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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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保障信用期在1-15年的出口收汇风险。 服务于国家外交、外经贸和产业政策,鼓励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国家信用支持,政府财政为后盾。 重点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承保风险 商业风险 债务人宣告破产、倒闭、解散或拖欠商务合同或贷款协议项下应付款项。 政治风险 债务人所在地政府或还款必经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禁止或限制债务人以约定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偿还债务。 债务人所在地政府或还款必经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致使债务人无法还款。 债务人所在地政府发生战争、革命、暴乱或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损失赔偿比例 l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项下最高赔偿比例为95%。 l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项下最高赔偿比例为90%。 l 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项下最高赔偿比例为95%。
项目主要申请条件 l 项目应符合相关国家法律和法规,符合我国外交、外经贸、产业、财政及金融政策。 l 出口商品或服务符合中国成分要求。 l 商务合同规定的现金支付比例一般不低于商务合同金额的15%,延付金额或融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商务合同金额的85%。 l 承保标的货币为美元或中国信保可接受的其他货币。 l 项目的出口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具有外经贸经营权和相应资质的法人,且与中国信保合作无不良记录。 l 保险申请人应是与项目有相关利益的法人,其中: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和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的申请人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中国金融机构或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申请人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 申请的保险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5年。 l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以及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其中,外资银行作为被保险人,应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总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且 在过去两年执行过出口信贷项目,且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合作无不良记录。 l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具有外贸经营权和相关资质的法人。 l 其他。(详细条件请询当地中国信保营业机构。) 上一篇 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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