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健 李芳燕:完善乡村治理人才激励机制,建设高素质村(社区)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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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健 李芳燕:完善乡村治理人才激励机制,建设高素质村(社区)干部队伍

2024-07-14 02:2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上指出“国家发展靠人才,民族振兴靠人才”。村(社区)干部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为加快构建云南省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促进乡村振兴和乡村建设,亟需进一步加快乡村治理人才队伍培养,建立和完善乡村治理人才激励机制,让更多优秀人才加入村(社区)干部队伍,打造一支懂农业、农村,对农业、农民有感情,熟悉农村工作的乡村治理人才队伍。

一、当前乡村治理人才队伍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出路单一狭窄,岗位吸引力小

由于制度的原因,目前乡村治理人才——村干部的未来出路仍旧狭窄。从村干部定向招录公职人员只针对村级正职,并且名额有限、门槛较高,能满足报考条件并考入公职人员的村干部少之又少,降低了对非正职村干部尤其是年轻村干部的职位吸引力。

(二)政策导向不足,影响激励效果

现行村干部补贴政策未能很好体现不同付出与回报的差异,形成“村大村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正职非正职区别不大”等局面,甚至出现部分村干部领着补贴忙“副业”、应付工作“混补贴”、不愿担任正职等现象。

(三)补贴机制不完善,难以调动积极性

近年来,随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深入推进,村干部工作量剧增,已由半脱产变为全脱产甚至全天候工作。村干部月收入与市场相比偏低。理论上村干部可以通过做大做强村集体经济增加收入,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政策不明确、集体经济发展成效不佳、群众诉求难统一等原因,集体经济的发展难给村干部收入带来明显增长。

(四)退出保障弱,仍存后顾之忧

现有一些地区为村干部退出后的养老做了积极探索,尽量做到全覆盖,但由于购买档次低(多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档)、缴费额度少,既不能解决村干部后顾之忧,又不能体现其在职时的付出,这是村干部普遍反映的问题。

二、完善激励机制,吸纳优秀人才加入村(社区)干部队伍的建议

我们党始终重视人才的培养与使用工作,为各类人才成长和建功立业创造各种机会和条件,“聚天下英才而用之”。为了让更多的人才涌现出来,让各类人才有用武之地,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环境,需认真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的中央人才工作会上提出的“要用好用活各类人才,对待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要有特殊政策,不要求全责备,不要论资排辈,不要都用一把尺子衡量,让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英雄有用武之地”要求,让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村(社区)干部队伍,积极投身乡村振兴的伟大事业中。

(一)积极创新机制,拓宽优秀村干部出路

为增加村干部的未来发展空间和岗位吸引力,亟需破除村干部职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拓宽和完善现行的村干部进入公务员或公职系统渠道,让村干部对未来发展能够有清晰的预期和努力方向。一是继续坚持和完善目前针对村级正职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方式,使之常态化、制度化。二是研究拓展村级正职之外其他村干部的公职进入路径,每年在地方招录公务员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中拿出一定比例,采取“服务年限+工作实绩+组织推荐+学历+年龄”的方式,推荐优秀村干部参加乡镇和县级初任公务员和其他财政供养人员考试或考察。

(二)多措并举,夯实村干部激励资金来源

鉴于目前村干部队伍数量庞大的实际,仅靠地方财政资金增加其补贴,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将对县级财政造成很大的压力,且从现行财政政策看,此类刚性支出难以持久。增加村干部收入可采取“财政补贴+集体收入分配+项目服务”收入(包括政府和企业委托项目,政府项目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村级组织负责,可先在少数地方试点探索)的村干部岗位补贴模式。其中,财政补贴作为村干部基础性、保底性收入,维持现有标准或略有增加,但占比不宜太大。村干部未来收入增长应主要来源于“集体收入+项目服务”,使村干部收入增长与集体收入状况、完成上级安排项目状况和自己争取项目状况挂钩,做到付出与收入成正比,真正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激发出村干部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

(三)激发活力,解决村干部收入来源合理化问题

要吸引更多年轻优秀人才立志乡村发展、投身乡村振兴伟业,不仅要将村干部收入增加与集体经济收入增长挂钩,鼓励村干部做大集体经济“蛋糕”,更要将蛋糕分好,让更多优秀人才投身到乡村建设和发展中。要从省级层面出台鼓励和引导政策,对村干部从村集体收入和项目收入中获取一定比例报酬给予明确界定和保护。一是出台集体收入分配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可用于增加村干部收入的资金分配比例,具体分配方法交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二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完全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集体收入的分配方案,上级组织进行必要的指导与监督。三是明确可用于分配的政府项目类型,以及各类项目经费中可用于村干部分配的比例及分配原则。

(四)完善社会保障,解除村干部后顾之忧

老有所养是所有人的追求,要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研究制定村干部离任后的社会保障及待遇提升办法。一是根据任职及服务年限的不同体现养老保障收入的差距,通过“职务+服务年限+个人缴费标准”拉开保障梯度。二是按照国发〔2014〕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精神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试行村干部在任期间,采取类似职业年金的方式,由地方财政在政策许可范围内每年在其个人账户缴存一定费用,提高其离任后的养老待遇。

来源:学习强国-云南学习平台

作者单位:中共云南省委党校(云南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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