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 最新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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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 最新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4-07-12 10: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鲁教体字〔2018〕22号

各市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各高等学校,委属(管)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心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责任,形成防控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健康山东、保障师生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责任担当。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将学校结核病防控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重点任务,建立健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责任机制、制定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召开部门会商会议和通报学校结核病疫情、联合进行工作指导和检查、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执法等,确保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二)落实学校防控责任。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全面落实学校新生入学结核病的专项筛查、结核病防控宣传教育、学校环境卫生保障、中小学晨检、因病缺勤学生病因登记追踪、病例报告与管理、疫情处置、密切接触者筛查、心理疏导、休复学管理等防控措施,要主动接受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核病防控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检查;同时每所学校都要明确一名疫情管理员(可由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校医务室或校医院等有关人员兼任),具体负责学校结核病疫情及患病学生的全程管理。

  (三)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要建立健全学校结核病防控技术指导和培训制度。各级结核病防控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与各级各类学校要密切配合,以县(市、区)为单位,每年要对属地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或技术指导至少2次;每年要对属地的学校开展以结核病防控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为重点的传染病防控培训,对负责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相关领导、班主任、辅导员、校医、疫情管理等人员的培训率须达到100%。各级结核病防控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要开展以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结核病筛查管理、诊疗管理等为重点的专业专责培训,对结核病预防控制人员及相关医护人员的培训率要达到100%。

  (四)加强对结核病筛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各级各类学校在进行新生入学体检、教职员工结核病检查、密切接触者筛查时,学校要组织被检查人员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通过症状筛查、结核菌素皮肤试验(简称PPD试验)、胸部X光片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其检查或操作人员应为经过严格培训的医护人员。严格执行结核菌素试验试剂在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质量控制的有关要求,操作人员在试验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并做好全过程的记录以及查验结果的记录。

  二、进一步强化措施,防止聚集性疫情发生

  (一)主动发现患者。一是落实各级各类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结核病专项检查。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和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鲁卫办字〔2017〕163号),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其中将询问肺结核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作为小学和非寄宿制初中入学新生必查项目,对有密切接触史者或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开展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将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筛查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作为高中和寄宿制初中新生入学体检的必查项目;将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筛查和胸部X光片检查作为大学入学新生和教职员工健康体检的必查项目。对结核病可疑症状者或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或胸部X光片检查异常者,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检查。建立学生和教职员工健康档案,把结核病相关检查结果及时填写在健康档案栏目之中,并规范存档。新生入学查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学校新生入学体检结核病筛查汇总表》(见附件1),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属地结核病防控机构。二是落实中小学晨检工作。每日晨检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等负责,重点了解学生是否有咳嗽、咳痰、发热、盗汗等结核病可疑症状,填写《学校对中小学班级晨检记录表》(见附件2),发现结核病可疑症状者,应立即报告学校疫情管理员。三是落实各级各类学校因病缺课学生登记和病因追踪工作。班主任或辅导员(院系)要及时了解因病缺勤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填写《学校对因病缺勤学生病因追踪登记表》(见附件3),如怀疑为结核病,要立即报告学校疫情管理员,并由学校疫情管理员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或治疗情况,严防患病学生及家长隐瞒病情。四是落实疫情报告及通报制度。对学校通过新生入学体检、教职员工体检、中小学晨检、因病缺课学生登记及病因追踪、主动就诊等渠道发现的具有结核病可疑症状者或疑似(确诊)病例的学生或教职工,由学校疫情管理员填写《学校对结核病可疑症状者或疑似(确诊)病例报告单》(见附件4),于24小时内报属地结核病防控机构,同时督促具有结核病可疑症状者或疑似病例的学生或教职工及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并跟踪了解诊断情况。学校疫情管理员每月填写《学校对结核病可疑症状者或疑似(确诊)病例报告/转诊信息一览表》(见附件5),于次月5日前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属地结核病防控机构。五是落实结核病防控机构对学生病例信息的监测预警工作。结核病防控机构的专职人员要利用国家传染病自动预警信息系统中增加的学校肺结核病例预警功能,及时接收肺结核预警短信,如发现学生(教职工)病例信息,该属地结核病防控机构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为诊断病例(如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气管内膜结核等)后,要在24小时内,填写《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通知单》(见附件6),并书面通知学校,学校在接到《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通知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要组织开展对患病学生(教职员工)的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和师生的密切接触者筛查,并落实健康教育、环境卫生和消毒等处置工作,同时结核病防控机构要指导学校做好对结核病疫情的处置工作。

  (二)科学进行密切接触者筛查和管理。结核病防控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旦发现确诊的学生(教职工)病例,要根据以上要求,限时填写《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通知单》,并立即告知学校,在学校组织下和结核病防控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根据《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要求,科学确定密切接触者的筛查范围,并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同时,学校要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授课教师的健康状况,并要求学生进行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结核病可疑症状时,应及时就诊。对筛查发现的胸部X光片未见异常,但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的密切接触者,在其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可对其进行预防性服药干预,并填写《学校对单纯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预防性用药记录表》(见附件7);拒绝接受预防性服药干预者应在首次筛查后3月末、6月末、12月末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各进行一次胸部X光片检查,并填写《学校对未预防用药者医学观察/胸片检查记录表》(见附件8)。对在校治疗和复学后继续治疗的学生,要填写《学校对在校结核病患者治疗服药记录表》(见附件9)。校医或班主任应根据结核病防控机构的技术要求,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查,并做好相应记录的全程管理工作。

  (三)建立诊疗绿色通道。要建立健全学校与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诊疗绿色通道,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在学校网站及醒目场所公布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方便师生咨询和就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有专门部门和人员对接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实施学生结核病的就诊、登记、报告、治疗以及诊断证明等专项管理,加强对患病学生信息的沟通和交流。

  (四)规范诊断治疗。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诊疗路径进行科学诊断,特别是对病原学阴性结核病病例的诊断,要成立病原学阴性结核病病例诊断小组,严格按照临床诊断病例的要求,必要时请上级医疗机构和专家进行会诊;对学生疑似病例要仔细进行鉴别诊断,根据所获得的诊断依据,确诊或排除结核病,并及时订正网报信息。

  (五)严把休、复学关。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发现的学生(教职工)结核病患者,根据要求需休学的要开具休学诊断证明。病原学阳性结核病患者和重症病原学阴性结核病患者经规律治疗完成全疗程达到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方可复学。符合休学条件的病原学阴性结核病患者,必须经过2个月的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光片病灶明显吸收,后续2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并且至少一次痰培养检查为阴性方可复学。根据以上要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或具体部门统一负责,开具复学的诊断证明,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方才有效;对其他医疗机构或非属地结核病防控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应当到属地结核病防控机构进一步确认。学校根据诊断证明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对患病学生实施严格的休、复学管理。

  (六)强化健康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在常态下的结核病防控宣传教育。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家进课堂等多种形式,以校园内传统媒介和新媒体为平台,向入学新生、在校学生、教职工和学生家长等,广泛开展结核病防控基本知识宣传教育;利用学校党团和社团等组织、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课程等,积极组织学生及其家长参加结核病预防控制志愿宣传和社会实践等活动,提高学生及其家长对结核病防控的认知水平和自主参与性,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和学生家长对学校结核病防控的了解,争取学生家长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支持,同时减少对患有结核病学生的歧视等。

  (七)严格通风消毒。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认真做好教室、寝室、图书室、阅览室、食堂、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室内体育运动场馆等公共场所通风消毒工作。课间休息、午休、放学和晚自习后都要开窗开门通风;尽可能减少空调的使用,空调使用期间也要经常开门开窗通风。将开窗通风情况作为对学校卫生检查的重要内容;在学生密集场所设置醒目的开窗通风提醒标识,并张贴《开窗通风记录表》,明确专人负责。寄宿制高中/初中学校建议可采用紫外线消毒法进行空气消毒,并要了解《学校公共场所紫外线消毒方法及注意事项》(见附件10),并填写《学校公共场所紫外线消毒记录表》(见附件11)。其他学校经当地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评估认定确有必要的,也可采用紫外线消毒法进行消毒。采用紫外线消毒法进行空气消毒,必须由质监部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或疾控中心专业人员指导后,在无人状态下进行。学校应确定专人管理,严防方法不当对师生健康造成伤害。

  (八)加强舆情监控。学校要安排专人对学校网站、微信群等公共平台,以及学生微信、微博等个人信息的实时监测与管理,及时发现和应对有关舆情。当学校发生结核病疫情时,要安排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疫情状况、控制措施、处置进展等信息的统一提供和对外发布,并及时对学生、必要时对家长进行疫情状况、控制进展等的说明或通报,做好结核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患病学生及家长的心理疏导等工作,做到正确引导、正面宣传、科学教育,避免引起学生及家长不必要的精神负担和心理恐慌。

  (九)科学判定疫情。同一学校(或校区)同一学期发生10例及以上结核病病例的,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据现场调查,病例间的流行病学关联性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情况,科学判断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要时须向上级部门申请支持。对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者,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告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一事一评估,一评一考核,一考一问责”,通过严谨评估、严格考核、严肃问责,及时发现问题、吸取教训、改进不足。

  三、强化监督执法执纪,严肃问责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监督执法检查,对结核病防控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依法严肃查处。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深入分析每一起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和舆情事件,做到事实查清、原因查清、责任查清。对于因监督管理责任不落实不到位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和舆情发生的,以及在事件查办过程中不及时不得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附件1 学校新生入学体检结核病筛查汇总表.docx

      2.附件2 学校对中小学班级晨检记录表.docx

      3.附件3 学校对因病缺勤学生病因追踪登记表.docx

      4.附件4 学校结核病可疑症状者或疑似(确诊)病例报告单.docx

      5.附件5 学校结核病可疑症状者或疑似(确诊)病例报告转诊信息一览表.docx

      6.附件6 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通知单.docx

      7.附件7 学校对单纯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预防性用药记录表.docx

      8.附件8 学校对未预防用药者医学观察胸片检查记录表.docx

      9.附件9 学校对在校结核病患者治疗服药记录表.docx

      10.附件10 学校公共场所紫外线消毒方法及注意事项.docx

      11.附件11 学校公共场所紫外线消毒记录表.docx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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