团的优秀服务,及完美憩静的环境,正与这个弥漫着神秘色彩的名字源出一辙。

作为较早进入我国内地的饭店管理集团,香格里拉从1984年在杭州开设第一家香格里拉饭店开始,就实行带资管理,也是当时唯一采用此方式的国际饭店管理集团。香格里拉所到之处,都成为当地标志性饭店,在内地成功地打造了香格里拉品牌。自2001年起,香格里拉开始“两条腿走路”,输出管理和带资管理齐头并进。时至今日,香格里拉饭店集团在我国共有55家饭店,其中包括12家管理的饭店,其中长江三角洲是香格里拉饭店覆盖最为集中的地区。

讨  论

(1)香格里拉在集团化发展过程中应用了哪些经营模式?

(2)香格里拉集团的发展历程对我国饭店集团管理有何启示?

分析提示

饭店集团化的发展是在世界经济发展大背景下实现的,而集团经营模式及其阶段性战略选择则为饭店集团的发展提供了管理上的创新,香格里拉在发展中灵活应用多种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如在我国首先实行带资管理等,使品牌得以迅速扩张。

各饭店集团的实际情况不同,其战略目标、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等都存在着差异,这就决定了各饭店集团的经营形式必然存在各种不同。即使同一饭店集团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经营形式也会不同。饭店集团经营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接经营

直接经营是饭店集团最原始的管理模式。这种形式,来源于饭店集团以投资或集资的形式建造新的饭店,也可以通过利用自己的财力购买现成的饭店进行改造,从而使自己拥有若干家连锁分店。从饭店产权来看,都隶属于同一个饭店公司和一个企业法人。饭店集团既是连锁分店的投资者,又是其经营者。

通常情况下,饭店集团利用自有资本购置土地来建造新的饭店。但在十分有利的情况下,也会用自己的资本收购他人饭店,然后调配人力资源去经营管理这些饭店。

这种管理形式的优点:直接贯彻执行集团的经营宗旨,有利于实现经营目标,有利于节省各种费用开支和降低经营成本,也能及时发现问题,调整经营计划,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这种管理形式的缺点:一是直接投资建造新的饭店,往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且建设周期较长,开拓业务较慢;二是经营风险较大,因为集团所属若干家饭店的产权同属一个法人或同一业主,如果连锁分店中有一家饭店经营亏损而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则集团中其他饭店的资产就得不到保护,有可能用来偿还债务。

2.控股或参股经营

这种形式是指通过控股或参股的方式来获取饭店的经营管理权。控股是通过对饭店股份的控制而把饭店纳入自己的范围之内。饭店集团作为控股公司,即它以一定股份取得对饭店的控制权。参股只是在企业中有投资,所占股权比例不大,不强调是否有控制权或实际影响力。

属于此类饭店集团的成员,其本身又是一个独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饭店集团在该饭店中的全部财产是投入的股份,饭店集团可按股份分享赢利。

这种管理形式的优点:风险小,一旦某个子公司饭店经营失败,饭店集团最大的损失不过是投入的股份。

这种管理形式的缺点:当饭店集团投入的股份少时,对集团内的饭店成员控制力小、影响力小,限制了各类资源如信息、人力资源等的共享。

3.租赁经营

这种形式是指饭店集团在本国或他国承租饭店进行管理。被承租的饭店的所有权不属于饭店集团,但其经营权属于饭店集团,此饭店便成为集团的一员。另外,饭店集团公司拥有一家饭店,它本身不想经营,可租赁给其他公司来经营,但要求此公司按饭店集团的名称、经营方向、规格要求来经营,此饭店仍为饭店集团的一员。

这种形式的特点:这种经营模式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支出都由租赁者承担,而不是由饭店所有者承担。其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直接租赁

直接租赁是由承租公司使用饭店的建筑物、土地、设备等,负责经营管理,每个月交纳定额租金。饭店要经营成功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因此集团采取租赁的形式时,一般在合同内要规定租赁的年限,以保护经营公司的利益,避免在经营成功之际业主将财产收回。

(2)赢利分享租赁

在饭店业中,由许多公司采用风险经营成果的租赁方法,业主企业愿意将租金与营业收入和利润挂钩。以这种形式计算租金,具体算法有以下几种:①按营业总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租金;②按经营利润的一定百分比作为租金;③按营业总收入和经营利润混合百分比计算。

(3)产权转让式租赁

产权转让式租赁是指承租人将饭店产权转让给他人后再将饭店租回继续经营,也称为“出售—回租”式租赁。这种租赁经营形式比较特殊,因为承租人出售饭店产权时,往往出于各种不同动机和目的。比如,有的拥有饭店产权但资金周转十分困难,急需以出售产权而获取充足的现金;有的可能是因为用贷款建造饭店负债太重,而通过出售产权以摆脱债务困扰,等等。然而,承租人转让产权并不等于放弃饭店的经营使用权,因而他通过回租的形式来重新获得经营使用权。所以,承租人在转让产权的同时要求继续经营饭店,这样双方就要签订“出售—回租”合同,并向产权买方交纳租金。

4.委托管理

有些饭店所有者因缺乏管理经验或不打算自己经营,于是以签订管理合同的形式或把饭店委托给饭店管理公司或饭店集团来经营,饭店使用集团的名称,采用集团的服务标准和管理方式,从而成为集团的一员。管理公司是饭店业主的代理人,饭店员工属于饭店业主,管理公司代表业主管理企业和职工。管理公司只要达到合同目标要求,不承担饭店经营的风险。管理公司对饭店的经营权有一定的自主权,收取管理费和租金。

必须指出,租赁经营形式与委托管理经营形式既有相同之处,也有较大的差别。

两者相同之处在于:饭店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收取管理费和收取租金方法相似。

两者不同之处在于: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或公司)在法律上完全独立饭店业主,饭店员工由承租人负责,并承担经营风险,即出现经营亏损则由承租人自负;在管理合同关系中,管理公司(或饭店集团)只是饭店业主的代理人,它代替业主经营饭店,但不承担经营风险,饭店普通员工由饭店业主负责。管理公司在经营中代表业主而管理员工。

5.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指饭店集团向其成员饭店出售、转让本集团的特许经营权,与之签订合同,允许其使用饭店集团的名称、标记、经营程序、操作规程、服务标准等,同时对成员饭店选址、开业、人员培训、资金筹措和经营管理技术进行咨询、指导和监督。成员饭店还可加入集团的预订系统和市场营销网。

饭店集团收取特许经营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专利使用费一般按照经营收入或利润等的一定比例按期收取,它与成员饭店无资产联系,但成员饭店的各项设施和服务要达到饭店集团要求的经营标准。

这种管理形式的优点:对资本的依赖程度比较低,其收入来自特许权使用费,投资回报率比较高。这样饭店集团可以节省大笔资金,而实现迅速发展;在向国外发展时,不会因为东道主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化蒙受特别严重的损失;减少在国外发展所受的阻力,往往以传播先进管理技术、资本以及分给少许利润等而受到所在国的欢迎和重视,通过合作者很好地与所在国政府、社会、民众等处理好关系,树立比较友好的形象;对市场与经济发展状况拥有更加灵活的处理方式;也可以为饭店集团的经营活动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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