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煤制油罐车混装食用油”:流向哪里?有何危害?谁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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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煤制油罐车混装食用油”:流向哪里?有何危害?谁该负责?

2024-07-12 08: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罐车卸完煤制油,未清洗储存罐又直接装上了食用油?!

近日,“煤制油罐车混装食用油”的消息被曝光后引发巨大舆论争议。

7月6日,涉事企业中储粮集团发文回应,针对罐车运输油罐混用的报道,从7月5日开始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专项大排查,从严从快严肃处理。

7月8日,涉事企业汇福粮油集团工作人员回应,政府相关部门已介入检查。

7月9日,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目前罐车化工油食用油混装事件由三河市政府正在调查中,后者会公布最终调查结果。

诸多回应,却仍然无法解开公众内心的担忧与困惑:煤制油罐车混装食用油合法吗?混装运输不清洗的罐车为何能够“一路绿灯”?用煤制油罐车运输的食用油流向了何处?食用油与化工油混装后会产生什么危害?谁又该对煤制油罐车混装食用油负责?

煤制油罐车混装食用油合法吗?

据媒体报道,有罐车刚卸完煤制油,在并未洗罐的情况下运输食用油,而食品类液体和化工液体运输混用且不清洗,已是罐车运输行业里公开的秘密。那么,这个所谓的公开的秘密,到底合法吗?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食用油不可以用未清洗干净的罐车运输,有清楚的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33条第1款第(六)项有“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哪怕这些罐车所属的运输企业,不从事食用油的生产经营,同样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专车专用,“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并对车辆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图片来源:人民日报

另外,我国早在2014年就实施了《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其中明确规定“运输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和容器运输”“在向运输容器中装油时,应采用独立(专用)的输油管道分别进行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油脂的灌装,避免混合掺杂”等。

“从立法技术来说,《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是告诉企业最好应当怎样去做才是合法。而《食品安全法》则告诉企业绝对不要怎样去做。这两者是相互配合的。”北京今是律师事务所主任吴萌解释称,“因此,即使企业不按照最好的推荐标准去做,也绝不能触犯绝对不能去做的事情。因为食品安全法已经把底线设定好了,不可以过线。”

混装运输不清洗的罐车为何能够“一路绿灯”?

煤制油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成分,一旦混入大豆油被人食用,可能导致中毒。既然对人体危害如此之大,混装运输不清洗的罐车是如何做到一路“绿灯”畅行的?为何各个环节层层失守?

多位罐车司机坦言,一开始的罐车的确只运输食用油,但最近两年随着罐车增多,竞争加剧,导致罐车运输价格逐步降低,这种现象迫使罐车司机开始将目光瞄准运输需求量大的煤制油,通过混装运输,以期增加收入。

像工业废水、塑化剂、废机油、减水剂这样的非危化品液体,煤制油的厂家都可能与食用油厂家共用罐车运输。

还有食品行业从业人员表示,一些公司自己没有罐车,就需要雇第三方的,很多罐车司机就是个人短拉活的,没有规律,个别司机素质有待提高,这种情况容易出问题。

罐车混装运输的操作,绝不只是某个罐车司机或者运输企业的问题,它折射出来的是各个环节的层层失守。比如,报道就提到一个细节,罐车装油的全过程,在厂区外都能清楚看到,且罐车没有遇到任何阻碍,没有人检查罐体内干净与否。有罐车司机坦言,绝大多数罐车都隶属于车队,即使他们想洗,也得经过老板同意。

最关键的是,部分食用油厂家验罐把关不严,也是乱象频出的原因所在。比如,部分厂家并不下到罐里去验,司机只要擦干净泄油口就能过关,有的甚至上传几张照片就行;对于载货单上需要填写之前所运货物的信息,司机也可以随意编造;部分罐车上的“食用油”字样即便存在明显的涂改痕迹也并不影响。

虽然卸货时食用油收货方会取样检验,但由于检验项目有限,即便食用油中掺入其他杂质,普通的检验也检不出来。粮油厂家验罐环节流于形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似乎成了一种默契的共识。

而且,目前我国在食用油运输方面,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只有一部推荐性的《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其中提到运输散装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车辆。由于是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这意味着对厂家约束力有限。

图片来源:新京报

用煤制油罐车运输的食用油流向何处?

用煤制油罐车运输的食用油可能流向了哪里?

据涉事的汇福粮油的回复,用煤制油罐车运输的为客户自提的“散油”。在其官方公众号一则推文中,可以看到部分被汇福粮油称为散油销售客户的名单中,包括了三河亚王食品、上海浦耀农产品、上海楷烨粮油、北京世纪悦福、众和裕丰粮油、天津华科科技、保定宏海粮油、方顺联合粮油、沈阳中城供应链。而这些公司中有不少做的是餐饮供应链的生意。

目前,涉事的中储粮油脂(天津)与汇福两家公司尚未公布涉事食用油所流向的企业名单,而汇福相关工作人员则称公司积极配合调查,目前相关监管部门对公司的调查已经结束,一切以之后的官方通报为准。

在食用油产业链,实际上越往后延伸越难发现混装运输的问题。而且在食品加工领域,由于煤油跟食用油混合后只是作为少量配料,因此大多数人也无法察觉,除非嗅觉特别敏感。

也有相关技术人士表示,如果产品去处不明,监管就无法实施。农产品可以层层溯源,但媒体报道的是购买企业的违法行为。媒体报道的中储粮、汇福粮油是卖方,记者没调查到油的去处。“这种油罐车零用,应该是购买方找的车,而购买方是分拆罐装的小散,它们在分装销售或供应中小餐饮、食堂等。”

食用油与化工油混装后会产生什么危害?

“民以食为天”,无论是外出就餐还是居家做饭,食用油都是食物烹饪过程中的必需品。

食用油按照品类可分为食用动物油和食用植物油,在我国消费结构中,食用植物油占据了主导地位,食用动物油占比较低。按照包装方式划分,食用植物油可分为散装油、中包装食用油以及小包装食用油。在二级市场上,食用油相关的上市公司包括益海嘉里(金龙鱼)、道道全、京粮控股、西王食品,除此之外,中粮集团、九三集团、山东鲁花在食用油上亦有所布局。

目前,关于食用油与化工油混装后到底会产生什么危害?共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食用油与化工油混装后的残留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另一种观点认为具体的风险仍然取决于暴露时间和剂量。

图源来源:新京报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朱毅表示,煤制油主要就是碳氢化合物,其中含有的不饱和烃、芳香族烃、硫化物等成分对人体有健康风险,长期食用可能导致中毒,“吃得越多则毒性越大,苯或氨基苯成分较多时,还可能影响造血功能。”

朱毅认为,如果运输食用油的罐车还去运输其他化工液体,其风险更是难以预料,“如果都不知道这个油里面有什么样的污染物,更是防不胜防,如果毒性大的化工液体残留在里面,直接接触或者吸入都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比如说有机溶剂、酸、碱、重金属等,有可能对呼吸系统、消化系统都会造成损伤。”

上海市食品安全研究会专家组成员刘少伟表示,煤制油属于化工产品,含有重金属和苯等化工原料,“装化工原料再装食用油不可避免会有残留”,长期摄入含有这些化工残留的食用油,可能导致人体中毒,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甚至对肝脏、肾脏等器官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但消费者很难分辨出来。

微博科普大V庄时利和在微博上发文表示,具体的风险仍然取决于暴露时间和剂量。目前缺乏油罐混用、装完矿物油又装食用油的健康风险研究。

谁该对煤制油罐车混装食用油负责?

那么,谁又该对煤制油罐车混装食用油负责?

首先,食用油不可以用未清洗干净的罐车运输,有清楚的法律规定。因此,有直接责任的是运输企业。北京今是律师事务所主任吴萌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运输企业有直接责任,因为是运输企业的疏忽造成了食品污染的发生。

而按照法律规定,生产企业对于运输和交付环节也同样负有法律责任。

从《新京报》报道中能够看到的一个事实是,相关食用油公司并没有检查前来运输的罐车干净与否。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的一名销售经理称,在销售食用油的合同里约定的都是买家自提,罐车也是由买家雇来,食用油装上车之后,其品质他们不负责。

吴萌表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如果消费者因被污染的食用油而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向生产厂家主张赔偿。当然,如果生产厂家能够证明污染是在出厂之后才发生的,可以向批发商或分装厂家追偿。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而作为散装食用油的收货方,同样有义务对收到的油进行检查。

因为运输企业是收货方委托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5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的规定,收货方有义务对运输企业是否能做到在确保食品安全的条件下运输食用油进行审核(包括现场和文件审核等)。

此外,对于已经污染的食用油其不得进行销售,已经销售的应当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和赔偿消费者损失的义务。并且,就其已经经营的污染食品,需要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同时,在这起事件中也暴露出监管部门的缺位。

按照目前行政部门的职责划分,有关食品安全的监管,应当是各地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环节可以是对食用油运输企业进行检查,也可以对分装厂家或销售终端进行检查,而在检查中发现运输企业有无资质运营的情况,就需要交通运输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首都师范大学刑法专业教授肖怡表示,“卸完煤油装豆油”或涉嫌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除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量刑,还要处罚单位,对单位一般采用罚金刑。

人民日报评论称,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大于天,不容任何闪失。对于敷衍塞责渎职失职者,唯有严肃追责才能以儆效尤、廓清风气。对于目无法纪胆敢越法律红线者,唯有依法依规严惩不贷才能切实维护法律尊严、让食品安全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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