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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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环办(2003)9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0-15 施行日期:2003-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小 中 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由总局组织定点生产排放口标志牌事项已经取消。为保证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将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印发给你们,由地方环保部门按此规格自行制作。 二00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 一、环保图形标志 1.环保图形标志必须符合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和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要求。 2.图形颜色及装置颜色 (1)提示标志:底和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白色; (2)警告标志:底和立柱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黑色。 3.辅助标志内容 (1)排放口标志名称; (2)单位名称; (3)编号; (4)污染物种类; (5)XX环境保护局监制。 4.辅助标志字型:黑体字。 5.标志牌尺寸 (1)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标志:480×300mm ②警告标志:边长420mm (2)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 ①提示标志:420×420mm ②警告标志:边长560mm ③高度: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m地下0.3m 二、标志牌材料 1.标志牌采用1.5-2mm冷轧钢板; 2.立柱采用38×4无缝钢管; 3.表面采用搪瓷或者反光贴膜。 三、标志牌的表面处理 1.搪瓷处理或贴膜处理; 2.标志牌的端面及立柱要经过防腐处理。 四、标志牌的外观质量要求 1.标志牌、立柱无明显变形; 2.标志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 3.图案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 4.标志牌的表面不应有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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