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后改变用途用于一般计税时,进项税能抵扣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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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出租的房屋选择简易计税,发生的计入房屋原值的装修改造费用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36个月后,我们选择一般计税办法,是否可以抵扣当时取得发票的进项税? 【答案】 财税「2016」36号附件2 一、(四)进项税额。 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所以,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后改变用途用于一般计税时,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抵扣的进项税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认证。 本信息为收费会员专享内容,此条免费。想获得更多专业答疑或精彩会员内容,请注册为会员或与客服联系申请成为收费会员。 立即成为会员>> 详情请致电010-82318888 或400 810 4588! 成为会员可享受以下服务: 1.答疑全天候 2.赠送辅导基金 3.期刊发表论文 4.会员专享期刊 5.内训直通车 6.财税图书馆 7.专家上门 8.财税法规库 新政解读、视频直播课 财税移动课程、财税手机报实务网络课程 更多会员内容,请查看>>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qz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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