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醉驾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的17类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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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醉驾的判断标准 饮酒驾驶 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 醉酒驾驶 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 小编:2024年父母有醉驾前科影响子女,那么受到过刑罚的人,有哪些职业是无法从事的呢? 父母醉驾对孩子有什么影响?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霄律师的专业解读!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醉酒驾驶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若父母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而被判处刑罚,对子女考普通大学不会产生影响,但对于报考军警院校及未来报考公务员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政治审查环节,很可能会导致子女的政审不能通过。 以报考军队院校来说,志愿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需参加政治考核,其中一项考核内容就包括家庭成员受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等情况。再比如,如果子女想要报考警察岗位,《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中明确规定,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一)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四)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招录公安机关应当对考察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基本信息、违法犯罪情况等进行网上核查。对核查中发现有问题的,可以委托属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对考察对象以及家庭成员违纪违法等处理的认定,以作出处理的单位或者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处理决定材料为准。(来源:法制日报)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以下职业1 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2 人民陪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 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4 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5 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6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三十三条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7 司法鉴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8 公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9 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10 外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1 村委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12 拍卖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1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14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 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16 证券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17 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原标题:《2024年醉驾对子女有什么影响?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的17类职业!》 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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