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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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浦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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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好《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实现制度管人、制度管事,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在原制定的“三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成员份额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土地承包、“三资”监管平台管理、收益分配、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内部控制八个方面三十五条制度进行了完善与补充,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镇、街道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根据本地区实际,增加相关内容,并抄送给我们。

特此通知。

 

附件:青浦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9月4日

附件:

青浦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二О二О年八月

 

 

目  录

一、成员份额管理制度

(一)成员份额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二)成员份额继承、转让、赠与、赎回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一)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三)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四)票据管理制度

(五)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六)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七)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八)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九)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十)内部审计制度

三、资产管理制度

(一)集体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二)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三)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四)不实资产处置制度

(五)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四、土地承包管理制度

(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制度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处制度

(四)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制度

五、“三资”监管平台管理制度

(一)平台工作职责

(二)平台数据采集、上传、更新制度

六、收益分配制度

(一)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制度

(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审核、审批制度

七、民主管理和公开制度

(一)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

(三)监事会监督检查制度

八、内部控制制度

(一)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二)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三)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四)存货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五)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六)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

(七)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一、成员份额管理制度

(一)成员份额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自农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以来,在街镇、村、组集体生产生活的,综合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农村集体资产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确认的人员。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的份额名册应记载成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联系方式、份额等基本信息,建立信息档案保存,并上报给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份额,应当以户为单位记载。户内总份额一般不随户内人口增减而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除外。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现有成员名册,每年按实际变动情况进行调整,并上报至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地录入到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

(二)成员份额继承、转让、赠与、赎回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资产份额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转让、赠与。转让、赠与、赎回等须形成份额转让、赠与、赎回协议书。

2.农村集体资产份额可以依法继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通过继承取得份额的,不享有表决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除外。

3.通过份额量化或者转让、赠与、继承等方式持有农村集体资产份额的,持有的总份额不得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上限。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一)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1.经济合作社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等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相关账户信息应当向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2.经济合作社为增加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可以与银行协商定期存款利率,选择较高利率的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同一定期存款利率需在基本存款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账户应当向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3.经济合作社要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银行存款的支付、核算和管理。

4.经济合作社不得出租、出借、转借现金支票和经济合作社账户,不得开空头支票。

5.每月末,出纳员应与银行核对账目,做好银行存款的清查工作,做到账账相符。发现双方余额不一致,属于记账错误的,应立即加以更正;属于未达账项引起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

(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1.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的编制

(1)经济合作社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应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年初参照上一年的财务决算报告和当年的收支计划,安排预算支出。

凡工程和重要项目的实施,实行单项预决算。

(2)经济合作社预算收入项目:①经营收入;②发包收入;③投资收益;④补助收入;⑤其他收入。

(3)经济合作社预算支出项目:①管理费用;②福利支出;③支农支出;④经营支出;⑤其他支出。

(4)上述预算收支项目要求按照区经管站的统一格式编制到二、三级明细科目。

(5)预算收入减去预算支出后的结余部分,即本年收益,一般应按下列顺序编制分配计划:①提取公积金、公益金;②集体股分配;③成员股分配;④其他分配。

(6)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由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组织合作社总会计及相关人员等共同编制,提交社员代表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

(7)每年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的编制应于3月31日前完成,要及时录入“三资”监管平台,并在村务公开栏及“阳光村务”公布,接受社员监督,同时报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8)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赤字的经济合作社要认真分析原因,编写情况说明,并注明弥补赤字的资金来源,报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2.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的执行和调整

(1)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日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执行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真实准确地核算和反映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

(3)经济合作社总会计要做好预算执行情况反馈,建立收入、支出明细账,及时反馈给合作社理事会。经济合作社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预算顺利实施。

(4)经济合作社在执行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过程中,因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预算支出项目或出现减少预算收入项目时,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调整方案于10月31日前,提交社员代表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预算调整计划要及时录入“三资”监管平台,并将预算调整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及“阳光村务”公布,同时报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备案。未经社员代表会议审议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预算计划。

3.年度财务收支决算

(1)在年度财务收支决算前,经济合作社要认真做好核实收支工作,对应收未收的款项,要积极组织催收,对应付未付的款项,要及时归还,全面准确地反映年度财务收支和现金流量的真实情况。

(2)年度终了后,要及时编制年度财务收支决算,认真总结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社员代表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后于3月31日前在村务公开栏及“阳光村务”公布,同时上报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3)经济合作社的年度财务收支决算结果要及时录入“三资”监管平台。

(三)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保管。

2.坚持收支两条线,现金支出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

3.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原则上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过3000元。

4.出纳应逐笔登记出纳账,结出当日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做到日清月结。

5.出纳应每月与经济合作社总会计对账,核对库存现金是否相符,做到账款相符。

6.经济合作社发生的有关现金收付的经济业务,除《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外,其余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

7.妥善保管现金和有价证券,出纳对保险柜密码保守秘密并管好钥匙,不得任意委托、转交他人,出纳调动,必须更改保险密码。

8.不准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设置“小金库”;不准用集体资产为个人和单位提供经济担保;不准出借、出租银行账户。

9.未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经济合作社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合作社名义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10.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因公务活动需要预借(领)资金的,应办理借款手续,经理事长审批后领取。经济合作社理事长如需借(领)资金,须由其他理事会成员审批或证明。预借(领)资金额度要根据公务情况而定,公务完毕后,预借(领)款须在7天内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四)票据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进行票据的签发、收取、保管。

2.支票须由专人保管、专人签发。支票签发人不得持有全部印鉴章,实行相互牵制、监控。

3.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和空白支票;不准虚假出票。

4.对外支出须从外单位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应填写完整、印章齐全。对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票据凭证的,应填写内容齐全的现金支出证明单,并注明原因。

5.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名及审批人的审核签名,还须经合作社监事会审核盖章。

6.取得收入款项,必须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统一收据。统一收据必须使用由青浦区经管站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收款收据。严格执行领用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收款收据的领用、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收款收据要求连号连本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经核查后存档保管。

(五)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加强对合作社债权债务的管理,实行理事长负责制。街镇应将债权债务催收、清欠情况作为对领导工作业绩的考核内容。

2.建立债权债务台账。按照债权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作详细登记入账,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入账。

3.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催收债权和清偿债务的程序,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明确。每笔催收业务,至少应有2人经手、操作。超过一年的债权必须每年发《询证函》予以确认。

4.对债权债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对,并做好清理清册,清理结果由清理人、责任人(经手人)及负责人签字确认,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5.对确需核销的坏账呆账或不需支付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的报批核销手续,予以核销,不得由经手人或会计人员擅自核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核销。

6.严格控制新债务的发生,确需发生的,须立项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街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收入管理

(1)经济合作社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2)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收入的核算。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无论款项是否收到,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到,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

(3)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先收后支,严禁以收抵支。

2.支出管理

(1)经济合作社支出主要包括:管理费用、福利支出、支农支出、经营支出及其他支出。

(2)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支出的核算。凡是当期已经发生或应当承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支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支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费用。

(3)规范支出凭证和单据,报销的支出凭证和单据应为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及自制的规范原始凭证等。

(4)经济合作社的各项费用支出,要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本着节约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

(5)特殊突发事件急需费用支出,可根据街镇相关规定,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先行列支,事后再召开社员代表会议讨论。

(6)经济合作社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根据其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一般经营性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最多为40年;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暂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一般在固定资产原值的5%。

(七)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规范经济合作社财务支出审批程序。合作社一切财务开支必须严格按照经济合作社议事规则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2.规范经济合作社财务支出工作流程。财务支出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证明人签字,交监事会集体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盖章,报经济合作社理事长审批同意并签字后,由经济合作社会计审核记入专门账户。

3.支出票据交监事会审核后有异议不通过的,可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理事会理事长自己经手的支出票据,除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外,必须由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其他成员审批。

5.财务支出工作流程完成后,按照财务公开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八)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各单位必须建立财务管理档案室,购置档案柜,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建立档案查阅登记簿,同时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2.经济合作社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会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由财会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不得自行封包保存。对存储在计算机中的财会数据,必须定期以光盘或移动存储设备等介质进行备份。

3.经济合作社对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保存30年;月、季度会计报表保存10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年度会计报表永久保存。

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档案保管期限与经济合作社财务账簿的保管期限相同。

5.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会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为止。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九)财会人员管理制度

1.经济合作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各经济合作社设置出纳1名,明确专人向经济合作社会计报账。会计和出纳必须具备相应的财会专业知识,上岗前需经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业务考核。

2.经济合作社会计负责资金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核算,保管财务票据;出纳负责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核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等。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调换。确需变动的,需经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审议确定。

4.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由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社区发展服务中心)派人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报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擅自离职。

5.经济合作社的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兼任)本单位的财会人员。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姻亲关系。

(十)内部审计制度

1.经济合作社应当配合镇(街道)内审机构开展内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镇(街道)内审机构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对被审单位违反国家和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如实报告。

2.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是:经济合作社理事长任期和离任审计;年度经济效益审计和收益分配审计;村级债务审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计;举办实事工程审计;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审计;村级各项补助费审计等。社员反映强烈的事项和问题也应进行重点审计。

3.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在审计过程中,经济合作社的理事、监事、主要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2)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资产的;

(3)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以农村集体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将农村集体资产低价折股、转让、出租的;

(4)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代理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5)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本经济合作社重大事项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

4.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农村经营管理监督机构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工作,参照内部审计制度。

6.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资产管理制度

(一)集体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1.建立台账:

⑴建立“三资”监管平台中的台账(资产、资源、合同等)

⑵建立农村集体企业台账。农村集体企业是指各街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举办的全资企业。

⑶建立农村集体参股投资企业台账。主要是指各街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形式在各类企业的参股投资的企业。

⑷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台账。主要是指各街镇、村集体企业以各种形式转改制后占有土地的出租。

⑸建立租赁房屋台账。主要指各街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出借的房屋应建立台帐。

⑹其他需要建立的台账。

2.分工负责:镇(街道)资产公司根据授权对镇(街道)所属单位上报的经营性资产台账建立对应的台账并负责指导、汇总及监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所属企业、村民小组上报的资产台账建立对应的资产台账并负责指导、汇总及监管。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全面负责镇(街道)、村、组三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台账建立指导、监督、审核和汇总工作。

3.管理要求:凡属资产台账建立范围内的都必须建立,不得少建、漏建。资产台账登记的内容、金额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资产台账的建立、管理列入会计年度考核。

(二)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1.租赁管理的范围为镇(街道)、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投资的经济实体和事业单位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2.租赁的对象为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农村集体资产实行租赁经营的,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

3.租赁的原则:

⑴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⑵民主协商原则(即租赁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⑶程序规范合法。

4.租赁的程序。

⑴对到期或新增符合条件的租赁性资产必须全部纳入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⑵严格按照有关流程开展规范交易;

⑶对完成签约的资产,加强合同管理,建立租赁资产台账;

⑷镇村两级对承租方的经营情况加强监管;

⑸租赁合同应及时录入“三资”监管平台接受社员监督。

5.集体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在发生企业产权、股权、部分资产转让行为时,应当在上海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6.对集体资产租赁以协议方式的,须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审核同意。坚决制止暗箱操作、私下交易等不正当交易行为。

7.对占有、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和经营者违反规定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必须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集体资产在出租中谋取私利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合同的签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9.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双方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

10.合同履行期间会计人员要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账务处理。

11.合同纠纷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12.已签订合同除当事人及双方认为必须的份数外,还须1份送交档案室归档,1份交财会人员留存并录入“三资”监管平台。

(三)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1.镇(街道)、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投资的经济实体和事业单位必须定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2.清查范围:对镇(街道)、村、组三级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核实。

⑴资产清查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及其他资产、在用低值易耗品。

①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和存货等。

②长期投资清查包括各类资产形态、各种形式的长期投资。

③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清查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

④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在建或停缓建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含完工未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未验收入账等工程项目。

⑤无形资产清查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等。

⑥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清查包括企业、单位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⑦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土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和开展经营性活动占用或租用的集体土地。

⑧在用低值易耗品清查指已列支的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有形资产。

⑵负债清查,包括各项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①流动负债要清查各种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及应付福利费等。

②长期负债要清查各种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3.资产所有权的界定:镇(街道)、村、组三级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界定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资产形成的过程,从有利于管理的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地进行。

4.镇(街道)、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必须全面、完整,防止漏查,要做到以下几点:⑴清产核资工作要依靠和发动群众,对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包括账内外、库内外、地上地下、镇(街道)村组内外都要进行彻底的清查,不得遗漏;⑵在清产核资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财务结合起来,把清查资产同核实负债结合起来,即全面清点,以物对账,以账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账物不清的资产要进行追忆、查找,做到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⑶对账外财产和无偿调入财产等,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可比照同类财产现行购建价格,结合新旧程度,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确定入账价值;⑷盘盈资产需经过价值重估后入账。

5.清查核实结果应当向社员公示,并经社员代表会议确认,录入本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

(四)不实资产处置制度

1.不实资产是指镇(街道)、村、组三级集体所有的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被收回的债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账面资产。

2.处置的范围

⑴镇(街道)、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实资产;

⑵镇(街道)、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举办的全资企业的不实资产;

⑶镇(街道)、村、组三级已关停或已转制的原集体企业的存量资产。

3.不实资产的认定

(1)因各种原因不能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应收款项:

①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资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进行认定;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根据公安局机关出具的证明进行认定;

②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有催讨记录的,确不能收回,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

③债务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导致停产,在短期内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2)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存货损失:

①发生盘亏、毁损、霉烂变质、过期失效、报废的各种实物资产;

②因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而不能使用的专用备品、备件、呆滞积压商品等;

③因各种原因形成存货销售价低于成本价的;

④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非常损失;

⑤未按规定结转的库存材料价格差异。

(3)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固定资产损失

①发生盘亏、报废、毁损、拆除、长期闲置不用的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②因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形成固定资产的非常损失:

③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形成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由于该固定资产老化或技术性能已不能达标等原因,而生产出大量不合格产品。

(4)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在建工程损失

①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的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②在建工程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预计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③因受自然灾害影响而形成的在建工程非常损失。

(5)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对外长期投资损失

①被投资单位破产、歇业或连续两年未参加工商部门年检,不能收回的;

②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或持续两年发生亏损的;

③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情况的;

④各种原因少计或不计费用、待摊、折旧、利息、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等形成虚盈实亏的。

(6)不实资产核销中涉及实物资产部分的,账面不再保留残值。

4.不实资产核销的申报:

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对符合上述核销规定的不实资产,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经济合作社由监事会审核,村民委员会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逐项逐笔编制核销清单,提出核销申请,一并报镇(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

5.不实资产核销的审核、审批

⑴镇(街道)集资委办公室负责和承办不实资产核销的审核工作。对申报单位提出的不实资产核销申请,逐项逐笔进行审核或审计,重点审核核销原因是否查明,核销依据是否准确,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⑵不实资产的核销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决定,镇级由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村级由集体经济组织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⑶不实资产的核销。经集体民主讨论决定后,由镇(街道)集资委对申请单位及时下达核销不实资产通知单,财务部门按照通知单,及时进行核销。

6.核销后不实资产的处置

⑴对核销后的不实资产,要切实加强管理,实行“账销案存”,把集体资产的损失降到最低。

⑵对核销后的应收款项,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继续催讨。

7.建立不实资产核销档案:

对在不实资产核销过程中形成的清产核资、核销申请、核销审核、有关会议讨论决定、核销通知单、委托协议等资料,申请单位,镇(街道)集资委办公室要分别组卷成册,建立不实资产核销的档案,长期保存。

(五)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下称集体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在处置所拥有的产权、资产时,必须遵循“先评估、后交易”的原则。

2.资产评估的范围为集体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3.集体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⑴产权、股权转让;

⑵涉及资产所有权转移的,如转让、置换、拍卖等;

⑶企业合并、分立、清算;

⑷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⑸确认诉讼资产的价值;

⑹收购非集体的资产;

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4.集体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在发生应当和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明确资产评估范围,并向镇(街道)集资委提出书面申请。经镇(街道)集资委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

5.在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前,镇(街道)集资委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应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做到账账相符和账实相符。

6.在资产全面清查核实结束后,集体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委托镇(街道)审计部门或审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并根据审计报告上的账面数向评估机构申报评估。

7.评估机构完成资产评估工作后,其评估结果须报镇(街道)集资委确认。

8.集体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凡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资产评估失实的,镇(街道)集资委除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外,可根据失实的程度,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的费用由违规单位支付。

四、土地承包管理制度

(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制度

1.农村土地承包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户。

2.已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完成二轮土地延包工作的村组,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承包权。确需进行土地调整的,须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表决程序,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农业农村委批准。

3.村民委员会应切实行使发包方权利,监督承包方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对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破坏农业基础设施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禁止在基本农田内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因土地征使用原因,承包农户家庭部分成员户籍转性落实社会保障的,应收回承包农户相应的土地承包权,并及时办理承包权变更手续。

5.承包农户家庭因土地征使用原因户籍转性落实社会保障以及成员死亡导致农户家庭无农业户籍人口的,应收回其全部土地承包权,并及时收回或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其他原因户籍转性的,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保留。

6.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社会发展服务中心)应负责将土地承包信息及变动情况及时录入“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系统信息完整、准确。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或变更,原则上要求按需登记、实时登记,只要有承包农户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区、镇(街道)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进行受理,并从农户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调查核实、登记(变更)等相关工作。

8.对土地承包关系发生变化的农户,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变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按要求重新绘制地块位置图,同时将新图附在权证上;土地承包关系未发生变化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地块位置图均不作更换,且继续有效。

9.变更登记材料和变更登记簿均以组为单位按年度各装订一本档案册。变更登记材料由区、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发包方分别保管,变更登记簿由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保管;变更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应按照市相关部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管理要求执行。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不得强迫或干涉农民土地流转,不得截留扣缴承包农户土地流转收入。

2.积极引导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农户委托村流转土地的须签订委托书,由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的农户代表或其授权委托的农户其他成员在委托书上签字。

3.村民小组机动地等集体土地应授权或委托村集体统一流转,授权或委托事宜以及土地流转收益的处置办法由该村民小组户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收益处置办法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侵害他人合法利益。

4.村民委员会要切实维护委托农户的权益,按照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规范流转土地,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的监管。镇(街道)要进一步完善经营者准入机制,积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在审核流转意向及资格,确定经营主体时,确保流转土地向想种地、会种地、种好地的经营者集中,重点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5.村民委员会和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认真做好土地流转意向信息的梳理和登记工作,到期合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现土地经营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农业布局规划、土壤肥力、地理环境等因素,将接受委托和到期继续流转的土地合理归并,引导集中连片后统一流转;新一轮流转合同的签订不得影响按照规划安排的农业茬口生产。未开展土地流转公开交易的街镇由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建资格审核小组,审核确定流入方;开展土地流转公开交易的街镇根据土地流转公开交易相关流程规范土地流转交易事项。

6.土地流转委托书须使用“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提供的示范文本。流转合同应在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的鉴证指导下,在土地承包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网签备案。

7.村民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委托书约定的内容及时向农户支付流转费;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流转收益应按照该集体经济组织户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办法进行分配。

8.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的审核,流转收益情况要列为村务公开栏年度公开重要内容予以公开。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社区发展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对流转费收取、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9.村民委员会与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进行监管,建立监督、考核和退出机制。对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在流转农地上实施掠夺性经营、违章搭建建筑物以及恶意拖欠流转费等行为的经营者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依法终止其已签订的流转合同。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制度

1.农村土地承包或流转中发生纠纷,村委会首先要引导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调解员或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依法向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和村调解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旦发生,要主动介入,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3.依据法律或政策,村组集体有明显过错的,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可出具处理意见书,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处理。

4.镇(街道)、村通过调解形成处理结果须出具调解书(调解协议),并将形成调解协议的纠纷案例调解信息及时录入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管理系统。

(四)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制度

1.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社区发展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要确定专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管理,镇(街道)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要明确专人负责土地流转档案管理,镇(街道)、村应对土地承包材料和土地流转材料分别整理建档。

2.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包括开展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工作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所形成的各类工作资料、农户承包信息资料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资料。具体共分四类:一是工作资料(分镇(街道)、村),包括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工作方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工作机构组成情况、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各类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以及相关公示材料等;二是信息材料,包括一户一表农户土地承包信息(要求覆盖全部承包农户),一组一表土地承包信息、村土地承包情况调查表、农户土地承包合同或变更合同签订情况及权证发放情况统计材料,权证变更申请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相关文书,二轮延包确权人口调查清册以及分田清册;三是合同资料,包括农户土地承包合同和变更合同;四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资料,包括信访、来访接待记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形成的书面材料(如:答复意见、调解书、仲裁决定书等)。

3.土地流转档案资料分三类:一是委托材料,包括农村土地委托流转台账、农户委托书,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授权或委托材料和流转费(委托流转奖补资金)发放明细等资料;二是合同材料,包括流转合同台账、流转合同和流转费收支台账;三是各类检查资料,包括镇(街道)、村针对土地流转所开展的自查形成的书面材料(如:土地流转检查表、检查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汇报等)。

(注:在“二轮”延包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工作仍由村民委员会予以管理)

五、“三资”监管平台管理制度

(一)平台工作职责

1.区农经部门负责对镇(街道)农经人员进行培训,指导镇(街道)农经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和采集监管平台数据、资料,并督促按时录入。

2.镇(街道)农经部门应设专人,负责本镇(街道)、村、组“三资”数据、资料的采集、核实、录入及维护,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保障监管平台的正常运行。

(二)平台数据采集、上传、更新制度

1.纳入平台监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街道)、村集体企业须设立专人对“三资”管理数据进行采集、上传、更新。

2.认真核实采集的数据、资料,审核通过后录入“三资”监管平台,确保平台数据与会计帐薄、会计报表数据与资料一致。

3.资产管理模块,每月20日前完成固定资产台账录入。

4.报表管理模块,每月20日前完成财务会计报表数据上传;每月20日前完成上海市集体土地收益表,确保账表一致;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海市年度村干部报酬表。

5.合同管理模块,每月20日前完成出租转让合同的录入更新。

6.产权制度改革模块,股权管理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信息,根据实际变动情况,每月30日前更新完成;收益分配按年度填报,每年6月底前完成相关指标录入。

7.镇级管理模块,资产管理,每月20日前完成固定资产台账录入;合同管理,每月20日前完成出租转让合同的录入更新;投资管理,发生对外投资的及时录入;担保管理,发生担保业务的及时录入;借款管理,有借出借入款项的及时录入平台。

8.农经监管模块,按年度更新,按照监管方式、监管处理、异议处理、投诉举报以及监督管理档案要求,根据工作进度及时录入、上传。

9.今后有新增模块及功能的,按照市农业农村委有关部门要求操作。

六、收益分配制度

(一)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制度

1.经济合作社需建立公正、透明的收益分配机制,坚持“效益决定分配、以农龄(份额)为依据、民主决策”的原则,让经济合作社成员共享集体经营成果。

2.经济合作社要依据可纳入当年分配的各项收入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后,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均不少于当年净收益的15%),剩余部分可对成员进行分配。公积金和公益金累计额达到章程规定的,可以不再提取。

3.经济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金额较小的,经社员代表会议同意后,可累积一定年份后再行分配,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经济合作社应当做好集体经营状况和分配情况的公示工作,年度收益分配情况须纳入上海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自觉接受社员的监督,同时报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审核、审批制度

1.经济合作社应在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社区发展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根据本社经济状况和发展实际,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2.经济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即由理事会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草案,并向镇(街道)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社区发展服务中心)报告,最后由社员代表会议集体审议决定,经参会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代表同意后实施,监事会予以全程监督。

3.经济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应纳入财务预决算。各镇(街道)应加强收益分配的指导和监督,强化有效监管手段,切实推动收益分配制度的不断完善。

4.经济合作社应当定期开展收支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的专项审计。

5.各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对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建立审计追溯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举债分配等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人。

七、民主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

(一)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1.社员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是决定经济合作社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

2.下列与社员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必须经过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决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主要有:

⑴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

⑵集体土地(资产)承包和租赁;

⑶集体企业改制;

⑷集体资产处置;

⑸建设承包方案;

⑹经济合作社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

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

此外还包括出借资金、大额资金使用、财务审计、重要人事安排、产权制度改革、收益分配、股权变动、股份抵押及其他重大事项。

3.实施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未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按照“一事一档”的要求,将整个民主决策过程形成的资料,包括社员监督反馈的意见等建立档案,以便于检查和监督。

(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

1.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各项收入明细、各项支出明细、财务收支计划结算表、集体资产营运收益情况、年度收益分配情况、债权债务、公益福利性支出、合作社理事会成员报酬、集体建设及固定资产购建、其他需要公开的有关事项及监事会意见等。月度财务信息公开内容在每月15日前更新,年度财务信息公开内容在次年3月底前更新。

2.经济合作社真实、准确、全面实行财务信息公开,做到公开版面整洁,内容真实完整,档案资料齐全。

3.经济合作社财务信息公开前,须经监事会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公开后,经济合作社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安排时间,接待社员来访,解答社员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社员的意见和建议。

4.经济合作社社员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有权委托监事会成员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监事会监督检查制度

1.监事会是经济合作社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以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召开监事会会议两种形式开展。监事会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民主理财和财务监督工作。

2.监督与社员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过程是否规范,是否提请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3.监督财务公开是否按规定及时、全面、真实公开,社员有疑问的公开内容是否及时解答。

4.监督经济合作社资产是否流失、是否有效管理,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办理。

5.监督经济合作社各类项目建设的立项程序、建设方案、招投标环节、合同签订、资金使用管理、工程建设质量、竣工验收结账等环节,防止违规操作。

6.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经济活动,经济合作社财务收支凭证等,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

7.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内部控制制度

(一)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1.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2.经济合作社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3.经济合作社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4.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

5.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员有权向监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6.经济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

7.经济合作社会计负责开票,出纳负责收款。非财会人员不准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出纳因特殊原因需委托他人收款的,应经过批准并办理代收款手续,代收款人收款后应及时交出纳。

8.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经济合作社要定期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银行存款,做到账款相符,账账相符。

9.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财务印鉴由经济合作社会计和出纳等有关人员分开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10.经济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1.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职责和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不得越权审批。金额较大或情况特殊的销售业务和特殊信用条件,实行集体决策。

2.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3.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坐支现金。

4.经济合作社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5.经济合作社应当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

6.经济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销售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三)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1.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监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2.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3.经济合作社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4.经济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四)存货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1.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2.存货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

3.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需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进行账面调整。

4.经济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五)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1.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投资业务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2.经济合作社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3.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4.经济合作社应当对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并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环节的管理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5.经济合作社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6.经济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六)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

1.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

2.经济合作社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对清理报废核销的固定资产需按合法财务手续办理。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价计入其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3.经济合作社应当健全账簿记录,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正确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4.经济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七)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1.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2.经济合作社应当对借款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3.经济合作社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4.经济合作社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5.经济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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