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李峰开除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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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李峰开除处分的决定

2024-07-11 01: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给予李峰开除处分的决定 宁商人〔2018〕106号

  李峰,男,1981年8月18日生,汉族,江苏如东人,本科文化,200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6年1月至今任南京市商务局(市委商务工委)陆空口岸处副主任科员。2017年11月3日,栖霞区法院以李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7年9月17日22时10分左右,李峰醉酒后驾驶苏A78B22号小型轿车沿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和燕路254号附近路口时,因疏忽观察,操作不当,追尾撞击前方由王超驾驶的正在路口等待信号灯的苏AY776C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认定,李峰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李峰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21.8mg/100ml。

  李峰身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已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工委研究,决定给予李峰开除处分。

  本决定自2018年3月14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本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南京市商务局

  2018年3月19日

  

  

  

  

  

  主送:局陆空口岸处、李峰

  抄送:市纪委派驻第二十五纪检组;市公务员局;局组织人事处;

  南京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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