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关于产成品评估的思考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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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产成品评估的思考与讨论

2024-07-17 14: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有朋友发来邮件,对产成品的评估提出相关思考,并希望借我的博客提出,供大家讨论,也希望听听大家的意见。

   十分支持这一建议。建议原文如下:

有个困惑十几年的问题-产成品的评估,希望通过您的博客组织大家讨论一下:

 

产成品评估的基本公式:

产成品评估值=售价-销售税费-所得税-合理利润折减

在实务中演变为:

产成品评估值=∑[某产成品数量×该产成品可实现不含税销售单价×(1-销售费率-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率-经营利润率×所得税率-经营利润率×(1-所得税率)×净利润折减率)]

 

自从事资产评估起,就一直有客户指责由这个公式得到的结果不合理,我也认为不合理,主要因为公式中只扣减销售费用、未扣减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合理利润折减时,仅对净利润进行折减,采用整个公司的销售利润(率)作为折减基础。对于亏损的企业,整个公司的经营利润为负,致使无所得税、无利润可折减,公式就演变成:

产成品评估值=售价-销售税费

 

且由于销售费用的取值取决于损益表中核算的销售费用与销售收入的比例,而会计核算中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又很难严格分类,如:总经理薪酬到底该作为销售费用还是管理费用,大多公司是作为管理费用,但很难说总经理的工作与销售无关,由于大多无法分类的费用是作为管理费用而不是销售费用核算,销售费用与销售收入的比例就很低。这样若严格执行产成品评估公式,会得到同一产品在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评估时,盈利企业的评估值低,因为需要扣减所得税和部分利润;开始企业的评估值高,因为没有所得税和利润可以扣。

 

虽然觉得公式有不合理处,但从大方向上判断利润的实现是一个过程,形成产成品时肯定应附加部分利润,也就是说,赚钱的产成品应该是评估增值的。所以每当客户有异议时,往往先拿这个大道理平和一下。实在拗不过了,就搬出1996(23)号文,说国家就是这样规定的。

 

去年看到USGAAP的141准则中对存货公允价值中的描述,如下:

 

Finished goods and merchandise at estimated selling prices less the sum of (a) costs of disposal and (b) a reasonable profit allowance for the selling effort of the acquiring entity

 

从描述上看,与我们的公式基本没区别,评估值=售价-处置费用-合理利润折让。别以为141准则没扣所得税,所得税在递延所得税负债中自动扣除了,所以,理念与我们的惯例基本一致。

 

当时我没想法了,一直觉得公式不对,可美国也这么看的,而且库存商品也按这个公式评估,我多虑了。

 

再想想还是不对,差异可能出现利润(profit)的基数上,我们采用的折减基础是营业利润,141号文认可的是否不是营业利润而是主营业务利润呢?或者就是某项存货的售价扣减销售费用后,与账面成本的差额?

 

自认为折减基础是主营业务利润更合理,这样也消除了我先前的疑惑,但美国141准则真的是这个原意吗?得拜托您这个世界之窗确实确实。还有了解一下其他同行的做法,是不是先进的同行早就以主营业务利润为折减基础了,而我还在这呼哧呼哧地瞎想呢?

 

欢迎各位提出自己的意见。意见无好坏,共享均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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