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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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7-10 05:2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印发《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为加强本区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规范跟踪审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结合本区实际,我局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流程和内容方式进行了修订,现将《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浦区审计局

2023年12月15日

青浦区审计局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区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规范跟踪审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三)政府以特殊国有资源和优惠政策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五)涉及国家战略和公共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六)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自立项批准至竣工投产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重要节点,进行动态和持续的审计监督行为。

第四条跟踪审计对象为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实施跟踪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审计监督。

第五条审计机关通过实施跟踪审计,及时揭露问题,强化审计整改,保障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和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严格遵守回避制度。

第二章审计程序

第七条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结合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民生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项目,应当优先纳入跟踪审计计划。

对于已列入上年度计划、建设期及跟踪审计期跨年度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要确定审计组组长、主审,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制发跟踪审计通知书。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制定跟踪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内容和重点,拟写小组报告。

第九条审计机关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可以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应当在阶段性审计报告中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在下一阶段审计报告中反映整改情况。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条跟踪审计内容应以项目建设推进时序为主线,涵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管理环节和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三)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五)投资绩效情况。

第十一条跟踪审计应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审计目标、审计资源等因素,选择不同的跟踪审计方式,包括全过程跟踪审计、分期分阶段跟踪审计、重点环节跟踪审计。

按投资控制的特点,一般包括以下重点环节、重要节点:

(一)前期阶段。各类审批手续办理、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及审核、施工图设计、征地拆迁等相关内容。

(二)实施阶段。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变更、费用支付等相关内容。

(三)竣工交付阶段。工程结算、财务竣工决算、投资绩效等相关内容。

第四章审计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跟踪审计可根据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管理水平等因素,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参与项目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招标代理、财务监理、工程监理、工程审价等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回避该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跟踪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围绕提高监督实效,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各种审计手段。主要包括:

(一)现场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施工现场,适时对各相关监督部门及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资料审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和证件、估概算及预算编制资料、征地拆迁资料、工程招投标、设备及材料的采购与合同资料、工程图纸、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各参建单位资质证书、有关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会议纪要及工程管理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三)数据核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各类待摊费用的计取标准,材料、设备数量和价格,关键工程部位的检测结果等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进行核查。

(四)财务核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管理、使用及项目成本核算、账务处理、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逐一进行核查。对实行电子记账的项目,可运用计算机技术辅助核查。

(五)驻场办公。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项目现场设立办公场所,以便于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与联系。

(六)其他手段。除采用上述手段外,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运用专家咨询、专业机构检测、访谈、问卷调查、内控测评、统计分析等手段或方法进行审计调查,也可以通过列席重要会议、出席重要环节工作现场等方式了解项目情况。

第五章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

第十五条为发挥跟踪审计的预警、揭露、抵御功能,审计机关在跟踪审计工作中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并根据发现问题的重要和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发现的情节轻微、立行立改或优化类问题,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及时下发“跟踪审计意见和建议清单”,由被审计单位予以核实反馈,并填报整改或采纳情况;

(二)对发现的情节中等或较严重的问题,如环境保护、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进度、资金管理使用等对项目建设造成较大影响或构成较大安全隐患的事项,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以“审计取证单”形式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由审计机关出具“跟踪审计建议函”责令整改。

(三)对发现的普遍性或者倾向性的重大问题,应向区政府报送跟踪审计信息或跟踪审计专报,提出审计意见,必要时提出处理处罚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六条跟踪审计报告(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可根据需要出具年度阶段性跟踪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跟踪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对跟踪审计意见单、审计建议函、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采纳、整改和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理的,并取得有关部门书面结果告知。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人员及中介机构参审人员应遵守审计廉政“四严禁”“八不准”制度,加强内部质量控制,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利用审计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隐瞒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得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不得参与建设管理决策活动。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加强对中介机构参审人员的考核与管理,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有关违纪违规行为时,将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青审字〔2023〕2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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