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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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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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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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增设危险驾驶罪,醉驾入刑之初对驾驶人有较强的震慑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部分驾驶人员观念逐渐淡化。

2021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2021年1月至11月中旬,刑事案件中的危险驾驶罪28.5万件,跃居刑事案件数的第一名。下面介绍几起典型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以期引起驾驶人对交通安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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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0年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朋友家吃饭饮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回其住处。当赵某驾车行驶至小区门口时,不戴口罩,不服从新冠肺炎防疫相关的管理规定,对疫情防控人员叫嚣道:“我为什么要戴口罩,我每天晚上有应酬……有本事你们关关看,你们敢关,我就把护栏给你们撞掉。”民警赶到现场后,经抽血检测,赵某血液乙醇含量值为107.6mg/100ml,属醉酒,当场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其刑事拘留。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

案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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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3月2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饮酒后电话联系代驾,因担心代驾无法找到自己的准确位置,便驾车从酒店门口移动到路口等候代驾,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发现其醉酒驾驶。交警又将其带至铜陵市某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郑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9.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醉酒后在停车场、酒店门口等场所挪车,仍构成危险驾驶罪。

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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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36岁的闫某案发前系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博士研究生学历,驾龄12年。

4月12日是个周五,当晚21时许,闫某酒后驾驶雪佛兰轿车在回家途中由东向西行至朝阳区慈云寺桥东20米时,与一辆黑色宝马小型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对方报警,闫某在现场等待民警。经认定闫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245.3mg/100ml。案发后, 闫某自愿认罪认罚,闫某的家属代其履行了赔偿责任,支付了事故对方赔偿款。

案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闫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醉驾案持续高发,有些司机驾龄10年以上。“老司机”通常对驾驶技术持更为自信的心态,与新手相比谨慎程度更低,认为能够幸免事故、逃避处罚的侥幸心理更高。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损坏的后果的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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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被告人温某、李某与朋友在重庆市开县某烤鱼店用餐,并大量饮用啤酒。次日凌晨2时许,温某、李某等商定前往他处玩耍。李某欲驾驶其轻型普通货车搭乘温某等人,温某提出自己驾车,李某在明知温某当晚饮酒且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同意温某驾车。当日凌晨2时左右,途中行至某路段时,因陈某等8名菜农在公路右侧候车而停靠路边。此时,温某驾车以9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至该处(该处限速70公里/小时),并撞向陈某等多名菜农和渝F6B***号车。事故造成陈某等多人伤亡,渝F6B***号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温某、李某等人即下车逃离现场,并商定由李某顶替温某承担责任。后二人在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下投案,并作如实供述。经鉴定,温某到案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1毫克/100毫升,李某到案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2毫克/100毫升。

案经法院审理,认定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官说法:机动车辆所有人明知他人醉酒的情况下,仍纵容他人驾驶机动车,车辆所有者与车辆驾驶者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在过失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场合,由于交通肇事事实上是危险驾驶的加重结果,故车辆所有者也要对交通肇事结果负责,进而成立交通肇事罪。

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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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2017年3月,被告人杨某兴与西秀区七眼桥镇某幼儿园部分学生家长达成协议,以每个学生每月70元的价格雇佣杨某兴驾车接送学生上下学。2017年4月1日,被告人杨某兴驾驶其核载7人的贵GG7××3号小型面包车搭载西秀区七眼桥镇某幼儿园师生从幼儿园出发,沿贵安大道往大西桥镇三个山村方向行驶,行驶至贵安大道某处,被安顺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核实该车存在从事校车服务严重超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原车核载7人,实载27人,其中幼儿学生25人,驾驶员1人,跟班老师1人,超员20人。

案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杨某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说法:行为人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从事小车业务,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危害了公众安全,破坏了公共交通管制秩序,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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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被告人庞某钦为寻求刺激,驾驶无牌照的“雅马哈”牌R1型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由北京市东城区玉蜓桥出发,仅用时13分43秒绕行二环主路外环一周,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行驶,且多次违反禁行标线指示变道超车,摩托车迈速表显示最高时速达237km/h。经鉴定,庞某行驶途中部分路段的平均时速为151km/h。被告人庞某于2015年10月1日被抓获,摩托车等物证被扣押。

案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庞某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行为人为追求刺激,罔顾法律规定,驾驶摩托车以超过路段规定时速50%以上的速度随意追逐、超越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频繁、突然并线,其行为引发了其他车辆驾驶员的恐慌。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危害了公共安全,属于追逐竞驶,且系情节恶劣,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交/通/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3]15号)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提醒广大驾驶员,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莫存侥幸心理,坚持“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祝愿广大驾驶员过平安、和谐、幸福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宣

原标题:《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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