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本次刑事股权冻结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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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本次刑事股权冻结意味着什么?

2024-07-10 15: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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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条款解释:公告,就是利好!加速华泰出局!

此公告,意味着加速华泰出局,直接掐死华泰,绞杀了华泰垂死挣扎的幻想。

今晚的天津滨海新区公安局冻结曙光股权的公告,利好还是利空?来看看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 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但是可以轮候查封、冻结。

最新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也有相同的条款。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是冻结期限的条款,冻结1年也是相应的规定。

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民事财产保全措施的涉案财物,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上述条款只是说明天津滨海新区公安局就是轮候冻结的一个执法机关。(注:华泰股权之前已被多次轮候冻结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条件)

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根据锦州中院(2019)辽07民初604号判决锦州银行享有优先权,(2022)辽07执82强制执行书,山东威海荣城法院和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股权处置权都必须移交锦州中院。

所以锦州中院是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注:之前锦州法院判决、裁定执行拍卖合法合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执行财产优先权的规定,优先受偿权仅次于第一款(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之后,后面才有退赔刑事被害人的损失。

(注:只有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才会先于优先受偿权。华泰的所涉诉讼案件中,不存在有受到人身损害的被害人。因此锦州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任何影响,不影响锦州中院的判决和裁定)

总结:依据上述条款,刑事轮候冻结不管加不加持,都只能由执行优先受偿权的法院处置了,所以依然是由锦州法院处置,根本不会影响拍卖进程。目前执行异议已经进入尾声,拍卖随时继续。

最后总结,这个相似利空的公告,其实反而是利好,加速华泰出局,直接掐死华泰最后的挣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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