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诉公司、企业存在问题的建议及法律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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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诉公司、企业存在问题的建议及法律应对措施

2024-06-28 22: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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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企纠纷案件增多原因的调查分析及法律应对

作者:虞城县人民法院 田仲秋 陈金华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新一轮企业产业结构的升级、转型,人民法院受理的与公司、企业直接相关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越来越多。特别是在审理涉及公司、企业民商事案件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新类型案件,不但为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声誉,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为总结涉及公司、企业案件的审判经验,促进公司、企业健康、良性发展,为社会大局稳定和领导决策提供相关依据,我们对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09年至2011年三年以来审理的198起涉及公司、企业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梳理分析,以期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各类纠纷的发生。

一、涉及公司、企业纠纷案件的类型及特点

1、涉及公司、企业案件的类型

在198起涉诉案件中,与金融机构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和小额借贷纠纷68起,占案件总数的34.3%;因公司、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36起,占案件总数的18.1%;保险合同纠纷24起,占案件总数的12%;因政企分离和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18起,占案件总数的9%;在办理公司、企业过程中引起的合伙纠纷及与合伙纠纷有关的案件12起,占案件总数的6%;请求股权确认和股权转让纠纷8起,占案件总数的4%;因公司出借资质引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6起,占案件总数的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6起,占案件总数的3%;企业改制后仍不能适应市场竞争,无法走出困境导致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的案件3起,占案件总数的1.5%;涉及公司、企业的其他类型纠纷的案件,如联营、物流配送、合作开发建房、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共17起,占案件总数的8.5%。从涉诉企业的类型分析,民营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保险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金融机构占多数,其中涉及民营企业的纠纷案件居高不下。

2、涉及公司、企业案件的基本特点

⑴、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在涉及公司、企业的198起案件中,2009年48起,2010年66起,2011年84起,呈逐年上升趋势,分别同比上升72.7%和78.5%。

⑵、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新公司法的实施,拓宽了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空间,新类型案件开始诉讼到法院。如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撤销股东会决议、股东资格确认、公司虚假验资赔偿等。

⑶、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增大。198起涉及公司、企业纠纷案件的结案方式为:2009年调解、撤诉的案件占当年该类案件的52%;2010年调解、撤诉的案件占当年该类案件的42%;2011年调解、撤诉的案件占当年该类案件的32%。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涉及该类案件的调解、庭外和解、原告撤回起诉等结案方式的难度越来越大,大量案件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需要法院进行判决。

⑷、个别案件的信访、上访难以控制。如张红卫与虞城县鑫兆祥药业公司及后来张红卫与仲文亮确认股权纠纷案。张红卫等人在诉讼的同时,多次分别到省、市、县等多个部门进行信访或上访,反映有关单位在为虞城县鑫兆祥药业公司设立登记时存在的问题,给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很大压力。

二、审理涉及公司、企业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注册资金不实。通过调研发现,公司在登记成立时,股东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恶意抽逃出资现象普遍存在,引发诉讼后,往往因为公司账面无资金或者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债权人难以实现自己的债权,这种现象又极易引起群体性诉讼或者群体性信访事件发生,应当引起重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出资后,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抽回。可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股东往往出资不实,虚假出资。公司成立后,恶意抽逃出资。如河南省新安县第一燃料公司诉河南省虞城县鸿运燃料公司、张翠云、李月平及河南省虞城县乔集信用社购销合同纠纷案。由于张翠云作为河南省虞城鸿运公司的发起人未向公司出资,河南省虞城鸿运公司是在没有注册资金的情况下凭借虚假的资金证明注册成立的。河南省新安县第一燃料公司与鸿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后,鸿运公司没有履约能力,酿成纠纷。

再如张红立诉河南省虞城县前进广告装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前进广告公司注册成立后,出资人即将股金全部抽回,造成公司虽然形式上依法设立,但并没有财产和经费,靠借款经营,为后来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2、不习惯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不规范,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由于市场行情瞬息万变,为了把握商机,涉诉企业选择交易的对象时一般比较看重友谊、交情,比较相信经验,而不太注重合同的作用。不签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过于简单,是导致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这类纠纷在稍岗乡的钢卷尺企业中非常普遍,他们在购买原材料,出售产品时一般都是物流公司托运,很少订立书面合同。另外如虞城县江帆淀粉制品有限公司诉河南省信达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2009年5月25日江帆公司将42亩土地出租给信达公司,租赁费为每亩每年550斤小麦和550斤玉米,但对地上附着物,厂房等如何租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后,信达公司称地上附属物是无偿使用,江帆公司称地上附属物的租金是以给付江帆公司的负责人报酬的形式进行了变相的约定。由于双方对此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纠纷发生后很难区分责任。

3、发生纠纷后不及时主张权利,错过了解决纠纷的最佳时机。企业不希望打官司,认为打官司伤感情,费时费力,企业的这种想法可以理解。但不可否认,在一个法制社会里,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渠道相比,诉讼由于有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作为保障,仍不失为有效解决纠纷的手段。由于一些企业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致失去解决纠纷的最佳时机。如2010年6月份我院审理的科迪食品集团公司诉商丘市中原建筑有限公司、商丘市大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999年12月份科迪公司将办公楼建设工程发包给中原公司和大成公司,2000年12月中原公司和大成公司将上述工程交付科迪公司使用。但使用过程中,建筑物出现照明线路瑕疵,电话线、电视线路无法使用。对于上述问题,科迪公司并没有积极寻求解决办法,认为自己欠着两家公司的工程款,他们不给维修,就不付工程款,直到中原公司和大成公司对科迪公司提起索要工程款的诉讼,科迪公司才在时隔9年之后对建筑物的质量问题提起诉讼,要求中原公司和大成公司赔偿,错过了解决纠纷的最佳时机。

4、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名为政企分离,实为离而不分。政企分离后由原主管机关出资开办的公司或者企业虽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了登记注册,但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仍延用行政管理的模式。如侯有志、胡卫东、李东臣、范丽等人与虞城供电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共8起案件)。虞城县供电局政企分离后,对原供电局开办的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但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按照现代公司制度开展经营,仍由虞城县供电公司延用原虞城县供电局的模式进行行政化管理。涉诉的公司形式上是一家在工商机关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公司在成立时,三个股东并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注册资金,只是根据虞城县供电公司的安排参与虞城前进广告公司的经营,没有真正取得股东身份。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如果判决供电公司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不充分,因为涉诉的企业在形式上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判决股东承担责任与情与理不符,三个股东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只是按照供电公司的要求参与公司的管理。

5、不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管理、规范公司行为,而是仍然延续以前的家族式管理,把公司资产与家庭财产混为一谈。如2009年我院受理的陈兆德等20多人诉虞城县士福面粉厂买卖合同纠纷案,该面粉厂注册时注册资金仅20余万元,两出资人在面粉厂的经营过程中,视企业的财产为个人私有财产,谁有机会谁就将面粉厂的货款或其他财产据为己有,导致面粉厂欠债高达300余万元,债权人包括四川、甘肃等多家外地商户在内的100多人。不但给社会稳定和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也给当地乡镇政府和虞城县的形象造成很坏的影响。

6、没有很好地执行公司、企业的退出市场制度。《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被工商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如经过清算资不抵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但是我们在审理涉及公司、企业案件的时候,发现很少有公司这样去做,而是任由公司自生自灭。其后果一是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容易对其他市场主体造成伤害;二是可能加重公司股东的责任,股东由原来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变成了用自己的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7、企业改制不成功、不彻底等遗留问题导致公司企业破产。95年前后,随着市场经济和现代公司制度的确立,国务院出台措施要求对已经失去竞争力的国有企业进行关、停、并、转或者进行股份制改造。在当时全国企业改制这样的大背景下,河南省也对国有企业实行了股份制改革,但是由于改制不成功或者改制后企业仍不能适应市场发展,一些企业先后进入破产程序。如河南省虞城县钛化集团、河南省虞城县医药公司、虞城县印刷厂等公司破产案。这类案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职工不易安置,审理难度很大。

8、贪图小利,随意出借公司资质引发纠纷。如张某某、虞城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诉被告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建筑公司随意将其公司的资质出借给庄某某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而该公司只收取了8万元的管理费。庄某某由于经验不足,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和按时交付房产,构成违约。张某某、虞城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依法将出借资质的该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该建筑公司被判决赔偿各种费用200余万元。

三、对涉诉公司、企业存在问题的建议及法律应对措施

1、增强法制观念,加强对《公司法》、《合同法》、《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范公司的行为,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特别是在公司结构升级和转型调整中,一定要按照市场规律和法律规定规范公司的行为。

2、提前预防,消除纠纷隐患。在与对方进行合作、交易之前,即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注意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商业信誉、履约能力,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是否采取担保措施等。

3、如果合同不能够立时清结,履行了合同义务后,要注意了解对方履约能力的变化。通过调研显示,虞城县法院受理的很多案件就是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对方的生产经营状况不是发生严重恶化、面临倒闭,就是债务人早已人去楼空,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再实现自己的权益,其难度可想而知。如果在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后对对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一旦发现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就应当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4、纠纷产生后选择恰当的方式及时保护自己的权利。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方法运用及时、恰当,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不要因为怕伤和气,将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利用其他方法解决纠纷的良机。

5、注意对证据的收集。打官司在某种意义说就是“打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原则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涉诉企业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纠纷产生后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可能灭失或者过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6、及时行使抵押权。《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从涉诉的公司、企业诉讼状况来看,物权法的这一条规定并没有引起他们足够的重视。虽然在订立各类合同时考虑到为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但是由于没有及时行使抵押权,致使债权仍然不能实现。

7、对政企分离后存在的遗留问题要敢于面对,依据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处理,防止纠纷和矛盾进一步扩大。对尚未清算的公司或者企业要尽快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或者企业不能清算的,由其开办的主管机关或者由接受公司、企业财产的机关组织清算或者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8、严格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公司在经营中一旦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解散事由”,要及时召开股东会议,对经过努力确实无法继续生存下去的公司或者企业,宣告解散后,要及时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妥善处理债权债务,依照法律程序让公司或者企业有序的退出市场;对股东之间矛盾冲突强烈,股东无法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的,股东可以以个人的名义或者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

四、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公司、企业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1、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审理涉及公司、企业纠纷案件时,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增强人民法院为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案件的流程上,从立案、审判到执行,都要始终把维护公司、企业发展成果、推进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稳定放在首位。

2、慎重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对涉案公司、企业为债务人的案件采取财产保全时,要尽量不影响公司、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哪种措施对公司、企业的影响最小,就用哪种措施,一般不采取查封机器设备,冻结银行账户等保全措施。另外,对公司、企业采取执行措施时要积极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尽量争取申请人的理解支持,做到既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又不影响公司、企业的经营与稳定。

3、稳妥处理涉及公司、企业的清算案件或破产案件,关心离退休人员及下岗职工的生活,稳妥处置信访事件。对公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在审理时要高度负责,及时向党委汇报,与政府沟通,与工商、劳动、民政、税务等部门协调,减免破产企业的费用,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

4、建立回访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与公司、企业的沟通平台,定期调研交流。法官有法律理论方面的专长,企业有经营公司的实战经验,通过法官与企业定期开展沟通、交流,可以让法官更好理解和感受企业创业的艰辛,企业生存的不易;也可以让法官熟悉企业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学习到书本上找不到的东西。同时法院也可以邀请企业的相关人员观模法院的庭审过程,了解法院的办案程序,增加互信,消除误解。

5、在审理涉及公司、企业的纠纷案件中,还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规范、引导和调节作用,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在案件审理中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及涉诉公司、企业职工的思想疏导工作,坚持以法服人,以理服人,积极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为公司、企业营造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全力维护和保障涉诉公司、企业的生产安定和社会大局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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